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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报批稿(最新整理by阿拉蕾).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231374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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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29.220.01K 8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T 18287201代替GB/T 18287-2000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mobile phone(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1218)-发布 -实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GB/T 18287201I目 次前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定义.14 要求.24.1 外观及尺寸.24.2 电性能.24.2.1 0.2I

2、tA 放电 .24.2.2 倍率放电.24.2.3 高温放电.24.2.4 低温放电.24.2.5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24.2.6 贮存.24.2.7 循环寿命.24.2.8 内阻.24.3 环境适应性.24.3.1 ESD(静电放电)测试 .24.3.2 恒定湿热.24.3.3 振动.24.3.4 自由跌落.24.3.5 低气压.34.3.6 高温下模制壳体应力.34.4 安全保护性能.34.4.1 过充电保护.34.4.2 过放电保护.34.4.3 短路保护.34.5 安全性能.34.5.1 重物冲击.34.5.2 热滥用.34.5.3 过充电.34.5.4 强制放电.34.5.5

3、短路.34.5.6 机械冲击.34.5.7 温度循环.35 试验方法.35.1 试验条件.35.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35.3 试验方法.35.3.1 外观及尺寸.35.3.2 电性能.4GB/T 18287201II5.3.2.1 充电方法.45.3.2.2 0.2ItA 放电 .45.3.2.3 倍率放电.45.3.2.4 高温放电.45.3.2.5 低温放电.45.3.2.6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45.3.2.7 贮存.45.3.2.8 循环寿命.45.3.2.9 内阻.55.3.3 环境适应性.55.3.3.1 ESD(静电放电) .55.3.3.2 恒定湿热.55.3.3.3

4、振动.55.3.3.4 自由跌落.55.3.3.5 低气压.55.3.3.6 高温下模制壳体应力.55.3.4 安全保护性能.55.3.4.1 试验条件.55.3.4.2 过充电保护.55.3.4.3 过放电保护.65.3.4.4 短路保护.65.3.5 安全性能.65.3.5.1 试验条件.65.3.5.2 重物冲击.65.3.5.3 热滥用.65.3.5.4 过充电.65.3.5.5 强制放电.65.3.5.6 短路.65.3.5.7 机械冲击.65.3.5.8 温度循环.66 型式试验.66.1 试验要求.76.2 抽样方案.76.3 试验项目.76.4 判定规则.77 批接收试验.88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8.1 标志.88.2 包装.88.3 运输.88.4 贮存.8附 录 (资料性附录) 对最终用户的建议.9参考文献.10GB/T 18287201III前 言本标准代替GB/T 18287-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与GB/T 18287-2000相比,本标准主要的更改有以下几个方面:a)结构上做了改进,将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明确区分。b)定义方面增加参考试验电流、恢复容量、泄漏、泄气、破裂、起火、爆炸的定义,更加全面和规范。c)对低温性能、自由跌落、循环寿命、过充电保护、重物冲击、热滥用、过充电、短路等试验项目作了适当修改。d)取消了碰撞试验。e)增

6、加了ESD(静电放电)、内阻、低气压、高温下模制壳体应力、强制放电、机械冲击、温度循环方面的试验项目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泰安、秦兴才、石全兴、吴惠康、顾文凯、苏金然、刘浩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8287-2000。 GB/T 182872011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

7、、质量评定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及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其他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900.41-2008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IEC 60050(482):2003,IDT)G

8、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2:1995,IDT)ISO/IEC 导则51 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3 定义GB/T 2900.41及ISO/IEC导则51中包含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蓄电池 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极端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3.2 蓄电池组 battery由一个或多个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并可以直接作为电源使用。3.3 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e voltage按制造商规定,电池或电池组由恒流充电转入恒

9、压充电时的电压值。3.4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指电池或电池组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 5表示,单位为Ah(安培小时)或mAh(毫安小时)。3.5 参考试验电流 reference test current参考试验电流用I tA表示,I tA=C5Ah/1h。3.6 恢复容量 recovery capacity根据制造商的要求,在规定的温度、时间下进行贮存一段时间,电池或电池组放电后进行充电,并再次放电的容量。3.7 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用以标识电池或电池组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3.8 终

10、止电压 cut-off voltage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或电池组的负载电压,其值由制造商规定。3.9 泄漏 leakage电解质、气体或其它物质从电池中意外逸出。GB/T 1828720123.10 泄气 venting电池或电池组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3.11 破裂 rupture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外壳或电池组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3.12 起火 fire电池或电池组有可见火焰。3.13 爆炸 explosion电池或电池组的外壳猛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4 要求4.1 外观及尺寸a)电池组外表应清洁,无机械损伤,触

11、点无锈蚀;b) 电池组表面应有必要的产品标识(见8.1);c) 电池组尺寸符合制造商的规定;4.2 电性能4.2.1 0.2ItA 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2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4.2.2 倍率放电对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对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满足制造商规定时间。4.2.3 高温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4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4.2.4 低温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5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4.2.

12、5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电池或电池组按5.3.2.6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25h,充电后再次放电的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5h。4.2.6 贮存电池或电池组按5.3.2.7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小于4h。4.2.7 循环寿命电池或电池组按5.3.2.8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400次,电池组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4.2.8 内阻电池组按5.3.2.9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的内阻应不大于制造商的规定。4.3 环境适应性4.3.1 ESD(静电放电)测试电池组按5.3.3.1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所有功能正常。4.3.2 恒定湿热电池组按5.3.3.2规定进行试验,外观

13、应无变形、无锈蚀、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4.3.3 振动电池或电池组按5.3.3.3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GB/T 1828720134.3.4 自由跌落电池或电池组按5.3.3.4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注: 该试验不适用于聚合物电池,但适用于聚合物电池组。4.3.5 低气压电池按5.3.3.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6 高温下模制壳体应力 电池组按5.3.3.6规定进行试验,外壳不

14、能发生导致内部组成暴露的物理形变。4.4 安全保护性能4.4.1 过充电保护电池组按5.3.4.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4.4.2 过放电保护电池组按5.3.4.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4.4.3 短路保护电池组按5.3.4.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4.5 安全性能4.5.1 重物冲击电池按5.3.5.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5.2 热滥用电池按5.3.5.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5.3 过充电电池按5.3.5.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5.4 强制放电

15、电池按5.3.5.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5.5 短路电池按5.3.5.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50。4.5.6 机械冲击电池或电池组按5.3.5.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5.7 温度循环电池或电池组按5.3.5.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大气压力:86kPa106kPa。5.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5.2.1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5.2.2 测量电流的仪表

16、准确度应不低于0.5%。5.2.3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1%。5.2.4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5.2.5 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变化应在1%范围内。5.2.6 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其电压变化应在1%范围内。5.3 试验方法GB/T 1828720145.3.1 外观及尺寸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池组的外观,按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测量尺寸,应符合4.1的规定。5.3.2 电性能5.3.2.1 充电方法电池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充电前,电池或电池组首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 tA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

17、a)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 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 t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b)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 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 t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4h,停止充电。5.3.2.2 0.2I tA 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 t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符合4.2.1

18、的规定时,试验即可停止。5.3.2.3 倍率放电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 t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对于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5.3.2.4 高温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3的规定。

19、5.3.2.5 低温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4h后,以0.2I 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4的规定。5.3.2.6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在20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或电池组开路搁置28d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 tA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然后按5.3.2.1规定充电后,再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 tA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5.3.2.7 贮存电池或电池组贮存前按5.3.2.1规定的方法给电池或电池组充

20、入40%45%的容量,然后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75%的环境中贮存12个月。按5.3.2.1规定充电后,在232的温度环境下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上述充放电试验可以循环5次,放电时间应符合4.2.6规定。5.3.2.8 循环寿命试验应在232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5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查,电池或电池组寿命以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1进行。重复进行150次循环,充放电之间搁置0.5h1h,直至任一个第50次循环放电时间低于3h时,按照第50次循环的规定再进行一次循环,如果放电时间仍然低于3h时,则认为寿命终止。电池的循环寿命应符合4.2.7的规定。表 1充电 放 电循环次数充电电流 充电限制电压 截止电流 放电电流 终止电压1-49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0.1ItA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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