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 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第三十五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开 盘 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盘基准价。(
2、二)收盘价。收 盘 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无成交合约当日收盘价为当日结算价。(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六) 涨跌。 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 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
3、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 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无成交合约当日结算价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第四十六七条 交易所 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由交易所分配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和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4、第四十七条 境内客户进 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在期货公司会员处办理开户手续。境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开户手续:(一)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交易的,由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申 请交易编码;(二)委托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的,由境外经纪机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申请交易编码,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开户的境外客户或者在不同境外经纪机构开户的境外客户,不得通过同一家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
5、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的要求,为 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等开户手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期货公司、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第五十二三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开户。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必须相同。第五十三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 经纪机构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
6、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通过监控中心提交申请。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对交易编码进行分配、 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交易编码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信息的电子文档,不得跳栏或者漏输。期货公司会员变更客户资料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更换相应的资料信息。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以上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第五十四条 期货
7、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 交易编码由会员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准确 ,妥善保存建立客户 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以备交易所核查。客户开户资料包括:个人客户为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 1)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客户为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 2)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等;客户销户资料包括: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见附件 3)等。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 年。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
8、交易编码予以注销:(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三)客户在期货公司、境外经纪机构已办理销户手续的; (四)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应注销的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结算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销户。第五十七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该会员处的交易编码全部予以注销。第五十七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可以责令期货公司会员、境外 经纪机构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八九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管理交易编码
9、。会员、境外 经纪机构 或者客户因交易编码管理不当,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doc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doc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doc注: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 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席位管理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
10、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 50 位
11、,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第九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营状况良好;(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四)远程交易系统
12、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 照号等;(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第十三条 会员
13、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第十四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 员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申请
14、材料不真实的;(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六)会员申请取消的;(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第十九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 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 为止。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夜 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第三章
15、 出市代表管理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二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收市后 30 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
16、交易大厅。第二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八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一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 伪造、 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三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