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调整业务办事指南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登陆企业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本单位该年度是否执行浮动费率以及具体浮动比例,有异议的向分局失业科、管理站反映。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调整业务操作指引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8号)的规定,我局以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该项
2、工作于2016年1月份正式启动,经过数据提取对比,最终产生的浮动费率企业名单将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天内提交材料,社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调整。因数据提取对比、公示环节不涉及具体经办,自公示之日起,各分局需要受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申诉及复核工作。有关操作指引如下:一、 用人单位对调整情况有异议的,由分局失业科、管理站受理解答,可登陆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系统http:/192.168.1.65:9080/SYFDFL/login.jsp,在“浮动费率处理”栏目中点击“浮动费率管理”,输入单位编号,查看该用人单位最终费率调整结果及明细,同时在“失业数据
3、”栏目可查询到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招收困难人员名单、上年度非自愿失业名单、上年度失业金支出和缴费情况,按照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解释相关政策和浮动费率计算规则,可参考如下几点进行答复指引: (一)下浮比例是指根据办法第五条的第一种办法计算出的向下浮动比例。其中的收支率是指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部门支付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金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单位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单位缴纳的部分; (二)月抵扣金额,是根据办法第五条的第二种办法计算得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由就业部门提供,计算公式:月抵扣金额=下浮的失业保险费额/12。下浮
4、的失业保险费额=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三)单项下浮比例和月平均抵扣金额的总下浮幅度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的40%。 例:某用人单位的公示结果:单项下浮比例:20%,下浮的失业保险费额3600元,月平均抵扣金额为300元。 该单位2015年2月应缴失业保险费1000元,那么月平均抵扣金额的300元可以换算成下浮30%的(300元1000元100%)比例,加上单项下浮比例20%,总下浮50%的失业保险费,但已超过40%的比例,因此用人单位只能按40%的下浮比例计算当月的失业保险费,仍需缴纳600元(1000元-1000元40%)。二、
5、如经解释后用人单位对公示情况仍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向所在辖区的社保分局失业科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一)分局失业科依照用人单位的申请及提交的材料(以正式提交申请及材料的时间点做为受理时间),出具受理回执,并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中所列条件,对照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系统的数据和提交的材料进行三级审核,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审核结果;(二)按照分局最终审核的结果,综合处转人社局信息中心予以调整。调整完毕综合处于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分局,由分局在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系统于1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复核决定书。 三、如遇特殊及难以判定的情形,可以个案形式报市局,如在5个工作日内难以复核完毕,适当延长复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