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财经大学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西南财经大学始于1925年在上海创建的光华大学。1938年光华大学在抗战烽火中内迁成都办学,成立光华大学成都分部。1946年更名为私立成华大学。1952年私立成华大学改为公立,调入部分院校及系科组成四川财经学院;至1953年,四川财经学院先后汇聚了西南地区17所院校的财经系科。1960年分设四川财经学院和四川科学技术学院,1961年合并更名为成都大学。1978年恢复为四川财经学院。1979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主管。1985年更名为西南财经大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20
2、1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2017年成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二、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黄浦浣花,薪火传承。西南财经大学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格致诚正,兴学报国,形成了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传统;始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经世济民,励精图强,在国家经济腾飞中写下了隽永篇章。面向未来,西南财经大学永葆大学理想,坚持改革创新,创造发展优势,不断追求卓越,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 三、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设有光华校区和柳林校区,光华校区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55号,是学校法定住所;柳林校区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
3、道555号。”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始终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播和创造知识,服务和奉献社会,传承和创新文化,促进交流与合作,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实施特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才强校、深度开放的核心战略,建设新文科、引领新财经、创造新优势,努力建设财经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致力成为中国高等财经教育的主要引领者、国际商科教育舞台上的有力
4、竞争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贡献者。”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为魂、人才为基,倡导开放包容、求是创新,把学生、学者、学术、学风置于学校的中心,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优良校风学风教风。”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积极担当社会责任。”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九、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战略,
5、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交叉融合、动态优化、协调发展的机制,突出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主体地位,彰显金融特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与基础学科建设,促进经、管、法、文、理、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增强学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十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十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
6、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依托学科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发挥智库作用。”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定文化自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国内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企业、政府
7、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和资助;(五)对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七)法律、法规
8、、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四)勤奋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和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锤炼品德、勤学实学,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
9、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育人工作,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10、;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福利待遇;(六)依法依规对职务变动、岗位聘任、薪酬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
11、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四)遵守学术规范,弘扬优良学风;(五)勤勉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热心公益事务,积极奉献社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将师德师风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聘任、绩效评价、职务评定、评优奖励等的第一标准。” 二十七、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八、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
12、授、兼职导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挂职干部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二十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
13、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五)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
14、设。(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党代会常任制。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健全集
15、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
16、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17、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三十一、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
18、机构。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三十二、将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
19、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删去。第五款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三十三、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校内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三十四、将第六十一条中“(五)自主制订财务分配方案”删去。三十五、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院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履行政治责任,参与讨论和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0、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三十六、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院、研究院(中心)执行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学院、研究院(中心)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有关问题,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学院、研究院(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院(中心)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三十七、将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六十七条,并将两款顺序互换。三十八、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理念,主动
21、服务教育对外开放,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招收培养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三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加强校友联系,培育校友文化,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成长,助力学校发展,服务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四十、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建立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学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四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资产管理制度。”四十二、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通过项目论证、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四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对校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此外,将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工分列为学生、教职工两章,并对章节序号进行相应调整。对条文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