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邑市人民医院章程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医院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医院名称是昌邑市人民医院。第三条 本医院事业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第四条 本医院住所是昌邑市利民街636号。第五条 本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第六条 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295万元。第七条 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鉴定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2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医院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
2、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第九条本医院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医养结合、康复急救等工作,开展临床教学、培训及科研工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处置与大型群体活动医疗保健;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第3章 党的领导第十条 本医院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的基层委员会。第十一条 本医院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市人民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项职责,把握医院发展方向,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医疗、科研等各项任务
3、的完成。市人民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本医院党组织的职责权限: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
4、退休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5、本医院党组织设置党委书记1人,委员共4人。书记由医院工作人员担任。由党建办公室承担本医院党组织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本医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下设各党支部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本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6、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4章 举办单位第十五条 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医院的权利和义务: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7、。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昌邑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
8、医院可持续发展。第5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本医院的决策机构是:党委。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领导医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9、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十八条 本医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部门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10、。本医院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医院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11、责。第十九条 根据昌邑市人民医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文件规定,(一)市人民医院备案综合管理机构12个,分别为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感染办公室、人力资源科、医保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信息科、科教科、党建办公室、总务科。(二)市人民医院备案临床医技机构60个,分别为心内科(一、二、三)、神经内科(一、二、三)、呼吸内科、消化内科、感染科、保健内分泌科、老年病科、中医科、肿瘤血液内科、肾内科、放射治疗科、血液透析室、康复医学科、普外科(一、二、三)、胸心外科、泌尿外科、手足外科、脊柱外科、关节外科、神经外科(一、二)、妇科、产科、产房、小儿科(一、二)、眼科(一、二)、急诊科、重症医学科、耳鼻喉科、
12、眩晕科、口腔修复科、口腔颌面外科、皮肤科、针灸推拿科、检验科、麻醉科、输血科、普放科、超声室、CT室、磁共振室、核医学科、放疗中心、药剂科、特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内镜室、门诊治疗科、健康体检中心、盆底康复科、妇幼保健科。第6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 本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制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一条本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 本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本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13、二十五条 本医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条 本医院法人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7章 人事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十九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护理、医疗技术、行政职能与后勤劳保障服务等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人
14、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第三十条 本医院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第三十一条 本医院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全面考核本医院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
15、、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第三十三条 本医院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 本医院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8章 信息公开第三十五条 本医院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二
16、)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医院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时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门诊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
17、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三)合并、分立解散;(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自行决定解散;(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九条 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本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十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二条
18、 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本医院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9日医院党委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党委。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单位(章):2021年4月19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