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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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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章程建设特辑杭州师范大学发展与改革处2014年 9月28日编者按:大学章程是一所大学的“宪法”和“基本法”,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 是大学自身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2011年12月,教育部31号令发布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面启动高校章程建设工作。2013年4月,浙江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浙江省高校章程制定工作作了布署。我校作为省章程建设试点高校,按省教育厅工作要求

2、,今年11月底完成学校章程核准。为配合我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特编发此辑,供参阅。目 录第一编 政策规范1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3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7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快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和核准工作的通知. .104.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125.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156.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187.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22第二编 理论研究1. 马陆亭:章程制定应反映教育的改革进程. .242. 湛中乐:现代大学治理与大学章程. . .303. 史秋衡

3、:章程原点: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 .354. 文新华:大学章程的共性与特色. .385. 陈德喜:妥善处理大学章程建设中内部权力配置的三对关系. .416. 吴绍芬:大学章程及其制定的策略探讨. .457. 董凌波、冯增俊: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困境与出路. .508. 杨科正:一般地方高校大学章程建设的特殊性. .56第三编 典型示范1.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 .592. 吉林大学章程 . . .693. 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 .774.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86附录:对已核准颁布的章程内容比较统计. .91第一编 政策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

5、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第四条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6、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第二章 章程内容第七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

7、职责、管理体制;(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第八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8、;(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

9、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第十条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

10、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第十二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

11、的长效机制。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第十五条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

12、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第十八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

13、、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第十九条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第二十条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第二十一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第四章 章程

14、核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第二十四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核准申请书;(二) 章程核准稿;(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第二十六

15、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第二十七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

16、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五章 附

17、 则第三十二条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8、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与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开展,按时完成高校章程制定与核准任务。实现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高等学校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紧迫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抓好高校章程建设与核准,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中心工作,放在当前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突出位置,一把手亲自主持和推动,明确章程起草、核准各环节的时间点、任务图,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把推进章程建设作为体现学校办学水平和治理能力,衡量领导班子管理水平和改革精神的重要标志,纳入高校评估、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目

19、前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985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211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关系,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系统高校除外)。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学校领导要向教育部说明情况,明确责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二、完善核准程序,以章程建设推动高校综合改革。各地要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实施规划,依法开展章程

20、核准工作;同时建立指导、督查机制,推动高校加快章程起草工作。要按照核准工作需要,组建本省(区、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委员会评议的权威性。教育部章程核准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附后)执行。各省级教育部门也要明确工作程序,优先核准“211工程”高校章程。各地核准的本科层次高等学校章程,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分批次向教育部备案。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章程要体现改革精神,系统反映改革要求,巩固改革成果。高校已经形成共识的改革方案,已经实施的、成熟的改革举措,通过章程可以明确

21、的,应当予以充分反映。章程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客观表述学校的组织特征与定位;依法准确表述与举办者关系;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制度;突出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系统规范;加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体系建设;着重规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充分反映制度建设成果,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全面依据。三、健全执行机制,切实发挥高校章程的作用。章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建设,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1.深入学习宣传。高校要在学校主页设置专门栏目、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文章、相关规定;要将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

22、印制成册,作为新生、新进教师、新任领导干部的培训资料,人手一册,组织专门学习。学校领导班子要利用中心组学习等机会,专门研讨章程内涵和贯彻落实的办法,主要领导要带头撰写体会文章。在学校内部形成从上至下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程办事的新局面。2.完善配套制度。要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清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对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没有依据的,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保留的文件要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层次清晰、内容规范的制度体系;要依据章程,对自主招生、资产财务、人事管理等重要问题,以及学术委员会、理事会建设等重要领域,抓紧制定或修订具体规定,形成完

23、整、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3.增强执行能力。高校要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校长要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尊重章程,对章程已确定由学校自主管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干预,除规章以上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件要求与经核准的章程不一致的,优先执行章程的规定。4.健全监督机制。高校要建立保障师生及利益相关方依据章程对学校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对申诉请求要及时做出书面答复,涉及对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义的,要及时进行解释。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

24、章程执行异议的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要依据章程的表述做具体判断。对司法机关受理的起诉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高校在陈述、答辩中要充分反映章程的依据,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章程核准及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相关经验、做法,请及时与我部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王大泉罗晓季电话:010-6609707866096991。附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附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明确教育部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

25、简称核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由秘书处归口负责受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核准申请。第三条 教育部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人事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高教司、学生司和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司,作为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参与章程核准初审工作。第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教育部,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应一式2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章程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26、容:章程起草的过程(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第五条 高校章程报送核准后,由法制办公室安排初审,送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法制办公室一般每月或者在收到8所左右高校的申请后,集中安排一批高校进行初审。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对章程核准稿提出的意见,由法制办公室汇总后,集中反馈高校。章程中如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规定,学校应当修改;对章程章节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第七条 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章程核准委

27、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审议采取通讯评议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审和通讯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学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结论。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第八条 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提请核准的高校章程原则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高等学校应逐条予以回应或作出修改。高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核定后,提交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第九条 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按照会议意见,对高校章程核准稿进行修改,并通报高校。高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校长签发确认单;高校

28、对修改意见有异议或者问题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第十条 经高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部长签发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按照高校章程核准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顺序,依次单独编号。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后,高校提出修改的,原则上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根据修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修改完成后,重新印发章程核准书予以公布。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浙教办法201469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快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和核准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市及有关县(市)教育局: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

29、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精神,我厅于2013年4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334号),全面启动以章程为载体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工作,并组织了部分高校开展章程建设试点。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加快推进高校章程建设和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起草章程。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我厅的部署,加快大学章程建设步伐。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理清办学思路,提炼办学特色,明确办学定位,使章程成为高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的制度保障。要着力通过章程明晰大学内部治理 结构,巩

30、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成果,加快形成依法治校机制。省教改办确定的章程建设试点高校,要先行一步,于2014年11月前提交章程核准稿及相关材料。其他公办本科高校须于2015年6月前提交章程核准稿,公办高职高专院校不迟于2015年10月提交章程核准稿。二、规范材料报送。省地方属高等学校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申请核准的章程草案正式报送省教育厅。文件名称一般为大学(学院)关于要求核准大学(学院)章程的请示。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大学(学院)章程(送审稿)。2.章程起草说明。包括:章程起草的过程、校内外征求意见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学校党委会审定情况会议纪要;章程特色、制度创新方面内

31、容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3.市属或由行业部门举办的高等学校,应同时提交举办者的意见。4.高校章程中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权利义务变更的事项,须事先协商一致,并在起草说明中注明。上述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一式1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三、受理核准申请。教育厅于2014年10月开始受理高校章程核准申请。重点审核以下内容:高校提交的章程草案是否符合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是否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是否明晰、合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是否清晰、科学,章程内容有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相抵触,等等。教育厅受理申请后,将根据章程涉及的相关政策,送相关部门审核。核准过程中对章程有修改意见的,我

32、厅将及时反馈给高校,由高校研究后提出修改意见。高校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通过后,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其中本科层次高等学校章程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并发布的高校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高校向社会公布并执行。四、严格执行章程。章程是高校办学的基本规范。章程核准后,我厅将对高校执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高校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根据章程要求,不断健全制度体系,努力使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方向、治理结构更加科学、更加明确、更加稳定。章程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学校教代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统筹规划、精心安排、加快进程,确保我省到2015年

33、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各设区市及辖区有高等学校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章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不断提高章程建设质量。章程核准材料报送及章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可与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李峰;电话:057188008842,传真:057188008949,邮箱:。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3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334号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依法制定和完善高等学校章程,是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教育部高等学

34、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我省的高校章程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章程建设的重大意义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是推动高校科学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各高校要全面深入地学习宣传办法,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在高校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把章程建设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作为凝聚集体智慧、凝结员工感情、凝集发展思路、凝练大学精神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推进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办法的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把章程建

35、设作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组织和动员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支持高校章程建设。二、准确把握高校章程的主要内容章程内容是制定章程的重点和核心,必须做到完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办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明确了高校章程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各高校要从各自的层次、类型等办学实际出发,结合学校改革创新的需要,制定体现学校文化传统与发展定位、反映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的章程,鼓励因校制宜,避免千校一面。要以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着力在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上下功夫,在章程中对学校决策机制、办学自主权、内部管理体制、学术管理制度、民主管

36、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写入章程的内容应严谨、规范、稳定,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三、改革创新高校章程建设办法建设大学章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制定文本,而在于以章程为载体,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要把章程建设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成果以章程形式固定下来,使章程成为高校依法、自主、规范办学的坚实保障。1.要把章程建设与理清办学思路结合起来。各高校要认真思考自身的办学方向、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并通过章程使其更加明确、具体、稳定、规范,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使高校更加准确并坚守定位,更加突出发展重点,更加专注地致力于内涵发展、特色发展。2.要把章程建设与扩大和落实

37、高校办学自主权结合起来。以章程建设为契机,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争取,探索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形成学校依法、依章程办学,政府依法、依章程管理的格局,努力为高校拓展自主办学的空间。各高校要在认真分析需求和可能的基础上,积极与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协商,通过个别让渡、授权或者认可等方式,争取在章程中对有关办学自主权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高校章程建设,协助高校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商,认可高校把相关办学自主权写入章程,使高校依据章程行使和管理相关自主权。加强对办学自主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高校章程要对办学自主权的规范行使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3.要把章程建设与规范管理制

38、度结合起来。章程具有统领和规范校内管理制度的功能,是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章程或子章程中明确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定位、议事规则和议事范围。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管理组织,落实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在章程或子章程中明确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责和权力,依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学术权力独立运行。要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在章程或者子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性质、宗旨、人员构成、组织规则、权利义务等,推动高校面向社会办学。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广大师生广泛参

39、与章程建设和学校办学。要把章程建设与依法治校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章程内容,全面清理学校规章制度,凡是与章程不一致的,都应及时修订或废止。4.要把章程建设与高等教育改革创新结合起来。章程的制定过程要体现学校的改革进程,把成熟的教育教学改革、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改革成果用章程固定下来,努力形成适应本校校情、切实可行的规则体系。要强化改革意识,争取在人才培养模式、招生录取方式、教师评价制度、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有所回应和突破。要结合高等教育改革的进程,建立章程的调整完善机制,使章程更加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科学发展的要求。四、切实加强高校章程建设的组织和领导1.实施分类指导。高校章程

40、建设要在全面部署的基础上分类指导、试点推进。各高校要根据各自的办学类型和隶属关系,科学确定不同的章程内容、制定程序。省教育厅选择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章程建设试点,分别探索省属本科院校、市属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建设办法。试点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改革探索的责任,加快“试点转示范”,积极为全省高校章程建设积累经验。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规定,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2.规范制定程序。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章程起草工作。制定章程需要高校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协商,是一个凝聚力量、形成共识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者参与章

41、程建设的积极性,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章程制订过程中的沟通协商,及时向高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汇报,重点就明确举办者义务、落实办学自主权等内容条款进行协商、争取支持,未协商一致的不能写入章程。经广泛征求意见并高度认同后,章程才可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按办法规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市属高校、部门举办高校的章程报省教育厅核准前,须先报经举办者同意。3.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把章程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章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原则上由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高校要深入组

42、织学习办法,全面把握办法的宗旨、内涵,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不断提高建设章程的能力。要成立章程起草小组,明确人员和职责,落实经费和条件,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高校都要启动章程建设工作。原来已经制定章程的,要根据办法规定,对章程重新进行审核和修订。4.健全核准程序。省教育厅将参照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建立浙江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建立健全章程核准机制,省教育厅于2013年底正式受理高校的章程核准申请。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章程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4月3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

43、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44、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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