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大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根据国家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为海南大学(英译为 Hainan University,简称为海大);法定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 58 号;邮编为570228;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 举办,于 2007 年 8 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原海南大学合并而成,是国家“211 工程” 重点建设高校和海南省重点大学,也是国家教育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高校。第四条 学校为非 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对
2、外服务、对外交往以及内部管理、建设与发展等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学历教育体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层次涵盖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 产党海南大学委 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学校实行 “学校、学部、学院、系四 级建制,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第二章 学校活动第八条 学校以培养高质量学生为核心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相关工作。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 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 历教育。学校积
3、极拓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并组织招生,设置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并进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各项教育教学制度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向学生提供毕业就业指导与服务。第十一条 学校执 行国家学位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授予各类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社会进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知识和先进文化的传播工作,积极组织其他各种合法形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第十三条 学校积 极开展科教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努力与国内外同行、政府部
4、门、社会各界和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建立广泛而密切的双向互动关系,以多种方式联系、服务校友并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于为本校发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人类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与本校有渊源关系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或其它荣誉称号。3第十四条 学校积 极开展先进校园文化建设,根据需要实施各项基本条件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并以提高效率、提升水平、建设国家级高水平大学为目标,推行依法治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三章 学校组织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决策机构以及评议、咨询、协调
5、等辅助决策机构,并制定其选举产生办法和运行规则。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设立学部、学院、系(专业)及专业实验室、研究所、工程中心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公共服务机构和附属单位,并决定这些机构的人员配置和运行规则。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确有必要设立的,须经校长提出、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其运行规则。第二十条 学校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校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校内自发性群众团体须经学校审批并同意其章程方可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民政登记
6、手续,按法律规定执行。4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党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方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组织落实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三)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六)领导学校
7、的统一战线工作。(七)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八)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行使其 职权,履行其职责。5常委会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定期向校党委全体会议汇报工作。其议事范围是:(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校党委全体会议决议的实施方案。(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
8、、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五)招生就业及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其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七)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和奖惩措施。(八)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方法,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九)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十)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9、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6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校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
10、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组织专门力量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二十六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11、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法。(二)校党委(常委会)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7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三)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问题。(四)学校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实施办法,教学计划、科技规划、科研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检查评估工作。(五)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六)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办法,落实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七)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八)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行政管理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及全校性的
12、行政工作事项。(九)工会、团代会、学代会等群团组织及教代会关于行政工作的提案处理方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十)其它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设置、科研机构设置、科研成果和科研人才奖励推荐、学术规范文件制订、学术争议处理,以及其他学术相关事宜。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发8展的方针、专业设置
13、、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教研成果、教学奖励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督查、评估、指导全校各个教学环节,监督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各类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重点学科遴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校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责权。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性组织、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四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职能机构
14、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共服务机构和附属单位根据职责要求,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类对外协议的签署权统一由校长行使,各类对外协议一律经校长签字或经校长授权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并生效。第五章 学部及学院运行机制9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的相关性设立学部。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定,在本学部内组织进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讨论,组织建设科研共享平台,组织专家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学院作为人才培养
15、、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单位,实行与学院相同的运行机制,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学校总体规划为指导制订并落实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进行学生教育与管理,就师生员工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以及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 重大事
16、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 的管理体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收入分配、预算方案、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学院管理、建设、发展、稳定10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按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
17、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与学院行政共同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第四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第六章 学生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享受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11(三)公平获得在
18、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三)遵守学校教学规定、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
19、共设施。(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并根据学校能力为其提供积极帮助。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12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学校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促进毕业生高比例、高质量就业,使学生成为受社会欢迎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七章 教职员工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
20、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作为对教职员工聘任、考核、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培训、交流等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3(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
21、出申诉。(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三)以学生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积极引导、帮助和保障学生健康、安全、顺利地成长成才。(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人才。学校干部职工应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观念,努力为教师专心教学、潜心研究和学生健康顺利成长提供优质服务。学校规范教师的教学和学术行为,引导
22、教师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加强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树立良好的管理服务作风。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八章 经费 资产14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充分发挥理事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条 学校
23、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自主管理、投资、经营和使用。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各类资产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九章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纪念日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采用盾牌造型,中间是英文字母“HN”、建校年份“1958”和椰 树、大海,周围是校名的中、英文全称。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15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待定)。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是(待定)。第六十六条 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的建校时间即 1958 年 10月 18 日,为学校的建校日。原海南大学的建校时间即 1983 年 5月 10 日,为学校纪念日。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海南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提出,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下一次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