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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版.docx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2058235 上传时间:2021-08-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54.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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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 件 管 理 规 定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总办系统分册文件编号:鹏润总办007撰写单位:鹏润投资总裁办公室版本:第一版生效日期: 2004 年 4 月 1 日机密等级: 机密 一般合计页数:17 页正文页数: 8 页附件个数:8 个制度正文目录:目 录页次1、目的12、范围13、名词解释14、职责15、作业内容16、注意事项87、附件8管理总撰研裁写究审人室批审核1 / 21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007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关联子公司、相关公司及时报送案件以及案件处理的程序,特制订本制度。2. 范围:2.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鹏

2、润投资及下属各级公司,以下简称为各公司。2.2 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各中心、各部门;各级子公司。3. 名词解释:3.1案件:是指各公司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侵犯公司权益的刑事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等诉讼案件。对于各公司发现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拟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比照诉讼案件处理。对于涉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比照诉讼案件处理。3.2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是指本制度案件涉及的职能中心(部门)或各公司3.3诉讼代理人:指接受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关联子公司、相关公司的委托, 代表委托单位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参加诉讼(仲裁

3、) 的代理人。4职责:4.1总部总裁办法务组(以下简称“法务组”),负责对上报案件义务单位上报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处理。4.2 法务组处理或指导处理上报案件。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法务组或在法务组指导下办理案件;上报案件义务单位不得隐匿瞒报案件,在按规定上报案件前,不得自行或者聘用外部律师处理案件(紧急情况经授权领导特批的除外)。4.3总部各中心(部门)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上报,了解案件情况,负责回答总部法律顾问的询问,配合法律顾问的工作;各分部总经办为上报案件的具体负责部门,上报案件实行总经办主任负责制;各分部总经办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上报,了解案件情况,负责回答总部法律顾

4、问的询问,配合法律顾问的工作。4.4总部各中心(部门) 、各分部设置的报送案件的专门人员行政上受该中心(部门)或该分部领导,法律业务上受法务组监督、指导。5作业内容:5.1总部、各分部为应诉单位的,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在接到诉讼文书后24 小时内填写案件报送单(附件7.1)和案件简述表(附件7.2),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务组。2 / 21生效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页次1/8附件数8 个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 007本条所述的诉讼文书和有关材料包括:5.1.1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以及其他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诉讼文书;5.1.2对

5、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他材料;5.1.3上报案件义务单位留存的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5.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5.2对于总部相关中心(部门)和各分部发现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5.2.1总部相关中心(部门) 、各分部在得到总部相关中心(部门)领导批示后及时填写案件报送单、案件简述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务组;5.2.2法务组在对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公司有权领导提出处理建议;5.2.3公司有权领导决定是否起诉;5.2.4“ 5.2.1 ”所述有关材料包括: ( 1)法律关系形成证据,如合同文本;( 2)合同履行证据;(3)对方违约证据; ( 4)对方侵

6、权证据; (5)其他与拟诉讼案件有关的材料。5.3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在提交案件报送单、案件简述表、案件有关材料后,收到新的诉讼文书或发现新的证据,应于24 小时内上报给法务组。5.4法务组根据案件需要有权不时要求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提供证据材料。5.5涉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在接到行政机关的有关文书后24 小时内填写案件报送单和案件简述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务组。5.6法务组处理案件时,有权直接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或材料,总部相关中心(部门)及分部应积极安排,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向法律顾问陈述所了解的情况,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

7、供案件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照、有关文件、合同原件、财务凭证等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生效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页次2/8附件数8 个3 / 21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 0075.7案件管辖机构在北京以外地区且诉讼标的小于或等于5 万的民事、商事、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以及案件管辖机构在北京地区且诉讼标的小于或等于2 万的民事、商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法务组或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咨询、指导,由上报案件义务单位自行派员出庭诉讼。5.8以下案件由法务组或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派知情人员协助出庭诉讼:5.

8、8.1案件管辖机构在北京以外地区且诉讼标的大于5万的民事、商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5.8.2案件管辖机构在北京地区且诉讼标的大于2 万元的民事、商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5.8.3虽未达到上述诉讼标的的标准,但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诉讼当事人较多或者涉及非金钱债务之诉内容的民事、商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5.8.4对公司影响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商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5.8.5公司领导或者法务组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由法务组或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的民事、商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5.9涉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案件在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前由法

9、务组或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咨询、指导,由上报案件义务单位自行派员处理。5.10侵犯公司权益的刑事案件由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派知情人员协助出庭诉讼。5.11诉讼、仲裁费用由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派员按照法律或法院规定的时间交纳。5.12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在接到法务组的有关文书或指示后应立即在指定的时间内或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宜,不得耽误有关法定期间。5.13在案件诉讼(仲裁)过程中,未经法务组同意、许可,案件涉及中心(部门)或分部不得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任何书面文件和其他证据材料。5.14在案件诉讼(仲裁)过程中,如遇双方当事人有调解、和解意向,或者对方当事

10、人提出调解、和解方案意愿,并且上报案件义务单位认为可以考虑的方案,或者上报案件4 / 21义务单位认为调解或和解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有利的,按以下程序处理:生效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页次3/8附件数8 个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0075 / 215.14.1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报送案件调解、和解方案至法务组;5.14.2法务组出具法律意见报公司有权领导审批;5.14.3公司有权领导决定是否同意案件调解或和解;5.14.4公司领导同意调解或和解的,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按照公司领导的决定执行调解或和解方案,法务组提供指导;5.14.5公司有权领导不同意调解或和解的,法务组按照公司领导的

11、决定继续诉讼程序。5.14.6上报案件义务单位自行派员出庭处理的案件,案件标的在中心总监(直属部门经理)或分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调解或和解由案件涉及中心(部门)或分部决定。5.15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外聘律师直接向公司有权领导汇报,按照公司有权领导批示处理案件。5.16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一般由以下人员担任:5.16.1法务组法律顾问;5.16.2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5.16.3案件涉及中心(部门)或分部的经办人员或知情人员;5.16.4 情况紧急或案件涉及中心 (部门)、分部认为需由其他外部律师或人员担任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应报公司有权领导批准。5.17诉讼(仲

12、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中规定代理权限为准。5.18诉讼(仲裁)代理人的授权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权限包括:参加开庭审理、陈述有关事实、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代领诉讼(仲裁)文书。特别授权包括:一般授权的权限以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5.19诉讼代理人为一至二人。仲裁代理人按照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人数确定。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在报送案件的时报送的案件经办人一般为诉讼(仲裁)代理人。法务组根据案件需要,也可确定案件涉及中心(部门)或分部的其他有关人员为参加开庭的诉讼(仲裁)代理人。确有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填写案件协助开庭通知

13、单(见附件7.3),通知相关中心(部门)和分部,相关中心(部门)和分部应积极安排。生效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页次4/8附件数8 个6 / 21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 0075.20对于法务组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庭的案件,非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诉讼(仲裁)代理人, 主要从事证据材料的收集,开庭时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的工作。5.21开庭前诉讼(仲裁)代理人之间应进行协调,明确分工,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应对非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诉讼(仲裁)代理人交代开庭注意事项。5.22诉讼(仲裁)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廉洁自律、恪守职

14、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认真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庭前准备工作。5.23对于法务组出庭处理的案件,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或案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告案件结果:5.23.1在接到裁判文书后 24 小时内送交法务组;5.23.2法务组在接到裁判文书后根据具体情况报公司有关领导;5.23.3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由公司有权领导决定案件是否上诉,对于生效的判决由公司有权领导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或采取进一步措施;5.23.4法务组按季度向公司有关领导报送己结诉讼案件的结果;5.23.5本条所述裁判文书包括: ( 1)诉讼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 3)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

15、罚决定书等文书;( 4)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5.24对于上报案件义务单位自行派员出庭处理的案件,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于接到裁判文书后24 小时内送交法务组,由法务组根据有关情况出具书面或口头意见,必要时,报公司有权领导决定。5.25对于总部委托的外聘律师出庭处理的案件,原则上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处理。特殊案件,也可以由外聘律师直接报公司有权领导。5.26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当对案件涉及文件、证据、法律文书等档案复印件 (以下简称 “档案复印件” )及案件涉及文件、证据、法律文书等档案原件(以下简称“档案原件”)进行管理。5.27法务组有权对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在案件档案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16、、检查,并根据需要调取案件档案复印件或原件。生效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页次5/8附件数8 个7 / 21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 0075.28法务组负责对法务组派员出庭处理的案件的档案复印件进行存档和管理,并有权查阅、复印、摘抄、调取相关部门和上报案件义务单位保存的档案材料。5.29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指派本中心(部门) 或本分部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 “档案管理人员” )专门负责各类案件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了解和掌握案件案情的基础上, 对案件档案原件进行存档,并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法务组需查阅、复印、摘抄、调取档案的,档案管理员应积极配合。对于法务组派

17、员出庭处理上报案件义务单位的案件,上报案件义务单位亦应当存档。5.30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对于应由其它相关部门保存的档案原件如:财务资料、业务合同、人事档案等材料可只存档该档案的复印件,该档案的原件仍由相关部门存档。5.31上报案件义务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的案件档案管理受该上报案件义务单位领导,并受法务组监督、指导。5.32诉讼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档:5.32.1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包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支付令、申报债权的通知、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5.32.2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及证据复印件;5.31.3我方向人民法

18、院提供的证据复印件;5.31.4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联系电话,对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我方知情人的联系电话。5.31.5法务组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5.33法务组和档案管理人员应自案件发生之日起开始建立档案,并对案件档案开始存档。5.34档案管理人员应自完成存档之日起,将案件档案文件目录上报法务组。(详见附件 7.7“诉讼案件档案文件目录” )。5.35法务组和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对于案件档案文件予以保密,总部各中心(部门)及各分部除各中心总经理(直属部门经理)及各分部总经理有权查阅案件档案文件外,其他人如需查阅、复制案件档案文件,应经各中心总经理生效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页次6/8附件数8 个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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