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XX24 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局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廉
2、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区建设局、民政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XX85 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惠。第五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
3、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第六条 建立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其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区(榕城区、东区、试验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他渠道
4、筹集的资金。第七条 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50 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标准为通水通电、有厨房和卫生间配套。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测算市场平均租金,报市物价局核准。 1/4 1234 下一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