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厢区校务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校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区各公办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中重大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务公开工作中重大专项决策听证,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与教职工和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策前,由学校组织师生等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相关人员的意见,保障校务公开工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活动。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
2、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除涉及有关机密外,以下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学校的中、远景发展规划;(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四)学校食堂饭菜价格;(五)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六)教师绩效工资的分配分案;(七)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学校应当确定听证事项,提出听证方案,报区教育局批准并公示后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学校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单位。第八条 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由听证单位负担。第九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人、公众陈述人、听
3、证监察人、旁听人。(一)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听证单位确定的人员担任;(二)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三)听证人员是代表听证单位进行听证的人员,由听证单位指定,听证人人数不得少于 3 人;(四)公众陈述人是代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由听证单位按照听证事项内容和有关规定确定,每次听证的公众陈述人一般不超过 20 人;(五)听证监察人由相关监察机关委派;(六)旁听人视听证事项由听证单位邀请或许可。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确定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三)签发听证通知书;(四)主持听证会;(五)决定是否中止、
4、终结或延期听证;(六)维持听证秩序;(七)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八)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听证及其有关建议。第十二条 听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听证事项的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的质询;(三)听取公众陈述人的合理建议,对所听证的事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听证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二)对听证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公众陈述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公众陈述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
5、听证权。第十五条 听证监察人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听证会的组织,程序进行监察;(二)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10 日前发布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二)公众陈述人的选择范围和条件;(三)公众陈述人的参加方式;(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公众陈述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 10 日前向听证单位报名,由听证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报名时应当向听证单位提供身份证明。第十八条 听证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7 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
6、和听证通知送达公众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3 日前告知听证单位。第十九条 听证会程序:(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名单;(三)听证单位通报听证事项方案拟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他有关情况;(四)公众陈述人提出意见进行陈述;(五)回答公众陈述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听证的重大事项;(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四)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六)听证人提供的重大事项拟定方案、理由;(
7、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职务及陈述意见;(八)参加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公众陈述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单位应当及时草拟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区教育局。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会基本情况;(二)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三)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五)附听证笔录。第二十二条 公众陈述人多数不同意听证的重大事项方案或对方案有较大分歧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协调听证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区教育局再次组织听证。第二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教育局及学校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履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的单位,可依法向监察机关投诉。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对听证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听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二)听证人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第二十六条 拟作出重大事项方案的学校对应当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区教育局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因未组织听证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造成严重损害结案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9 月 1 日实行。附城厢区校务决策听证目录 (试行)城厢区校务决策听证目录(试行)听证内容 责任部门 参加对象1、学校中、远期发展规划2、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方案3、教师职称聘任方案4、学校管理制度5、择校生、借读生及特长生、保送生、推荐生的方案6、年度事业费预决策方案7、校产处置、财产报损等方案8、学生管理制度9、学校食堂饭菜价格10、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11、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12、教师招聘、干部选拔任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