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为有效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 号)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第二条 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确保商务行政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审查对象各处(室)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