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第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 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