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镇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体系,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 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根据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浦府综改号)有关规定,结合高行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行镇所属镇、村、队(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明确权属关系,理顺管理权限, 接受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协调、服务和监督。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