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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183418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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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1广州市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粮安工程” 建设,改善我市粮食仓储设施条件,提升粮食收储能力,切实保障广州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第40 号)和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穗财预2016 150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资金是指全市范围内承担市、区两级政策性粮油储备任务企业,申请和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以及库区内供电、消防系统

2、等附属设施。第四条 调动企业加大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投入积2极性,着力发挥资金调控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作用,引导企业承担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主体责任。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负责内容:(一)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组织专家评审;(二)研究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三)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内容:(一)落实年度预算,与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二)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3、(三)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 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安排的范围:维修改造项目的安排坚持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按需建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提升功能,打造现代化粮食仓储保障体系,保障全市粮食安全。主要项目安排范围包括:(一)整体结构性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简称:改、扩建类项目);(二)修缮性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三)改善粮食安全生产条件项目;(四)提高保粮储粮技术水平项目;(五)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第九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 804-2009)、粮油储藏技

4、术规范(GB/T 29890-2013)等有关技术标准。 仓房维修后,应满足上不漏雨、下不受潮,通风、密闭效果好的基本要求,发生粮情异常变化时能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4第十条 在明确年度 资金规模后,由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全市组织粮油仓储设施维修项目及资金申报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一)各区对辖内粮食库点设施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好年度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计划,报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二)申报单位须为承储市、区两级储备粮油企业,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申报单位必须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对改、扩建类项目中的重大项目一般

5、不低于 40%。(三)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资金逐级审核申报,改、扩建类的申报项目应依基建程序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四)维修改造项目按照辖区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报送当地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经当地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项目后报送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5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审核,组织改、扩建类项目专家评审会,择优确定支持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单 位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

6、资金后,组织进行项目维修,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项目单位必须每月填报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进度情况表,报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后, 项目因故无法启动实施或需延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同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初审后行文报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批复,撤销原定项目或调整完成时间。6第十六条 经批准撤 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还市财政部门,收回的资金由财政统筹使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

7、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各区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必须加强对维修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监管,确保维修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验收资料主要包括:竣工验收核查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报告等。第七章 责任追究7第二十条 凡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申请本资金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二条 项目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停止划拨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维修改造计划,全额收回已下达的资金;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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