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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179283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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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提要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应其从事的来分析,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 FL 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通常是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提要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应其从事的来分析,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 FL 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通常是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案情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2001 年 11 月 18 日,华映公

2、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 3 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为 FB 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2001 年 12 月 24 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 。同年 12 月 27 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02 年 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 9,415 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

3、被告并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简称“吴淞公司” )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 8,900 元运费。同年 1 月 21 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追偿。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 11 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 ,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 ,被告在陆路运输中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 11 万美元及利息损失。裁判要点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涉案货物从美国

4、运至吴江,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约地运输义务。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原告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向陆路运输承运人的被告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 11 万美元及其

5、利息损失。被告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于二审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11 万美元结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二、货物损失在陆路运输区段,被告应承担货损责任?关于争议一,被告指出,其与原告往来的传真件是代理协议,其传真出具的运费的发票抬头是货代专用发票,双方不承托关系,而是货运代理关系,被告原告的代理人委托吴淞公司运输。 笔者,其一,被告名义上是一家货运代理性质的公司,但仅仅凭此项来认定被告的身份。 ,巨型集装箱船的应用,货运代理人扩展范围,货运代理人的角色了转变。他不单单是传统上委托人的委托,就货物运输、转

6、运、仓储、保险与货物运输的服务的货运代理人了,他开始不经营船舶在经营投入和管理成本所的竞争优势,承担起承运人的责任,货代无船承运人即为示例。 ,货运代理人从事的范围,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在案件中会有不同,并不再一概视为传统的代理人。本案中,吴淞公司为陆路运输的承运人,但被告无法以其为货运代理人的抗辩来摆脱是区段承运人的地位。其二,原被告之间往来传真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被告收取内陆运费的事宜,而提及货运代理。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性质依合同的实质内容来,传真是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视为书面合同的,关于内陆运费的传真可以双方签订的陆路运输合同, 。此外,货代专用发票只是被告中开具发票通常的格式化抬头,以此种表面

7、格式来对抗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显然过于牵强。其三,本案中,原告支付给被告内陆运费 9415 元,而被告最后支付给吴淞公司 8900 元运费,两者差额。被告解释称,其与原告传真中约定的短驳费用事实上产生,而将短驳费代理费来收取,但该辩称无证据佐证。依笔者之见,货代公司视为承运人时,其与传统的货代公司之间的区别收取的费用性质不同。传统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按运费的比例计算;而货代公司承运人时,收取的费用往往是运费的差价。本案中被告赚取的这笔差额,视为运费的差价妥当。综上而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而货运代理关系。关于争议二,如何货损的运输区段问题,被告证据证明涉案货损在陆

8、路运输期间。设备交接单仅用于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例如冷藏箱的冷冻设备)在交接时完好无损的记载;只用于载有货物的重箱在交接时门封上的封志扣完好无损的记载,证明箱内货物的状况。况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检验时,依照惯例请承运人和保险人代表到场,检验不公开,检验报告的结论应受到质疑。笔者以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如本案集装箱中货物是整箱货(FL) ,由发货人装箱的,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时无法对集装箱内货物的状况检查。 ,要证明有货损,通常是看集装箱进出堆场时设备交接单上的记载情况。若集装箱进场和出场的设备交接单上均记载“集装箱及其设备状况”且集装箱铅封完好,那么通常推定集装箱内的货物状况,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

9、箱内货物的损坏。由此可见,设备交接单的记载于集装箱及其设备的状况,但该记载并非与箱内货物的状况毫无关系,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记载可以推定箱内货物状况的证据。本案的集装箱在卸下船时,在陆运出场时也完好无损,而到目的地进场时破损,那么自然推定集装箱及箱内的货物损坏在陆路运输阶段。此外,在本案中,被告回避了问题,那其运输的集装箱为框架集装箱,货物包装为裸装,堆场人可以在集装箱交接时直接货物的表面状况,如在出场前既有破损自然会对在设备交接单上就货物表面状况批注。 ,被告的抗辩成立。此外,货物损坏的责任是法律问题,但货物遭到损坏则是个事实问题。在对货物的几次检验和公估中,即便承运人和保险人代表到场,但货物受损的确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也否认。综上可见,集装箱内的货物确实在陆路运输阶段了损坏。在运输中,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货物在该运输途中了损坏,若相反的证据,就推定承运人过错,对的过错。 ,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受害人赔付后,向货损的区段承运人追偿于法不悖,法院追究被告承担货损的过错责任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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