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华东交通大学 经管学院 于海燕,主 要 内 容,一、营业税基本原理二、纳税义务人三、征税范围四、税率五、计税依据六、税收优惠七、扣缴义务人八、征收管理规定,一、营业税基本原理,1、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2、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劳务。,即:对于一种货物或是劳务,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两个税是平行的关系,一般不存在交叉。,一、营业税基本原理,3、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税制改革由缴纳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二、纳税义务人
2、,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 境内包括两层意思: a、提供的劳务在境内,属人原则; b、向境内提供劳务,属地原则,具体情况为:(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但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月1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指: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c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二、纳税义务人,(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
3、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二、纳税义务人,【特别关注】(1)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3)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二、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原法关于境内
4、应税劳务的认定主要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准,而新法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主要判断原则。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二、纳税义务人,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即不再强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是否在境内使用,只要受让方是我国居民纳税人即属于征税范围。,二、纳税义务人,具体理解:1、关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境内外行为判定的原则,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5、(1)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2)接受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无论劳务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具体理解: 2、关于转让无形资产(1)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受让方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则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属于境内行为;反之为境外行为。(2)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关键在于所转让的土地是否在境内,如果土地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二、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具体理解: 3、关于销售不动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本条规定,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根据这一规定,判定销售不动行为是否属于境内行为,其关键在于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在境内,如果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二、纳税义务人,关于营业税纳税人范围的变化: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1、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表述方式调整为“企业” 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旧营业税实施细则没有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问题,也没有考虑到个
7、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的适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投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实施细则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因此将这种类型的企业统称为“企业”应该是一种最好的方法。,二、纳税义务人,2、将“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表述方式调整为“其他个人” 这种表述调整主要是考虑到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已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如果再在个人面前加上“有经营行为的”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会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注意: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
8、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这一条是对实施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济往来而言,如:一个建筑企业,内设混凝土搅拌队,机械化作业队,设备租赁队,互相内部结算,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取消了过去将单位分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分类方法,明确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之所以要作这个修改,是因为依据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独立核算单位内部之间提供应税行为只要发生价款结算就应该征收营业税。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进行修订,该文件解决了内部机
9、构对内服务征税不合理问题;但同时又带来新问题,就是很多单独纳税的分公司为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提供应税行为,由于属于法人单位内部提供行为而不征税,造成了与其他单位税负不公的问题。,独立核算的单位不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单位不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应税行为,均纳税,提供应税行为,收取货币或经济利益,纳税,不纳税,单独纳税为本企业提供劳务不征税,避税,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本企业,本企业,本企业,提供应税行为,纳税,不纳,二、纳税义务人,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这个规定在理解上我们要把握好以下几点:(1) 必须是内设机构所谓内设机构
10、,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能,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2)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3)两种例外情形 a.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理解这条规定,我们需要把握以下二点:一是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二是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对外发生应税行
11、为的纳税人为承包人。同时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款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纳税义务人,这一条是对将发生偷税行为时,法律划分纳税人而定,如:工程队挂靠某建筑公司,以某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某建筑公司”的章)对外经营,发生偷税行为找某建筑公司。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也就(签订合同不是“某建筑公司”的章,是承包人的章)或者承包人承包时就明确了纳税人,如:张三承包某企业的酒店名称不改变,但承包合同中明确纳税义务(也包括其他法律责任)由承包者履行。这时发生偷税行为找张三。,(3)两种例外情形b.铁路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各铁路局、路局站(段)不是铁
12、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 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经营管理机构,站、段不是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路总管理机构,即地方铁路局、公司、处或其他管理机构等。站段不是地方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二、纳税义务人,(3)两种例外情形b.铁路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中央兴建铁路临时运营业务纳税人 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单位(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是单位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如企业的运输部。因为运营业务收入汇总运输部。站、段不是单位专用铁路运营业务营业
13、税的纳税人。、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二、纳税义务人,三、征税范围,(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1、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根据对象征税。注意措辞,修缮的对象一般是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修理的对象一般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
14、围。,三、征税范围,2、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1)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才不征税营业税。(2)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列举征收范围的仍应当征收营业税。,三、征税范围,(二)、视同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
15、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1、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征税范围从“不动产无偿赠与”扩大到“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之所以要将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无偿赠送行为与单位无偿赠送性质相同,而且目前个人转让房屋过程中客观存在一些个人利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不征税的规定,签订假赠与合同以达到偷漏营业税的目的,这次我们将个人无偿赠送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就
16、是为了从源头上解决纳税人偷逃税的问题。、对于征税范围从“不动产无偿赠与”扩大到“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这是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以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2、删除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明确的是应当适用何种税目的问题,并不是研究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的问题,与本条中无偿赠送不动产和自建行为等不同,跟是否视同应税行为没有关系,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将这个条款删除,将其放到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1、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关于
17、这个问题,新旧营业税比较有了一些改变。老税法只是规定单位无偿赠予不动产给他人要视同销售征税,对个人无偿赠予行为没有征税规定。很显然这一规定过于简单也不严谨。新税法将赠予的项目扩大到土地使用权,将赠与者扩大到单位和个人,弥补了政策上的漏洞。 制定这一政策的立法精神很好理解,首先是为了与增值税保持一致。我们知道生产企业将自制产品或者货物发给职工,或者赠送给其他人,都是要征收增值税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虽然不是一般的货物,但也是财产,至少也是一种经济利益。其次是为了堵塞政策上的漏洞,避免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其他经济利益,将本应作为销售的行为不作为销售处理。对于个人赠予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国家将会制定
18、单独的征税办法,个人确实不是将应作销售而不作销售改为赠予的行为,国家将通过减免税的形式免予征税。,理解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适用主体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因为继承、遗嘱、离婚、抚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需要给予税收优惠的,将通过报国务院同意后给予免税照顾。(2)适用范围,仅限于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对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
19、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应当征收营业税。,2、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建筑业劳务。两道税 在理解该规定时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自己施工建设,不是指自己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经常会发现纳税人把自建行为理解为自己投资建设,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自己投资建设并没有发生建筑业劳务,就不能征收营业税。(但是个人自建一般都不是自己建,而是请几个民工,这个环节我认为在销售时还是要补征建筑环节的营业税的。) 二是对自建行
20、为要征税必须是发生销售建筑物的时候。自己施工建造建筑物,一般分为自建自用和自建销售,如果自建自用,没有发生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当然也不存在补征建筑业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外,还应该就其自建环节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建安营业税。这一规定与旧的营业税规定没有变化,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竞争,使建筑安装自建与将工程发包给他人建设的税负相一致。实际工作中,对自建行为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与理解。有人认为,自建行为仅仅只是对自建自用不征税,除此以外都要征税。还有人认为,所谓自建,就是
21、要求业主自己参加建设,凡是请人建设的都不能叫自建。,我们知道,营业税中所说的自建行为,决不是指一定要求业主本人参加建设施工劳动,而是指是否将建筑工程外包给施工企业建设。凡是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建设,理所当然不能视为自建工程。如果自己本身就是建筑安装公司,或者是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将建筑工程自己建设而不发包给别人建设,当然就是自建工程了。 对自建工程外销补征自建环节营业税问题,主要是针对相对正规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关键看产权有否转让,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视同应税行为的情形,这条规定主要是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2、及时制定政策规定提供依据。,(三)兼营行为,1、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率的营业税内兼营2、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或者非应税劳务和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非应税劳务或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营业税、增值税兼营如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又如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三)、兼营行为,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比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1、将“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调整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旧营业税实施细则将兼营行为限定为“应税
23、劳务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但对于兼营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务情形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因此,此次修订实施细则的时候,将兼营行为扩大到所有应税行为。,(三)、兼营行为,2、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之所以这样调整,一是不能因为兼营行为划分不清楚就全部征收增值税,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二是如果对兼营行为划分不清楚就全部征收增值税,还可能使得一些纳税人明明可以划分清楚营业额,但由于经营的项目缴纳营业税税负高、增值税税负低的原因有意划分不清楚,达到少纳税款
24、的目的。,(三)、兼营行为,3、删除了“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这是因为前款已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由于不存在一并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因此相应的由“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也理所应当删除。,(四)、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行为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注意: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也
25、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做出的,两种销售行为是在同一个销售事项中发生,且提供服务的对象相同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例如: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照相馆提供拍照服务的同时销售装裱相片的相框,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有()。A.医院提供治疗并销售药品B.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C.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销售汽车零配件【答案】AB,(四)、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以从
26、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缴纳营业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四)、混合销售行为,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者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务,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
27、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视同兼营),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1、删除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出现的争议,一般还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协调解决,这条规定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删除。2、将“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2344号)所附的经济类型与代码对各种
28、经济类型相对应的企业构成中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中包括个体工商户,而非个体经营者,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时候,都将原先“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1、涉及的范围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货物和应税劳务;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到货物和应税劳务,还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应税劳务。2、行为确认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到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
29、上的经济行为,3、接受方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而兼营行为则提供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不一定会是对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4、征税处理上不同。 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四、税率,五、计税依据,五、计税依据,五、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
30、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注意,营业税的价外费用计税时直接和营业额相加即可,不需换算,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但不包括特定条件下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性事业收费。,价外费用的理解:1、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行为而收取的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一般是并入提供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照其适用税目缴纳营业税,不单独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符合一定条件的代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1)、委托方必须是行政单位;其他单位如事业单位、企业等不包
31、括在内。(2)、适用范围,仅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3)、批准权限,政府性基金必须是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对市及以下政府设立的均不在内。(4)、票据使用,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这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能自行使用其他票据或者开具自己的发票。(5)、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受托方不能收取手续费。如果纳税人代收的费用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还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二)、营业税税额抵免,发生退款行为税收处理的规定 :1、本条是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退款行为税
32、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 2、已征税的退款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或者做退税处理。首先我们应了解,并不是所有退款行为都可以冲减应纳税额或者做退税处理,只有发生了应税行为撤销或者终止等情况而发生的退款,才能按上述规定来处理。,关于折扣减营业额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增加的内容,在旧营业税实施细则中没有。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
33、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1、只有商业折扣能扣减营业额,对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都不适用。2、折扣额能否扣除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营业额在一张发票上反映,即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二)、营业税税额抵免,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34、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例题】某运输公司2011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为:【解析】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三)、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1、交通运输业(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程运费-
35、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但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月1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指: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c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三)、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三)、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3、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全程联运收入扣除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程联运收入-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
36、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重点掌握三点:(1)、必须承接运输业务,提供运输合同。(2)、应有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行为,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3)、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输费用,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等成本性费用不得扣除。,(三)、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三)、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2、建筑业(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
37、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之所以把装饰剔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装饰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如果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纳入纳税人营业额征税增加其税收负担,也不合理。),(3)工程中涉及到的货物为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如果工程中涉及到的货物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列举的自产货物范畴的,则也不适用本规定。注意:(1)、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就是我们过去通常说的“甲供材”要并入营业额征税。(2)、对工程所用的设备要区分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外购?如果是纳税人外购则并
38、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建设单位提供则不需要并入营业额。,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 机器设备和电子通讯设备及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等。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否则征收增值税: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全部征收增值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39、,例:安装公司承揽一项工程,买设备500万,安装劳务200万,一共合同总价是700万,按合同总价700万交税;除非建设单位自己买设备,安装公司仅负责安装,这样安装公司的计税营业额就是200万;还有第三种情况,如果是一个设备生产企业将自产设备用于工程,并提供安装劳务,设备500万,安装劳务200万,合同中注明货物自产还提供应税劳务,自产货物交增值税。500万交增值税,200万交营业税。,3、自建行为和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核定营业额。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
40、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3% 组成计税价=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例题】某建筑公司将自建的一栋宅楼销售给职工,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煤气管道初装费5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该住宅楼的建筑成本780万元,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答案】自建住宅楼销售给职工应缴纳的营业税780(115%)(13%)3%(10005)5%77.99(万元),3、金融保险业(略) 4、邮电通信业务 (略)5、文化体育业(略) 6、服务业(略)7、娱乐业(略)8、 销售不动产或受让
41、土地使用权(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例题】某生产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
42、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还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必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43、。,有关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划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9、 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
44、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公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分为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提供应税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纳税人或者其关联方营业额的。二是纳税人向非关联方提供应税行为,实施不具有合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营业额的。,10、 营业额的其他规定(1)、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2)、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
45、算办法改变,将已交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3)、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通信电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属于设备,其价值可以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它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5)、中石化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6)、纳税人提供应
46、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下列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I)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II)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III)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IV)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六、税收优惠,(一)、起征点1、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2、税法规定的
47、起征点的幅度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包括:非雇员的保险营销员;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属于按期纳税的个人,不属于按次纳税的个人。,(二)、税收优惠规定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5)、纪念馆
48、、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国家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人寿、养老、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营业税。(5)、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免征营业税,(6)、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公寓和相关服务(公寓和食堂服务)的,如果服务对象是学生和教师,免税;如果是其它社会人员,对其租金和各种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征营业税。(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9)、对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收入,暂按4.65征税。(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