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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542232 上传时间:2020-06-19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17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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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校正稿 采购活动典型案例 20144 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跟踪验收。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第一章 第一章. 招标公告类案例1.1 案例1 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扰”业务工作等原因,常

2、常没有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3、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1.2 案例2. 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 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4、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3 案例3 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点评:目前,招标公告除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品类、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和时间外,别无其他内容。本次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造成预投标人无法作出是否参加对本项目投标的决定。可以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法规链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笫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

5、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1.4 案例4. 中标公告公示时是否应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点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公告时,不公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理由是怕当地为数不多的评委、专家被供应商“认识”而干扰今后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其实,只要制度严格、执法规范,相信不正之风是可以杜绝的。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诚信”制度的监督和验证。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 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3

6、. 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4.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5.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6.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7.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1.5 案例5. 购买招标文件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告知如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点评:投标保证金是提交投标文件时的组成部分,也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信誉保证。购买招标文件,按照合同法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确立了“要约”关

7、系,但是根据合同法笫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届时,投标人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有权迭择不参加投标。因此,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被告知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可向发售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合同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6 案例6 招标公告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怎么办点评:招标公告或

8、者投标邀请书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按常理应该认为同意接受联合体投标。为避免事后产生的纠葛,可以先向招标人询问清楚,再作出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决定。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7 案例7 招标公告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而实施中却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点评: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是政府采购的一

9、种各自独立的采购方式,二者不可渗合使用。邀请招标是在本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方可采用。而竞争性谈判是在本项目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才能进入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决定后的具体操作方法在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两者不可混搭。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10、;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1.8 案例8. 可以不招标项目的条件点评:目前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已建有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如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而项目费用又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内,则无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可按相关法规办理。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文件类案例2.1 案例9 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只接受本地区企业投标点评:有些地方政府常会借“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理由排斥非本地区投标人。主要考虑肥水不流他人田,确保财税不外流和保护当地的人脉、工作关系,此类做法都是严重违规的。当然,既要考虑地方

12、经济发展,但前提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2 案

13、例10. 招标文件中把几个性质类别不同的项目放在同一包内招标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节约时间和节省经费,常把不同类型的项目合成一个大包来招,而且各小包相互间专业垮度大至毫无关联。由不懂专业的评标专家评标,势必成了走程序,也就失去了本次招标的意义,这种做法不可取。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

14、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2.3 案例11 拒绝采购进口产品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示点评: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必须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示,避免造成无效投标。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

15、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2.4 案例12 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又把投标人的资格项同时列入打分条款内点评:目前评标工作分两部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为入围条件,入围后再作商务、技术条款的详评。按法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只是投标人入围的基本

16、条件,而不能在满足基本条件后的评审中再次作为商务、技术条款的评分条件,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重复使用。所以招标文件中不能把投标人资格情况再次列入商务、技术条款的打分表内。法规链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

17、审事项。2.5 案例13.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只有技术、商务、售后服务项总分,评分标准细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点评:招标文件是本次招标主要的法定依据,而评分标准细则是法定依据的具体考核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分标准细则。再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评分标准细则,这种自定自评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要求。故本次评标活动应视为无效,并向监管部门举报。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笫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

18、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6 案例14. 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设置过高门槛,如注册资金低于某个数值,单项合同款额少于某个数值不接受其投标。点评:考虑招标项目的实施和风险等因素,采购时,应根据项目实际价值量来要求供应商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一般为

19、投标项目总数额的1倍左右。如果项目较为复杂或建设周期较长则总数额可适当增加。其实,可以要求供应商出示类似规模同类产品的业绩更为安全、可靠(业绩除提供销售合同外,还应该提供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已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等违规的歧视做法。 上述情况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当地招标监管机构投诉。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笫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规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

20、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法规链接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注: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3.放宽市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21、。2.7 案例15 某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电梯招标文件中,因对投标人条件要求过高,价格偏低造成二次流标点评:目前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和城市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动迁恢复楼等对电梯的需求量很大,但是项目的承包商,往往只考虑住户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对电梯品牌、售后服务过高要求。售价偏低和苛刻的附加条款常常造成流标的主要原因。尽管采购货物的技术成熟,但终因供需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也造成期望的供应商不来投标。该项目建议:采用目前政府采购推广的二阶段招标投标法,经过二轮的“交流”成功概率会大大提高。同时告知采购人,此类项目产品的技术是成熟的,品牌关系不大,主要是产品的安装及售后的服务,数量大时还必须在现场设

22、立维保站保驾。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2.8 案例16.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要求为投标报价金额的1%点评:本次招标文件中虽然投标保证金数目上没有超过“2%”,但是应该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

23、的2%,并非投标报价。而且,如果按投标报价交纳保证金,也会暴露本次投标人的报价秘密,这是严重违规,应立即纠正。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2.9 案例17.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列举推荐采购品目的“参照品牌”、“特定技术参数”等内容点评: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出现推荐“参照品牌”、“特定技术参数”等内容,明显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其他潜在

24、投标人的意向,是绝对不允许的,更不予参照。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提出质疑,质疑如无效,可向监管机构投诉。注:某些电梯等招标文件中也会出现如:“一、二线品牌”、“十大著明品牌”等称谓,但是至今尚无国内外法定部门作过此类认定或者排名。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

25、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10 案例18. 招标文件中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末作说明.点评:招标文件中加注特殊标识,在商务部的相关规章中有具体规定。当然,招标文件中可以对重要的、实质性要求的地方加注特殊标识,并注明不满足加注特殊标识处要求会导致废标的可能,告知后才能生效。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加以

26、说明而对其投标文件判为废标处理是不合法的。法规链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2.11 案例19 招标文件中把不满足非强制性标准列为废标条款点评:某项目的招标文件中,

27、招标人将某著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 目前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又规定:安全、环保等类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必须执行。企业标准为企业响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一般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具备法律保护的权限。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将某著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是无法律依据的,可提出质疑并要求招标文件予以纠正。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相关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

28、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12 案例20. 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指哪家点评:目前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要求不一,有规定指投标人也有规定指制造商。究竟应该为谁?当然应该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但是招标文件如无明确指明,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应该为供应商的业绩也就是投标人业绩,因为投标人是本次投标的法定供应商。投标活动中制造商开给投标人的授权期限一般为90天,而合同生效至工程竣工往往会超过授权期,此时会出现法律责任上的真空段,因此较大项目或者周期较长的工程,建议:投标文件中应该明确由最终供货制造商为投标人,而代理商只作项目的配合工作或者也可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

29、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审查类案例3.1 案例21. 某招标项目没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点评:该项目没有成立专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也没有由评委会进行资格后审,由此所评出的标应为无效标,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笫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

30、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笫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笫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有明确规定。3.2 案例22.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当投标人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后,采购代理机构又改为资格后审并向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点评:选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必须首先进行资格预审,采购代理机构

31、随意改变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并向已经申报资格条件而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此项目应该重新招标。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3.3 案例 23.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点评:参加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投标人应先作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才发邀请招标书,此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应该重新招标。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

32、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3.4 案例24. 某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点评:本案中,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的做法,显然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应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法规链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

33、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3.5 案例25. 某政府采购招标中为减少评标工作量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件点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中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四项内容外,不应该再增加其他投标条件的内容。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件使本次招标不具备合法性。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3.6 案例26.

34、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的称谓不相符合点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书面承诺和投标行为的保证。二者必须为同一称谓,若以联合体投标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必须为同一称谓,否则,按投标主体变更,造成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而废标。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笫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法规链接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

35、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7 案例27. 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个招标项目点评: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个项目应该判为废标。此规定,主要防止相互串通投标及保证对各位投标人的公平性。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笫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3.8 案例2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二个投标人分别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点评:招标文件中如对上述问题不加注明确规定外,这种情况是常会发生的。大品牌厂商一般有多种型号、规格的货物都能滿足招标项目的要求。考虑供货商为同一家,势必在竞标中会产生许多麻烦。同时,同品牌不同型号代理商之间对同一项目的“竞争”对供货商也是很不利的,因为手背手心都是肉。当然,不排除有串通投标的嫌疑。所以,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同时,也不希望两个投标人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法规链接: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

37、应商数的复函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3.9 案例29. 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二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点评:为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投标人可以针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

38、体形式参加投标。但是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同一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主要防止可能串标,造成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

39、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3.10 例案30. 投标文件中加盖合同章是否有效点评:某项目在资格后审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加盖是投标单位的合同章而非单位公章,判为无效投标文件,后遭质疑。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则加盖单位合同章也是许可的。因为合同章、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均属公章,都需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只要公章是真实的所签订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其为无效投标文件是无法律依据的,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11 案

40、例31. 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点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规定,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只能从事业务联络工作而不能参加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不能参加投标活动。法规链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外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

41、机关依法查处。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类案例4.1 案例32 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及唱标的内容点评:开标前,按程序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作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并按规定内容唱标,期间,不作任何解释、解答。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42、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4.2 案例33. 投标文件中没有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怎么唱标点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但本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提交开标一览表可视为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当然不能唱标,应记录在案并提交随后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处置。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43、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4.3 案例34. 开标人直接在开标现场宣布“违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点评:投标文件凡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条款的判处,开标人应记录下来并递交评标委员会裁定,开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因违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法律赋予的裁定权力。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投标

44、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4.4 案例35. 开标后投标报价超过标底,开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为废标点评:裁定投标文件废标

45、的权力同上案例,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人废标。开标后,开标人应当将以上情况通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的表态后,才可作出最终决定(如招标文件规定超过标底为废标除外)。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法笫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

46、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五章 第五章. 评标类案例5.1 案例36. 评标中发现:几本投标文件主要部分的内容雷同或者多处出现明显错误点评: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由于放松自廉、保节,串通投标、陪标、围标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投标人认为:大家“鱼死网破”或者无利润竞争,不如协商轮换坐庄或者平分利润以保证各自利益,于是出现上述不正常投标现象。当然,投标人同招标代理机构事先也会达成某种“默契”,这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机构的形象。作为一名评标人此时不能视而不见,違背法律原则和丧失自己的尊严,应该严正指出而中止评标,並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否则一旦案发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渎职行为。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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