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法律与学术自由的关系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学术自由”指学术界自由地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作为大学的核心
2、理念,学术自由是所有一流大学孜孜以求并赖以立足的最为宝贵的根基。作为一项学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学术自由的形成历经数百年,中世纪中后期学术逐步走出宗教的阴影,1670年斯宾洛莎提出“探讨的自由”,认为人“根据最高的自然法则为其思想的主人”。他的这一主张在启蒙运动中被广泛接受,经洪堡、施莱尔马赫、费希特等人的宣扬和诠释,日渐成为十九世纪初以后德国大学的核心大学观之一,其他的三个为“修养、科学、寂寞”。在中国,传播学术自由思想的主将当推蔡元培,他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在北京大学实行“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后被概括成“兼容并包”原则,至今还为人大书特书。在法律上,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
3、特烈一世颁布一项法令,以保证学者不因学术活动而招致惩罚,但学术自由首先由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42条所明确肯定,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载明: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与之紧密相连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关于思想自由,第19条关于主张自由和发表自由的规定。中国宪法第47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构成学术自由在中国的宪法基础。据马尔赛文等,至1975年有34部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7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权利包括:进行
4、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5、,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此外,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除此以外,新闻出版署200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1983年发布的高等学校中青年
6、学术骨干考察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刑法第103条、105条、111条等,也涉及对学术自由权一定程度上的限定。例如:通知第1、2条规定: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党的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期刊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严禁在刊物上出现以下内容:(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2)违背党的路线、方
7、针、政策的;(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5)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的;(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7)其他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等;要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
8、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09暂行规定第3条列举了为培养、选拔、考核、使用中青年学术骨干而进行考察的内容:(1)政治思想方面: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三中全会以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2)业务方面:教学水平和效果;学术研究成果及其贡献,国内外的评价;学术思想的特点和治学态度;(3)组织领导能力:担任党政、学术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表现;(4)安排使用情况和培养计划落实情况,需要创造的工作条件;(5)健康状况,有何疾病;(6)政策落实上,有何遗留和未解决的问题。同时
9、,第4条第4项规定:对已定为考察对象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复查。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有什么重大变化,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综合考察这些规定,有两点似乎应予肯定: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承认学术自由的一般原则,确认了公民和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自由权;二是宪法和法律对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外延未作明确界定,而其关于学术活动的具体法律限制,更使学术自由权概念飘忽不定。这样,学术自由权在我国总体上属于一种抽象权利,看不清也摸不着,不仅普通公民难以确定自己享有什么样的行动权利,法院也难以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究竟什么是学术自由权,究竟有没有学术自由权遭到了侵害。如此,缺少学术自由侵权案例当是
10、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首次出现于1848年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和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中。自此之后的一百多年里,不仅越来越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学术自由权利,而且,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缔约国承担尊重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的规定为标志,它已经从国内扩展到国际,具有了国际普遍人权的性质。50多年前,贺麟在学术与政治一文中指出,学术在本质上必然是独立的自由的,不能独立自由的学术,根本上不能算是学术,学术之独立自由,不惟使学术成为学术,亦且使政治成为政治。因为没有独立自由的学术来支持政治,则政治亦必陷于衰乱枯朽,不成其为政治了。世界大学会社(World
11、 University Service)于1993年出版的学术自由-人权报告之二开篇写道:尊重与保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不仅对于一个健康的教育体制来说是重要的,而且在我们看来,还是确保其他自由及努力发展与维持民主的必要前提。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繁荣活跃的学术是确保改革不走弯路、少走弯路的必要之举,加强对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则是一个繁荣活跃的学术市场的必要前提。我们需要尽快完善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制度。一方面,国家、学术机构以及学者,要积极推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以及学术机构的内部制度对宪法之学术自由权条款的贯彻落实,使学术自由权不至于仅仅停留于宪法条文的宣告;另一方面
12、,要尽快拓展对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在违宪审查制度得以确立完善之前,至少要使行政诉讼救济机制畅通无阻,民事诉讼救济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有关学术自由案件的受理、程序设置、判决说理等方面致力于权利保障和结果公正的目标。尤为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各种学术主体要具有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如珍视自己的人格尊严一样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要如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自己的权利;要有为权利斗争的精神。学者要首先承担起推进学术自由在各个方面进步的使命;要有学术伦理观念,遵守普遍性的学术规范;要有社会良心和作为学者的独立人格,既不要有摧眉折腰侍权贵的奴颜卑膝,更不该带骄横跋扈牧黎民的霸阀恶俗。权利也意味着责任,不仅尊重他人的权利明显属于责任,而且,尤其是在学术自由权尚未得到社会普遍尊重的今日中国,争取自己的权利也是责任。理性告诉我们,自己遭受侵害时的屈服只能导致更多的侵害,他人遭受侵害时的淡漠可能导致自己遭受侵害,而每一次屈服和容忍,都为最终导致侵害的正当化与合法化提供了赞助。学术自由的实现,在根本上要依靠各个学术主体亲身实践,只有如此,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