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 年第 7 期(总第 103 期)辽 宁 省 财 政 学 会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2008 年 4 月 15日本期主题:城乡税制统一按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税制体系。农民除了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实际承担增值税等税负以外,还要缴纳专门针对农业的“ 三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各种摊派和收费等税外支出。二元税制 违背了税收公平原 则,加重了 农民的负担,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不利于广大农村的长治久安,近年来统一城乡税制的呼声愈来愈高。2006 年农业税取消后,我国城乡二元税制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城乡二元税制格局。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2、的战略下,从统一城乡税制的角度切入,逐步破解我国二元结构难题,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已 经成为我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有利于农业发展、 农民增收的原则,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城乡实际,合理设计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并通过在农村建立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改革户籍制度、完善 财政支持“三农”的体制机制等,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改 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城乡税制统一的提出及其发展2003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讲到税制
3、改革问题时提出,“创2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这是新中国成立 50 多年以来第一次正式提出统一城乡税制的任务。继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收工作的重心第二次从农村转向城市,在新中国税制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提出了统一城乡税制的必要性,经济的繁荣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则为统一城乡税制提供了可能性。2003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随后的几年,我国围绕减轻农民负担这一重要任务,逐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并对农业税征收进行了调整,多次减低
4、农业税税率,并实施了免征农业税试点。直到 2005年 12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宣布农业税条例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2006 年 2 月,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决定即日起废止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烟叶税暂行条例,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由国务院发布)和屠宰税暂行条例。至此,中国主要在农村对农民征税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全部废止。具有 4000 多年历史的农业税收制度终于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中国税制的历史舞台。农业
5、税取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卸下了税收的“包袱”。从税制角度来看,这一举措是配合城乡一体化改革的税制探索,是打破城乡二元税制结构的“尖刀”,让我们看到了城乡税制统一的“曙光”。虽然取消农业税为城乡税制统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税制改革的过程是复杂而艰巨,需要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不断研究探索,统筹安排。除了要考虑税制设计的公平合理之外,还要根据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差距较大的现状,实施有利于农村、农业、农民的制度安排和税收政策,契合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农业税取消与城乡二元税制格局当前,我国所有对“三农”单独征收的税种,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均已全部取消,这使得城乡二
6、元税制的格局有很大改变。但应该清楚的是,这并不表明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消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的税制仍然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1.财产税中的二元税制。所谓财产税中的二元税制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是房产税。房产税是我国现行财产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但其具体征收范围仅限于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而城市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农村居民居住和经营的房屋都不征收房产税。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化与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城乡界限已日趋模糊,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也已缺乏明显的地域界限,且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大都首先通过房产凸显,而房产的价值也
7、更多地体现了收入的差距。因此,继续维持房产城乡有别的征税办法,既不利于3筹集财政资金,也不利于调节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收入差距。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应税土地为征税对象,虽然是对拥有该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实质同样是一种财产税。由于其征税范围同样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同样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税制格局。客观来说,此税的税制安排,在其开征之初也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农村土地一般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土地的级差收入偏小,且农村的土地对农民来讲,需要缴纳农业税,并非无偿使用土地。但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8、,以及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是城乡界限的日渐模糊,而且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大大改变了农村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的级差收益日渐显现,因而完全有必要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加以调节。2.个人所得税的城乡分治。我国个人所得税自 1980 年正式征收。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均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没有城乡之分,但事实上,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税范围采用正列举的方法,而农业经营所得并未列入其中,因此,我国农民实际上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更是多次明确规定农民获得的多项
9、个人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取得的所得,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均表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城乡二元分治的。3.增值税明确地把“三农”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1994 年起,我国启用国际普遍采用的相对规范的增值税,该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增值税。显然,从纳税主体、征税范围的规定来看,增值税是不存在城乡二元税制问题的。但该条例同时又明确规定,农业
10、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即通过免税条款,农业生产者事实上被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且正由于对农产品实施增值税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无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之其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大都不能将进项税额转由农产品采购商或消费者负担。这也增加了农民或农业生产者的间接税收负担。特别是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阶段,农业生产已经开始从自给自足经济变成一个产业,并且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化,相应地使得农业生产中物质投入急剧增加,并因此而负担了沉重的增值税,也往往使得农业生产者增产不一定增收,甚至减收,因而使得这一问题也显得尤其突出。4.
11、烟叶税带有明显的农业税痕迹。2006 年 4 月 28 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是替代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该税是一个独立的工商税种,但实际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该税与原农业特产税都无本质区别。首先,烟叶农业特产税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且烟叶税的税率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都是 20%,因此,4尽管征收烟叶税确实不会增加农民负担。但显然也并无明显证据可以表明,农民从此不再负担农业税。其次,从出台背景来看,单独开征烟叶税是因为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将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由于烟叶种植主要分布在贫
12、困的边远山区,地方经济比较落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县乡等低层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利。二是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影响地方政府引导和发展烟叶种植的积极性,对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利,会影响到烟草工商税利的实现。显然,烟叶税仅仅只是“类”工商税而已,其本质上仍带有明显的农业税痕迹,实质是原税制的过渡。我国城乡二元税制的弊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经济制度和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格局。在这一经济格局和制度框架下,农村为城市工业化的发展承受了极大的成本。城乡二元税制是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在税收
13、领域的具体体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是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6 年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为消除城乡二元税制结构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是,取消农业税并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税制。从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公共产品供给、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看,我国农民和城镇居民依然存在着巨大差距,城乡二元的表现仍然十分突出。同时,由于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他们也承担了超过其“负荷”的税费负担。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国目前的二元税制实际上是对农民的歧视性税制,人为地割裂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对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4、1.城乡二元税制极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近年来,“三农”问题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三农”问题中,农民收入过低,农民负担太重又是造成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农业税取消后,虽然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由于相应基层政权配套改革没有到位,部分乡镇通过手中的权力为提供公共产品收费,一些地区出现了对农民收费的反弹。“隐性”的摊派和收费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最大障碍。2.城乡二元税制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既有城乡居民牧入本身差距方面原因,也有城乡居民负税不均方面的原因,后者往往容易为人们所忽略。马尔萨斯曾把收入差距扩大单纯归咎于穷人挣钱能力的不足,而现代国家已经普遍地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
15、经济杠杆来平衡收入差距。从实际税负来看,我国农村居民负担了比城镇居民高得多的税收负担。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外购式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已经占到农民年均收入的 50%,如果按照 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农民负担的增值税率已经占到农民年均收入的 8.5%。二元税制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平衡城乡收入差距出发,必须尽快予以统一。3.二元税制不利于国家税制统一,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符。二元税制是我国税制不完善的表现之一。在市场经济中,要让价值规律对资源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就必须让价格充5分反映商品的供求状况。建国以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已经使农民背负了沉重的负担,歧视性的二元税制更加重了这种剪刀差。税收构成
16、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而二元税制容易造成对商品价格的扭曲,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扭曲性的资源配置导致务农的效益急剧下降,以至于不少地区出现了农民抛荒、耕地闲置的现象,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否则会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稳定。同时,统一的市场需要有统一的税制设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使税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有效作用,固化现有二元经济结构,不利于产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就应该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税收体系,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税收制度,还农民无差别的国民待遇。4.现行的二元税制缺少对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支持。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小。同时,农民收入水
17、平普遍不高,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政府在这方面的调节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与我国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匮乏相比,发达国家在政策上普遍对农产品提供补贴和政策支持,比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农产品出口国,对农业采取的是广泛的税收扶植和优惠政策。虽然在取消农业税后,我国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农业税收制度的废除,堵塞了进一步支持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税收优惠渠道。同时,我国通过不断加大对农业粮食生产的直接补贴力度,重点支持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使得对农业的补贴显得杯水车薪。可以看出,二元税制基本抵消了我国劳动力廉价的比较优势,使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负担,不利于我国
18、农业自身的发展和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城乡税制统一的必要性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建立了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伴随着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初步构建了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体系。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对城市和农村实行了差别的税种和征税方式。2006 年,我国取消农业税,打破了税制在城乡分设的格局,为我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指引下,城乡一体化程度显著提高。城乡人口流动频繁,进程务工的农民高速增长,投资农业的城市市民也不断增加,带动了城乡经济的逐渐融合,三次
19、产业之间互动关系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都在客观上要求创新税制,实现征收方式和税收执法主体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税收制度。1.统一城乡税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城乡二元社会形态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是政治驱动、经济分化下历史的自然选择。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严重畸形的城乡二元结构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大突出障碍。因此,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转移农民、富裕农民,客观上都要求尽快改革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作为国家重要的政策工具,必须通过逐步调整或重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20、和体制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稳定收入、调控经济等职能作用。62.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要求统一城乡税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经济步伐加快,国内市场更加开放,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市场竞争规则,保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在诸多的市场竞争规则中,公平税负是一项重要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应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作为基础产业的农业,也应得到与工商业同等的税收待遇。然而,我国的现状却与此相悖。因此,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加快统一城乡税制,已成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3.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统一城乡税制。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下,必然需要统一、协调城乡的体制条件,
21、并在总体布局的情况下,对农村、农业、农民给予必要的倾斜。由于税收制度是重要的体制因素之一,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就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巨大,客观要求在统一城乡税制中对农业和农民实行必要的税收优惠,以减轻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包袱” ,并通过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农业,有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同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需要不断拓宽筹集渠道,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主体多元化。统一城乡税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给予农业、农民税收优惠,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超额”赢利者,征收必要的税收,以弥
22、补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不足。4.建立农村信息网络体系要求统一城乡税制。在取消农业税的背景下,一大批税收征管人员被闲置,也切断了政府与农民之间联系的“桥梁” 。这不利于有针对性地实施政策措施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统一城乡税制后,可以围绕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建立农村信息网络体系,形成农民需求的反映机制,以提高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效果。同时,统一的城乡税制是实施农业等相关政策的重要载体,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等,调控农村经济发展,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农业税制的国际比较借鉴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的面向农业的税种,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农民作为纳税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
23、税收制度。在统一城乡税制的过程中,我国应充分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农业税制方面的经验做法,并将其应用到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中。1.税种设置和税率。虽然各国的税收制度不尽相同,但在税种的设立上则基本相同,即设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地产税、遗产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农业税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设立。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活动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农家子弟
24、继承遗产缴纳遗产税,等等。如西欧主要国家在税收制度中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税种,农业的产品税是与工业等产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的,对7农业征税的税率大都在 20%以内。并且,上述国家对农业都采取了优惠政策,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采行特别税率,这使农业的适用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如法国为 7%,德国为6.5%,意大利为 2%(谷物),卢森堡为 5%,荷兰为 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 6%。在美国,同样不设立单独的农业税,农业赋税也是纳入与其它产业一样的统一税制下征收的。2.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统一的税制下,减轻农民的税赋负担
25、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考虑到农业的产业特殊性和社会重要性,各国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下,对农民赋税都采取了各种的优惠措施。在此方面,美国的做法具有代表性。在统一的税种制度下,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农民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 、允许农民使用“资本开支扣除法” 、 “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等措施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二是在遗产税方面,采取“按农业用途的收益估算农地价值” 、 “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等方法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在资本形成方面,除上述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中所包含的对农业的资本支出的税收优惠外,大多数可折旧的农业资产还有资格享受减免 6%-10%的投资税。除美国
26、外,西欧主要国家对农业也都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这种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首先,农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其次,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如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采用的是 3%或 6%的增值税税率。第三,按比例税率纳税,比例税率要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第四,给农民一定的财政补贴。此外,在对农业实施税收优惠措施时,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优惠措施并不是非要农民去执行,而是规定农业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征收方式。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原则统一城乡税制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发展趋
27、势,也是规范我国税收制度、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选择。但是,税制设计必须依赖于我国国情。我国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村生产力相对较低,农民的生活水平依然不高,固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在城乡税制统一的过程中,必须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因此,城乡税制统一既要遵循一般原则,又要体现出对农业扶持和对农民的“照顾” 。1.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间进行公平分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取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农业、农民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工商业及城市居民。而农业地区之间、农民之间税收负担也不平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应考虑到税收的纵向公平
28、和横向公平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另一方面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2.法定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过去的农业税收体系在征管方面存在许多随意性,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税收立法形式确定城乡统8一税制,征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肃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使征税机构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税收法令。这是建立合理、高效城乡统一税制的必要条件。3.简便与效率原则。农业纳税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征税对象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征管工作量大、难度高。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征收管理支出上力求以最小的征税成本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另一方面涉农税收政策法规
29、的制定应力求简便易行,使纳税人易于掌握,减少纳税和征税成本。4.倾斜原则。长期以来,在“重工轻农”的发展战略下,我国农业为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工农业剪刀差等做法使巨额的农业资源无偿或低成本流入城市,农业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在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城乡统一税制体系应适当向农业和农民倾斜,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的税收负担轻于工商业,农民的税收负担轻于城市居民,培育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统一城乡税制的改革思路统一的城乡税制并不是将现有城镇工商税制照搬到农村,除了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原则取消一切针对农业
30、的歧视性税制外,还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对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在构建城乡统一税制的过程中,应按照轻重缓急和逐步深入的原则,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微调涉农税收制度,确保农民休养生息,奠定城乡税制统一的基础1.微调现行涉农税制。一方面,重点清理后农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以及与涉农产品、涉农企业相关的涉农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税制建设可行性研究论证。另一方面,在落实好已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涉农增值税实行较大幅度地退税或返还;对农民或涉农企业购买农机具等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实行扣抵;对开发商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如生态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路桥工程建设和教育、医疗、文化事业建
31、设等发生的税收实行减征或免征。2.建立科学的农用土地认定与分级制度。首先,全国进行大规模的农用土地普查,实事求是地确定现有农用土地的数量及承包使用状况,登记造册,为今后的税收征管科学地确定税源。其次,制定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土地的科学认定方法及土地分级制度,严格区分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土地,为土地使用税改革奠定基础。3.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补贴项目到村、补贴对象到户等直补方式,切实将财政转移支付和补贴资金大量向“三农”倾斜。尤其要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公益事业发展、主要粮食品种生产等方面,全面提高补贴标准。确定主体税种,完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税制1.流转税的构建。首先,推行大范围的增值
32、税,对农业生产领域征收增值税。把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会计制度健全的农业生产大户,如国有农场、种植业大户、养殖业大户等划分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把拥有土地较9少、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方面,取消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规定,改设起征点和减免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收入较低的农户不征税。其次,对生产销售部分收入过高的土特产品的农户征收消费税。一些经济价值较大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如烟叶、毛茶、鱼翅、海参、鲍鱼等,通过增值税调节收入仍然较高的,征收消费税进行二次调节。2.所得税的构建。首先,对经济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33、,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单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后,同其他非农企业一样,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同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如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而对科技含量较高的机器和设备的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其次,对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计税办法,以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34、同时,设定统一的起征点,将大部分不太富裕和贫困的农民严格界定在起征点以下。鼓励农业生产者参加社会统筹,其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允许税前扣除。3.资源税的构建。将现有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土地资源税,列入资源税的税目。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使用土地,进行生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农用土地纳税人和非农用土地纳税人。土地资源税按照土地的用途采用差别比例税率计税。农用土地的税率要低于非农用土地。同时,农用土地也要根据土壤质量、地理位置划分为若干等级,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农业用地的税率设计采用从高原则和差别原则,严格控制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并对此征收一次性加成征收或加倍征收
35、的土地资源税。统一城乡税制的相关配套改革城乡税制统一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善涉农税收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并不只是单纯税收制度上的调整,而且还涉及到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内容,应该统筹考虑,协调配套,共同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战略目标,加快推进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城乡税制统一的过程中,应重点推进以下几项配套改革:1.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力度,为统一城乡税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首先,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财力状况,每年都要增加一定比例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对弱质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和
36、信贷扶持以及制定与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相配套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农业生产实施政策保护。其次,科学制定比较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价格“剪刀差”问题,减少农民从农业生产环节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向工业或城市净流出的数量。第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植龙10头企业发展。我国农业生产仍属小农生产方式,市场化率低,谈不上也无能力为国家税收作太大贡献。培育农业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城乡经济一体化,推进城乡税制统一进程。农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可以形成规模效应,便于税收集中征管,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也可以分离出剩余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三产业,进一步扩大税源。2.改革户籍制度,为统一城乡税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7、。现行户籍制度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存在诸多歧视性待遇,这实际上剥夺了农民“用脚投票”的权力,人为造成城乡隔离的二元结构。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对城市与农村人才、资源流动的限制,能够实现人、财、物等资源在城乡的有效配置,促进城乡二元结构的化解。3.改革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必备的条件。应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强化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建立更加明晰的城乡土地市场产权关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农民土
38、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除国家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先征为国有外,其他类型的土地都应允许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同时,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效率,改进农业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率,进一步推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4.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统一城乡税制提供可靠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非常薄弱。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加快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39、制度。可以先从经济发达地区起步,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积极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要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完善其他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条件成熟的农村地区,也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三,要建立和完善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5.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为统一城乡税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城乡税制统一后,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税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征管范围。这就要求在农村建立较为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在欧美这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高效率的税收征管体系已经遍布城乡,税收信息化水平很高。我国在税收体系建设上同这些国家有很大差距,城乡税制统一后对税收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素质,普及税收知识,培养农民的纳税意识等等都将是艰巨而又必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