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 京 首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资 供 应 公 司 文 件北首股供发 201 650 号关于颁发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下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室反馈。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 2 -2016 年 12 月 22 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
2、条 为做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资供应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安全管理室职责(一)安全管理室是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的归口管理部门,
3、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培训、执行、检查;(二)负责配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年度检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布;- 3 -(三)负责配合定期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四)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第四条 作业区职责(一)负责配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年度检测,将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二)负责提供职业病危害的现状评价所需资料;(三)负责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第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由股份公司组织专人(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六条 存在职业
4、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由股份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采样前的调查、采样检测计划的编制和采样后的检测记录,并进行确认签字。第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第九条 各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 4 -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第十一条 各单位
5、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二)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三)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四)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生产所使
6、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二)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 5 -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五)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职工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日常监测记录(附件 1),并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职工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日常和定期检测结果
7、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各单位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并登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超标整改一览表(附件 2),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检测和监测结果、报告等资料应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妥善留存。第十七条 检测和监测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相关作业区应会同生产技术室提出解决方案,并限期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对无有效控制措施的作业现场,应采取增加或提高作业人员的个人职业病防护标准,减少作业时间,减低职业病危害的伤害。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6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附件有:附件
8、 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日常监测记录附件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超标整改一览表- 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2016 年 12 月 22 日印发- 8 -附件 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日常监测记录监测部门:监测日期作业部/作业区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监测结果 是否达标 监测人 备注注:1)本表记录各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2)是否达标填写“ 达标”或“不达标”。- 9 -附件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超标整改一览表检测/ 监测日期作业部/ 作业区 超标岗位或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检测/监测结 果检测/监测机构/部门 整改措施 复查结论 复查时间 复查人注:本表记录各单位日常监测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定期检测超标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