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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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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知识讲座刑法概述 一 、 刑法基本概念(一)刑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的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二)我国刑法制订的目的(见刑法第2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行为是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应当根据罪行的大小来确定处罚的轻重。(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 、 犯罪概说要点(一)犯罪的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见刑法第13条)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二)犯罪的本质: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合法权益。三 、 犯罪构成要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

3、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法人(单位)。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分故意、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4、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行为人何时、何地、使用什么方法、采取何种手段对某一对象实施侵害并造成何种危害后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四、 排除社会危害性、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一)执行公务、正当业务、自救行为。执行公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或上级命令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根据自己所从事的正当职业要求而实施的正当行为。如医务人员截除病肢、摘除病变器官。自救行为,指其权利

5、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以自身力量加以保护的行为。如抢压犯手中抢回自己被抢财物。(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 、构成条件:5个。(1)前提条件必须是存在的不法侵害的行为。(2)时间条件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主观条件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是没有过当。(三)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6、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 、构成条件(1)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2)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是损害第三者的某一较小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必须具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是在不得已时才能实施。(6)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五、 故意犯罪形态(一)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完全符合、具备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已经达到了这一犯罪行为的终点,不能再向前发展的一种故意犯罪形态。(二)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已开始实施了准备活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的一种形态。(三)犯罪

7、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全部完成犯罪行为的一种可能停止的状态。(四)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六 、 共同犯罪(一)概念: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在主观上必须在共同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二)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从重处罚。(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五)教唆犯:是指利用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等手段故意引起、制造他人衽犯罪意图的人。根据其所教唆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七

8、、 刑罚(一)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二)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八、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定期限内又犯故意之罪的人。从重处罚。(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阶段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数罪并罚:是指对某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决定其应执行刑罚的制度。九、 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我国刑法分十类:危害

9、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青少年犯罪案例2006年1月25日,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特殊的强奸案,知道详情的群众闻讯后唏嘘不止。1989年7月2日出生于的灌阳陈俊(化名)因与1991年11月6日出生的胡婷婷(化名),谈恋爱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一审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俊认识胡婷婷是在2005年的8月。当时,陈俊在灌阳县的一家网吧上网,胡婷婷也在这家网吧上网。上网过程中,两人相识互有好感,后来越聊越投机。从网吧出来后,两人相见恨晚

10、,经常约会。胡婷婷在同陈俊聊天的过程中告诉陈俊,自己是1991年11月出生的。看胡婷婷长得挺成熟,初涉爱河对法律了解不多的陈俊当时并没有多想。 因学习成绩不太好,胡婷婷经常隔三差五地不去学校,恨铁不成钢的家人教育她,她听不进去,同家人的关系处得很僵。两人认识几天后,感觉在家里没有温暖的胡婷婷主动到陈俊家中居住。胡婷婷在陈俊家中居住的日子里,开始,陈俊虽然也想同胡婷婷发生性关系,但心里怕胡婷婷不同意,一直克制着自己。胡婷婷在陈俊家住了四五天,见陈俊夜里一直不来找自己,后来主动去陈俊房间,睡到陈俊的床上并暗示陈俊:“你干什么就干什么吧!” 胡婷婷在陈俊家中居住20多天里,多次主动与陈俊发生性关系。

11、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当时尚未满14周岁的胡婷婷在与陈俊发生性关系之前,已经在酒后遭人强奸。那是胡婷婷一个人到灌阳县城玩时,曾在夜宵摊上因吃夜宵喝醉酒,与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事后,强奸的人和地点,她说已经记不起。 开始,胡婷婷的父母听说女儿与陈俊谈恋爱,并住到陈俊,并没强烈表示反对,只是提出女儿还小还在读书,教育女儿以读书为主,并让女儿回家去住。胡婷婷的父亲等人多次到陈俊家中将胡婷婷带回家教育,但胡婷婷并未理解家人的良苦用心,回家不久便又跑到陈俊家去。胡婷婷的外婆也曾告诉陈俊家人胡婷婷年龄还太小。后来,胡婷婷的父亲见女儿如此不听管束,陈俊的家人并未主动配合自己教育女儿,怀疑女儿受到陈

12、俊的暗中威胁,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2日,陈俊因涉嫌强奸幼女,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重缺乏性知识以及性教育的缺失、不良音像制品和色情网络的诱惑是诱发青少年性犯罪的重要因素。而本案中,陈俊与胡婷婷的家长都未对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尽到教育的职责,胡婷婷因为学习不好,离家出走,小小年纪,与人谈恋爱,家长是默许的;胡婷婷本人因为早熟而过早地偷尝禁果,进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方面反映了现在青少年开放的性观念,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教育的缺失;而陈俊的家长面对着一个儿子带回的小女孩夜宿家中,不加以阻止,实际上就是纵容儿子的犯罪行为。西方有句名言:一个母亲胜过一百个优秀教师,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优秀校长。可见,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爱与教育何等重要。 因此,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加强青少年的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在他们可塑性最强的时候“趁热打铁”,强化他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制止或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别让孩子迷失“性”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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