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刑法知识问答.doc

上传人:rav7596 文档编号:6884151 上传时间:2019-04-25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0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知识问答.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刑法知识问答.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刑法知识问答.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刑法知识问答.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刑法知识问答.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刑法知识问答第一章 刑法概说1、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何显著特点?答: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而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保护的、调整的只能是某

2、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所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后盾或保证。()刑法的强制性程度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方法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严厉的强制性。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排斥类推。答:罪刑法定原则,

3、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而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由于类推是法外用刑,法官造法,既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也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它与罪刑法定原则2在根本上是相违背的。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

4、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

5、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1、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虽不是直接侵犯我国国

6、家或我国公民利益的,但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并且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也适用我国刑法。2、 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3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3、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答: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规定于刑法第六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7、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应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租用船舶与航空器,以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有:()犯罪的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8、 ,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典。一般认为,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刑法第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刑法第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的行为也应受刑罚处罚(应处年以上的监禁) 。因此,对某甲的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第四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1、 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答: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4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9、,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虽然也有一些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象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而是就根据其所违反的有关非刑事法律予以适当的处罚。所以,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志。2、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犯罪构成是建立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的,它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

10、要件的总和,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可见,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3、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答: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

11、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5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

12、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五章 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答: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何在?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是:具体物

13、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 ()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1、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答: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

14、()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62、我国刑法中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有什么意义?答: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不同:()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的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第七章 犯罪主体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我国刑法第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已满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周

15、岁不满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除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外,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除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定:()对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不满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八章 犯罪主主观方面a) 犯罪故意

16、的构成因素有哪两种?答:犯罪故意包含两种因素: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明知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即作为犯罪要件的客观事实。一是对行7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三是还包括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如对犯罪的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有所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不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不管行为人

17、认识到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还是可能性,都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符合犯罪故意的认识特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两种方式。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犯罪目的。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以上两种因素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故意。2、犯罪直接故意的特征是什么?答:犯罪直接故意的特征有两个方面:()从认识因素来看,

18、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希望的心理态度。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何在?答: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均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有重要的区别:()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

19、,也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原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8()在定罪上,对于直接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的是希望的心理,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放任人危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对于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重要意义。4、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什么?答: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20、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意味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5、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哪些?答: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只能按照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来分析。()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当时的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何在?答: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根据

2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第九章正当行为1、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权是如何规定的?答: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9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22、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有的认为可以是故意(包括

2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有的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还有的认为只能是过失。我们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则是可能的。3、 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24、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人的危害行为;二是自然灾害;三是动物的袭击;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10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还有

25、例外的限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第十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预备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犯意表示是单纯的犯意流露,无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思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2、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答: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这在结果犯中表现为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行为犯中表现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26、未实行终了,在危险犯中表现为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主客观原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答: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减刑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自由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期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

27、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归于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11三个条件:其一,犯罪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这些犯罪主体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一些是自然人一些是单位,他们(它们)都应当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其二,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

28、为。这些行为都是同一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三,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都具有犯罪故意;他们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相同,都是为了侵害同一客体;各共同犯罪人知道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共同侵害同一客体,即具有犯意联系。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1、实质一罪答: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

29、果;对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均有罪过。其种类包括: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出于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过失。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的法定刑。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于犯罪既遂后处于继续状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对于继续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持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2、法定一罪答:法定一罪括: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实施了一

30、个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12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对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均有罪过。其种类包括: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出于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过失。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的法定刑。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于犯罪既遂后

31、处于继续状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对于继续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持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3、处断的一罪答: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连续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断。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

32、一罪论处。也有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有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1、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答: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132、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

33、辩证关系。二者的对立体现在预防的对象不同。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二者的统一表现为:(1)目的完全一致,都是为了预防犯罪。 (2)实现目的的方式基本相同,都有赖于刑罚作用的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辩证关系要求在刑罚权实现的不同阶段应当有所侧重。在刑罚制定阶段,应当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答: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

34、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说明:教材第 164 页称“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35、完毕以后,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并不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处理。答: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处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考验期满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有效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143、我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在刑法上的体现。答、我国的死刑政策

36、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防错杀” 。这一死刑政策在刑法上体现为:(1)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把死刑的适用范围具体化,死刑一般是作为选择性的法定刑而适用。 (2)限制被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对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规定了死刑核准程序,规定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设置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给罪该处死但是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了一条生路。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1、酌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是什么?答:酌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37、案件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七章 刑罚的裁量制度1、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答: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 5 年之内。2、自首成立的条件。答: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

38、控制之下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特别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15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且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那些罪行。3、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征。答: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2)数罪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 (3)对数罪分

39、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即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数罪并罚的操作规则。4、自首与坦白的异同。答: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二者的区别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40、(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5、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答: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包括:(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被发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对数罪分别量刑,然后根据下述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罪均被判处管制、均被判处拘役、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但是判处管制的最高不

41、能超过 3 年,判处拘役的最高不能超过 1 年,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数罪中有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实行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处理的,应当对新发16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确定的刑罚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方法和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制度1、减刑

42、与减轻处罚的区别。答: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减轻处罚是量刑情节。 (2)适用的对象不同。减刑适用于已决犯,减轻处罚适用于未决犯。2、假释与缓刑的区别。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根据不同。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3)适用的时间不同。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缓刑在判决的同时宣告。 (4)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假释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全

43、部刑期。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1、刑罚权消灭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刑罚权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等 6 种。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述1、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答: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规定的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是对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抽象概括;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是对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17答: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是:第一,主要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把所有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第二,十类犯

44、罪基本上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第三,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基本上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重及轻 的顺序排列的,只是对某些犯罪的排列考虑了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3、简述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规定。答: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体表现为以下 5 种情况:第一,只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最低限度由总则的规定确定。第二,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最高限度由总则的规定确定。第三,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都明确加以规定。第四,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有的还同时规定附加刑,涉及期限的都有明确的幅度。第五,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即条、款本身不规定法定刑,而

45、规定所涉及犯罪比照分则某条或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答: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我国公民。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叛逃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又投奔境外敌方营垒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定投敌叛变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6、18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国家保密制度。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后者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只在个别情况下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对象包括所有密级的国家秘密、情报;后者的行为方式仅限于泄露,且对象只包括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国家秘密。第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为境外的组织、机构

47、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故意;后者则是故意向不该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内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人在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的,只能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区别。答: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资助的内容不同。前者的资助仅限于提供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后者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资助。(2)资助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对敌人即敌对势力进行资助;后者则仅限于对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六种特定的

48、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资助。(3)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战时;后者则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19答: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2)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 16 周岁。(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2、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答:投毒罪与用投毒的

49、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注意,当行为人以剥夺特定的人的生命为目的,但其投毒的场所及药量决定其 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应以投毒罪定罪处罚。注:区分放火罪、爆炸罪与以放火、爆炸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也应从上述几方面把握。3、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答: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都可能造成交通工具的毁坏,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针对火车、汽车等五种大型交通工具实施破坏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前者只要足以使交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