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刑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比较、历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刑法学的理论体系:A,学科体系:是学科理论内容的具有内在逻辑的排列组合的整体系统。B,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刑法学的内容逻辑性排列组合的理论结构形式。C,我国的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包含刑法学总论与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刑法学总论研究刑法的原则,原理,与共性制度问题。刑法学各论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各种具体犯罪的罪责刑事问题。第一章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
2、律。具体而言,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犯罪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狭义:仅指刑法典。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A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我国的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B,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b,刑法的强制性极其严。刑法制定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的法律根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a,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修改和补充。b,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
3、触。c,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法律化。d,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D,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刑法的保障机能首先是指刑法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刑法的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制裁侵害一定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而达到使社会关系不再受犯罪侵害的目的。刑法的体系:是指
4、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新刑法典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事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规则。体系的特点:A,统一性 B,科学性,C,独创性。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原因 1,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2,条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无权解释 )第二章 刑
5、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1,它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础性质和基本精神。3,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含义:“
6、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1,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法。法定化表现为:明确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法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2,新刑法典取消了 1979 年刑法典第 79 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3,新刑法典重申了 1979 年刑法典第 9 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
7、方面,新刑法典已相当详备。5,新刑法典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新刑法典第 4 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8、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重罪轻,应当考虑行为人本身和其它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要求: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一、立法要求:1,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的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事幅度。这一原则表现为 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 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3 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二、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 纠正重罪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
9、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人管辖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在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10、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保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2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有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适用新刑法,具有溯及力。3 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
11、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罚较轻的,则敌用新刑法典,即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从旧兼从轻)犯罪的概念三种类型: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实质和形式相统一的犯罪 。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基本特征:1、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刑罚概念的意义;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
12、罪界限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特征:1 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思想的整体;2 它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 ,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
13、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性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犯罪构成也通过犯罪成立必备的诸要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性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最主要的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的那些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那些法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总之它们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
14、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客体的意义:1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2,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皮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功具体物。 (物体和人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
15、系的。区别: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2、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要件具有密切的联系 3,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 区
16、分此罪与彼罪 3 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4 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1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表明我国刑法摒弃“思想犯罪”只是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其次,我国刑法所惩罚的行为,不是任何性质的行为,而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2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具备三个条件: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17、的。3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它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那些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条件性 5 复杂性, (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6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7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解决了刑法
18、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观点。第八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单位。自然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 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 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
19、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辩论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辩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一方面辩论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仅有辩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辩认的存在又必须以具备辩认能力为前提,因而不可能存在仅有控制能力而没有辩认能力的情况。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 18 周岁的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 14 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20、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精神病人。犯罪主本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意义:有助于正确定罪 ;有助于适当量刑。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认识方面的因素和意志方面的因素。犯罪
21、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产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区别:它们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它们的共同点。区别是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序上有所不同,直接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蛤能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
22、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须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是预见到在坏分子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是内容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
23、发生的心下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是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中由于 忽大意或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点: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征: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1
24、,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都已经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2 意志因素上的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并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的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到,并因此而产生了这种结果,区别:意外事
25、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生发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而由于其 忽大意的飞黄腾达 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过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二者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为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 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区别:
26、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犯罪目的则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已经指向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训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地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5,二者地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犯罪目的的意义: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
27、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特定 犯罪目的。 。 ;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对定罪有重大作用。犯罪动机的意义: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的定罪也的一定的意义。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1,假想的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
28、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可分为: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行为实际性的错误;工具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具备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该行为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相反是对国家、社会和公民有益的行为。 (客观上有这种结果,而主观上没有罪过形式)/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从事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特点:1
29、正当防卫是目的之正当性和行为之防卫性的统一。2正当防卫是地主观上的防卫意图与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3 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1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3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主观条件 :即实行正当防卫,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防际意图。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及刑事责任:防卫过当
30、,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不能是直接故意。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有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3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特别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的区别: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
31、法的侵害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非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不仅可以针对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而且可以针对非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3,特别防卫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权益的犯罪行为;一般防卫行为则可以针对任何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曲反击。4,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较轻的或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一般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实施,
32、也可以是针对未过到严重程度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特别防卫权行为的实施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而一般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可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征:1,从客观上看,紧急避险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则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2,从主观上看,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因而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成立条件: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大自然的自发的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
33、。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是它的时间条件。3,对象条件:它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只能是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5,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受损害。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
34、胁。3,责任相同,二者都应当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承担刑事责任。区别:1 危险的来源不同 2 损害的对象不同3 行为的限制不同 4,行为的限度不同 5,主体的要求不同。责任:量刑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正当执行其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或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2 必须具有执行职务的合理的根据。3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4 必须具有执行职务的合法手续。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特征: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
35、来的相对静止的。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四种:1,结果犯:是指不公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志的犯罪。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樯志的犯罪。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守全符合构成要件,人而构成即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处罚原则: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
36、刑幅度处罚。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之含义: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含义:1,行为人进行曲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即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云致。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
37、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这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预备犯罪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38、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空性;2,自动性;3,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两种类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
39、情形:1 两处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2 两个以上的单位的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的检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1,共同的认识因素;2,共同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的形式:1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须共同犯罪。2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
40、谋的共同犯罪。3 简单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的情况)和复杂共同犯罪(存在犯罪分工的情况) 。4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根据有无组织形式进行的划分)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成立的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体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我国刑法典采用,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4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三种:1,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3 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2、处罚。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开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及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成立条件:1,是客观上具体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2,是主观上具体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责任: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1,教
43、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 14 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第十三章 实质的一罪:是拽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此特征,但实质上权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构成
44、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处断原则: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构成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的行为。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
45、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处段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地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构成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处段原则: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
46、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娄的犯罪形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构成特征: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段原则:一罪从重处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既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构成特征: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具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
47、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段原则: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段原则的,均按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段定罪的外处刑,不实生数罪并罚。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来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理的犯罪形态。构成特征: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形成一种吸收关系。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
48、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反映向同一的具体对象。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这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处段原则: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段,不实行数罪并罚。数罪的类型:1,实质的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3,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来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非难谴责性;2,刑事法律性;3,严厉惩治性;4,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2,刑事
49、责任的程序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为基本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两部分。犯罪构成是作为 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第十五章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利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四,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刑罚方法的分类:一是以刑罚所剥夺或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