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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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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历程: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婚姻法的概念 狭义的婚姻法:指只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婚姻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不承认同性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3、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二、结婚(一)结婚的法定条件1.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未婚的、离婚的、丧偶的2.禁止条件(1)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应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性病未治愈的; 重症精神病患者; 重症智力低下者等。(二)结婚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1.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4、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可撤销婚姻(1)胁迫结婚(时效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算)(2)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效一年,从获得自由之日起算)三、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1.人身关系姓名权;自由权(如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财产关系(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5、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若题目中没有出现是夫妻某一方财产,这是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或共有),约定应用书面形式。(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醉酒也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醉酒签署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二)父母子女关系1.自然血亲: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不可解除(签署了相关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完全相同。2. 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必须持续一点时间可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

6、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继父母子女若有抚养或赡养行为,则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成年继子女无赡养义务。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18岁)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

7、子女。(三)其他关系四、离婚(一)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3.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救济弱者。(二)程序根据是否双方皆自愿,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行政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 双方皆自愿;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完全一致意见。 一方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年龄划分: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无行为能力人:0-10岁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精神智力状况:重症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属于民事案件) 一方不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8、。(1)调解:应当调解!调解书一经下达,即时生效。6个月内无新事实、新理由,不可上诉。(2)判决:若调解不成,则由法官判决。判决书送达15天(判决书未生效)内,不服可上诉二审。婚姻法适用于民法调解:只适用于民法,刑事诉讼无调解,只有民事诉讼有调解。(三)判决离婚的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只能赔偿给

9、对方,两者之间的,不能赔偿给第三方。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离婚过程中特殊主体权益的保护军婚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两人均为军人时,按普通婚姻处理。 妇女的特殊权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孩子不是男方的),不在此限。(五)离婚的法律后果1.子女抚养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夫妻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经济

10、、生活环境、生育能力等由法院判定。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另一方仍有抚养、教育、探视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法院可以剥夺父母的探视权抚养费的数量、交付方式夫妻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地方经济、个人情况判决,判决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而申请变更。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2-10周岁的,环境好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孩子的感受,同时孩子不选的,要根据能提供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为准抚养费的给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5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抚养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

11、的继父子关系都是要给抚养费的2.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商解决,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分,如有财产协议,就协议处理。(1)两个请求条款:第一,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二,无过错方的请求权: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少分、不分、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3.债务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以下情形:(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2)为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购买、修建、装修房子所负的债务;(5)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发生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事实婚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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