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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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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三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一3月),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这次革命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大斗争的继续和发展。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建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第

2、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命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北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响应革命。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1911年l1月底到12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确立了南京临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陆军、海军、司法、教育、

3、实业、交通、财政九部。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时间,而且是由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反映,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

4、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的。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等资产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肯定革命成果,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保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和讨论过程,至3月8日三读通过,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l1日,由孙中山签署公布。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

5、文献。,(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

6、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方案进一步具体化。,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兵役之义务等。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

7、原则,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三)临时约法的特点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这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依据资产阶级国家责任内阁制的惯例,以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从而组织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政党内阁,以限制袁世凯独裁专制。,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约法

8、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任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通过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阻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四)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临时约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是中国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中

9、国法制史上的一项创举。它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否认了改良派认为只能君主立宪,“开明专制”的谬论,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原则,确认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为合法,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得到进一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它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因而它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但约法中未规定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未涉及土地问题,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也徒有形式。特别是由于旨在约束反革命而无政权力量、国家武装作

10、保障,旋即被袁世凯撕毁。它充分说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根本行不通。,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短暂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实现民主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和清王朝的专制主义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主义,实现民主政治的愿望。这些法令虽然有的施行了,有的尚未施行,但都体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精神,是值得赞扬的。,一、保障人权孙中山先生在3月17日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和私权一文中,根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认各族人民的平等

11、仅,主张各族人民一律享有选举、参政等公权和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仰自由等私权。明确宣布废除清朝法律中对闽、粤之“蛋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以及优娼隶卒等“贱民”的限制,允许他们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这一命令的颁布,对于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人民的解放,具有重大意义。 孙中山先生在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中发布了禁止买卖人口令”,宣布“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3月19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中,下达了“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令”,令广东都督严禁“

12、猪仔出口”,并责令外交部拟定杜绝贩卖及保护侨民办法,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南京临时政府关于保护人民仅利的一些法令,反映了孙中山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中最有光彩的部分。,二、振兴实业,发展经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些保护人民营业权利和振兴实业的法令和规章。鼓励兴办实业,奖励农垦,勉励华侨向国内投资,开办工商企业。实业部拟定了商业注册章程和商业银行则例等法规,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发展民族工商业的迫切要求。为实现振兴实业,发展经济的方针,南京临时政府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还颁布了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在民国范围内,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所有。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的清政府官吏

13、所得之私产,应归该私人享有。这些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在实践中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政治上是进步的。,三、革除社会恶习,改进社会风尚(一)严禁鸦片 临时大总统于3月初在大总统令禁烟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中颁发了“禁烟令”,严禁种植及吸食鸦片。阐明鸦片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危害极大,“小足以破业损身,大足以亡国灭种”。如有违令者,剥夺公权。(二)限期剪辩孙中山认为满清政府推行的蓄发留辫习俗,既伤害民族感情,又不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宣布了“剪辫令”。“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论”。,(

14、三)劝禁缠足中国妇女缠足的风俗,历史很久,既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又阻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前进,临时大总统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长以相当之罪。”(四)禁止赌博赌博是一种社会陋习,它败坏人民品德,扰乱社会秩序。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宣布对各种赌博,一体禁除。“倘有违犯,按暂行律科罚”。(五)改革称呼旧制3月2日临时政府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强调政府官员“及人民之公仆,而非特殊之阶级。明令革除前清官厅中“老爷”,“大人”的称呼,规定政府内均以官职相称,民间则普通称呼为先生或君,四、整顿吏治为建立和完善中央机关的组织和制度,临时大总统于

15、1月30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各部的职权范围及官员任免办法。2月6日,孙中山命法制局起草了各部官制通则交参议院议决。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了经参议院通过的南京府官制,规定设一厅(秘书厅)四科(民治科、劝业科、主计科、庶务科)从府知事到科员编制共十八人,体现了精简机构的精神。在选拔官吏问题上,孙中山强调用人唯贤,反对用人唯亲。并且由法制局编订了文官、外交官考试令,五、发展教育南京临时政府曾发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奖励兴办女学,鼓励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要求各科教科书“务合于共和民国

16、之宗旨”。此外,还就社会教育和临时宣讲办法通电各省,指出:社会教育“为今日急务”,要求各省成立“共和宣讲队”,进行社会教育。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之事实,共和国之权利义务公民之道德”。,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的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试图建立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在根本法一一临时约法中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主张司法独立。孙中山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临时政府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作保障,使法官无所顾忌地履行职务。,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发了废除刑讯和体罚的命令。3月2日

17、公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3月 l1日又公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在文中严厉批判了封建的刑罚,指出:“刑讯一端,乃满清之苛政,伤心惨目,莫此为甚”,“致多枉纵之狱”。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各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为贯彻实施禁止刑讯体罚的命令,临时政府还决定“不时派员”巡视,如有违反命令,“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被夺公权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南京临时政府还改革了诉讼审判制度。规定民国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三审制。在中央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并强调“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人民对判决

18、如有不服,可还赴该管检察厅上诉,果有枉屈,不难平反 。”南京临时政府于3月拟定了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律师法草案,建立了律师制度,实行陪审和审判公开的资产阶级国家诉讼审判制度。但由于主、容观条件的限制,成效甚少。,南京临时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认了以主权在民为根本原则的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的诞生。同时也运用法律手段,对封建社会遗留的恶习进行了改革。因此,这些法律法令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观念所以深入人心,成为一般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是和当时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密切相关的。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法令大多未能贯彻实施。历史事实证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不能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取得彻底的胜利;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和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在半封半殖民地的中国行不通;法律若没有政权及国家武装力量保证执行,将是软弱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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