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门店员工行为守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员工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 内容与程序第二条 行为规范:1、仪容仪表:1、上班需着工作服,工服要保持整洁,不污秽、不褶皱,工牌,帽子正确佩戴。2、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需将长发束起,染发仅限一种且不能过于鲜艳。3、女员工不佩戴饰物(耳钉,耳环)及戒指,指甲长度不超过2mm,不可涂指甲油。2、行为规范:1、工作时间员工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不得靠/趴在柜台上。2、在门店内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始终保持微笑。3、在门店内不能一边走
2、一边大声说话,更不得唱歌、吹口哨或相互追逐等。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顾客争吵。5、不得有欺骗顾客的言行,不得给顾客不切实际的承诺。6、禁止在岗期间玩手机或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7、禁止在工作区域内就餐,如需购买门店食品作为餐点,请穿非工作装,排队点单后可以再门店区域内就餐并自行将座椅收拾干净,非门店食品严2禁在门店客区内食用。8、违反公司行为规范者,公司将以培训、引导、学习方式教育。再次违反者公司将以不符录用条件为依据,均以辞退处理。此标准作为试用期评判考核依据。第 三 条 工 作 制 度 和 工 作 时 间 :运营部门:实行综合工时制。第四条 考勤管理:公司实行 钉 钉 考勤管 理办法
3、。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考勤是对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一、工作时间:1、门店开门时间为10:00至24:00,营业时间不得无故擅自更改,如需调整,需报总部批准执行。2、门店员工实行轮班工作制,早班:10:00-19:00;中班:12:00-21:00;晚班:13:00-22:00或者16:00-24:00。所有门店由店长编排每月门店排班表,并交由运营经理和人事部报备,各员工需按表上班,不得擅自更改。3、门店员工如需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人事部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不予计入考勤或抵扣休息。当月的加班可与假期抵扣,均不扣全勤奖。当月如未使用可结
4、转至下月。二、打卡:1、员工需严格按照排班表上下班打卡,考勤以打卡记录为准。如需调班,需提前报运营经理及人事部审批,通过之后方可执行。2、因 个 人 原 因 忘 记 打卡 者,一律扣款20元,同时调监 控 截 图 ,钉钉上报其 直 属 领 导审批证明其 出勤,并抄送人事部(钉钉审批权限已由人事部设置)。如不提供证明均按旷工计算。其中上班或者下班未打卡未审批者,按照旷工半天处理;上下班均未打卡也未审批者,按照旷工一天处理。第 五 条 迟 到 、 早 退 、 离 岗 、 旷 工 :一 、 晚 于 上 班 时 间 到 岗 者 , 即 为 迟 到 ; 迟 到 三 十 分 钟 以 内 扣 20 元 ,
5、三 十分 钟 以 上 不 足 1 小 时 者 扣 40 元 , 过 一 小 时 不 足 半 天 ,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3二 、 早 于 下 班 时 间 离 岗 者 , 即 为 早 退 。 早 退 三 十 分 钟 以 内 扣 20 元 , 三 十分 钟 以 上 不 足 1 小 时 者 , 扣 40 元 , 超 过 一 小 时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三 、 工 作 时 间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30 分 钟 以 上 2 小 时 以 内 ( 含 ) ,即 为 离 岗 。四 、 以 下 情 况 , 一 律 视 为 旷 工 :1、 无 故 缺 勤 2 小 时
6、 以 上 , 返 回 公 司 上 班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或补 办 未 获 批 准 者 ;2、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即 擅 自 缺 勤 者 ;3、 请 假 期 满 , 未 申 请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不 上 班 者 ;4、 全 天 未 打 卡 且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者 ;5、 请 假 理 由 经 查 明 不 真 实 者 ;6、 不 服 从 公 司 工 作 安 排 及 调 动 ,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新 岗 位 报 到 者 ;7、 申 请 离 职 的 员 工 , 离 职 报 告 未 获 批 准 或
7、在 批 准 的 离 职 日 期 前 擅 自 缺 勤 者 ;8、 工 资 的 发 放 一 律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的 上 班 时 间 及 排 班 表 时 间 为 依 据 , 不 按 照排 班 表 时 间 上 班 或 私 自 蹿 改 排 班 时 间 者 视 同 为 旷 工 处 理 , 经 过 公 司 培 训 后仍 不 按 上 班 时 间 打 卡 均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辞 退 处 理 。9、 对 于 不 服 从 公 司 管 理 , 不 服 从 上 级 领 导 安 排 、 二 次 及 以 上 违 反 公 司 相 关规 章 制 度 者 均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10、 公 司
8、管 理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视 为 旷 工 的 情 形 。第 六 条 处 理 办 法 :一 、 员 工 上 下 班 均 应 打 卡 或 签 到 , 对 迟 到 、 早 退 、 离 岗 者 , 发 现 一 次 扣 款20 元 。二 、 月 累 计 迟 到 达 到 3 次 的 , 予 以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 按 严 重 违 纪 处 理 ,扣 除 一 天 出 勤 记 录 。三 、 工 作 时 间 的 最 小 计 算 单 位 为 0.5 个 工 作 日 , 不 足 0.5 个 工 作 日 以 0.5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四 、 旷 工 一 天 扣 除 三 天 出 勤 记 录
9、 ; 当 月 旷 工 超 过 3 个 工 作 日 , 或 一 年 内 累计 旷 工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 作 严 重 违 纪 处 理 , 公 司 将 与 之 即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不4。 予 支 付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 解 除 通 知 如 无 法 通 知 到 员 工 本 人 , 公 司 在 公 告 栏 发 布 相关 通 知 的 时 点 即 视 为 送 达 。五 、 旷 工 期 间 工 资 报 酬 及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不 予 发 放 。六 、 凡 员 工 违 反 本 制 度 所 发 生 的 扣 款 均 从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除 。七 、 当 月 迟
10、到 超 过 3 次 , 或 有 请 假 、 旷 工 的 当 月 无 全 勤 奖 金 。八 、 员 工 违 反 本 行 为 守 则 任 意 2 条 或 以 上 , 经 公 司 对 其 教 育 学 习 后 仍 不 悔改 者 , 公 司 将 以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为 依 据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七 条 请 假1、 员 工 因 私 需 要 请 假 的 , 须 提 前 一 天 在 钉 钉 上 走 审 批 流 程 , 请 假 三 天 ( 含三 天 ) 以 内 的 , 由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审 批 ; 请 假 三 天 以 上 的 , 由 部门
11、 经 理 及 行 政 人 事 部 批 准 , 提 交 公 司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 如 遇 突 发 情 况 , 须 提 前 两小 时 通 知 部 门 经 理 。 请 假 当 月 扣 发 全 勤 奖 。2、 员 工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 应 在 2 小 时 内 电 话 报 告所 属 部 门 经 理 或 行 政 人 事 部 , 并 在 事 后 立 即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 事 后 不 办 理 请 假 手续 或 手 续 不 全 的 , 按 旷 工 处 理 。3、 员 工 如 电 话 请 假 或 未 被 批 准 事 假 擅 自 离 岗 的
12、, 按 旷 工 处 理 。4、 事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全 额 扣 除 。 第 八 条 请 假 流 程一 、 员 工 请 假 应 在 钉 钉 上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单 。 注 明 请 假 时 间 、 事 由 , 经 各 级领 导 审 批 ,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审 批 。二 、 较 长 假 期 者 须 先 交 接 手 头 工 作 , 以 确 保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三 、 员 工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延 长 假 期 的 , 必 须 请 示 所 属 部 门 经 理 , 经 批 准 同意 后 方 可 继 续 休 假 , 否 则 以 旷 工 论 处
13、 。四 、 假 期 的 审 批 权 限 :1、 员 工 请 假 1 天 ( 含 1 天 ) 以 内 , 由 所 属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3 天 以 上 经 所属 部 门 经 理 、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2、 任 何 岗 位 员 工 请 假 , 应 保 持 手 机 24 小 时 开 机 , 以 备 紧 急 联 络 , 维 持 正常 工 作 秩 序 。第 九 条 调 休51、 原 则 上 , 伙 伴 每 周 按 班 表 正 常 出 勤 , 如 需 要 调 整 休 息 。 请 提 前 2 个 工 作日 向 店 长 提 出 申 请 , 由 店 长 审 批 通 过 的 情 况 下 将 调
14、整 后 的 班 表 发 营 运 督 导 报 人事 后 方 可 执 行 。2、 每 位 伙 伴 每 月 调 休 次 数 仅 限 一 次 , 请 提 前 安 排 好 个 人 事 务 。第 十 条 连 休原 则 上 , 伙 伴 每 周 休 息 一 天 。 如 需 申 请 连 休 2 天 , 请 在 排 班 前 提 出 申 请 ,店 长 根 据 营 业 需 求 审 批 通 过 方 可 连 休 , 且 每 月 连 休 次 数 仅 限 一 次 。第 三 章 附 则第 十 条 每 月 各 部 门 或 考 勤 员 提 取 上 月 考 勤 机 记 录 并 及 时 统 计 当 月 考 勤 ,要 保 证 指 纹 考
15、 勤 机 中 的 异 常 数 据 ( 如 上 班 后 及 下 班 前 打 卡 、 未 打 卡 等 ) 要 有 相应 的 请 假 或 调 休 申 请 。 于 次 月 3 日 内 将 月 度 考 勤 统 计 表 报 至 人 事 部 , 行 政人 事 部 每 月 初 对 上 月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确 认 的 考 勤 表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 如 因 员 工个 人 或 部 门 原 因 导 致 考 勤 异 常 , 且 未 按 时 提 交 调 休 、 请 假 申 请 及 部 门 经 理 未 签字 批 准 的 , 将 按 照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行 政 人 事 部 对 本 制 度 具 有 最 终 解 释权 。 行 政 人 事 部 为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 负 责 公 司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和 检 查 ; 各 部 门 经 理 为 本 部 门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的 责 任 人 , 负 责 部 门 员 工 考 勤 管 理制 度 执 行 的 督 促 和 检 查 。行 政 人 事 部201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