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XX 期货监管处二O 一三年五月一、条例修订背景(一)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提供法律支 持。在新条例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不得 交易标准合约,最终只能回归到现货市场 中来。涉及原条文:第2条、第4条、第6条、第36条、 第78条、第84条、第89条(共7条) 2 (二)为期货市场提供创新空间。根据2012 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适 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进一 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现 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原条文:第24条、第69条(共2条) 3 (三)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 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原条 例确定的一些
2、具体制度作出调整。涉及原条文:第8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 第33条(共5条)4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 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二、条例修改主要内容 解读:1.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 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 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针对 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 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必 要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修改后的条例 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 征。 2.期货交易的方式
3、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 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目前,大宗 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普遍采取电子撮合、集中竞 价的方式。本次修订并没有给出集中交易的法律 定义。根据38号、37号文相关规定,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 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但“集合竞价、连续竞 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目前同样 缺乏法律定义。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 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 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解读:38号文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 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
4、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 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 化合约交易。 条例修改目的在于防止目前一些大 宗商品交易所通过更名为“交易中心”、“交易 市场”,以规避原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解读:1.这一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 的“中央对手方”职责。中央对手方又称为共同 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是指在 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 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 充当。 10 2.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核心法律机理是合同更替, 通过合同更替,结算机构介
5、入期货合约交易关系 ,替代合同相对方而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成为 原合同当事人共同的对手方。3.我国不存在合同更替制度的明确法律规定,只 形成了债权债务移转和概括转让制度基本机制, 即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 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的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及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1.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解读: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主要包括由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6、司或者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应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完成公司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 准予变更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 资报告向向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 证。 期货公司自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变更公司形式情况的报告;(2)变更公司形式的有关文件;(3)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有关情况;(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解读:是指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 区内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
7、情形。期货公司营业部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自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 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期货公司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期货公司自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同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 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有关情况的报告;(2)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决议;(3)关于变更后的营业部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符 合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司内部合 规审查意见书。 (4)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
8、5)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公告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文件; (7)变更后的营业部营业执照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3.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解读: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 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营业部负责人任职 资格证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期货公司营业 部经营许可证期货公司自换领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告,同时抄报公司
9、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变更营业部负责人有关情况的报告; (2)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相关决议;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4)营业部营业执照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 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4.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的资格 解读:取消开业验收环节,证券经营机构按要求向 我局备案后,即可开展介绍业务。证券公司接受多 家期货公司委托、期货公司委托多家证券公司从事 介绍业务的,应当加强介绍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 防范介绍业务的风险,保障介绍业务的平稳运行。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不再专门参加上岗前 的专项培训和考
10、试,其后续职业培训纳入中期协组 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 行政审批项目修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为“变更注 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变更5以上的股权”修改为“新增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 解读:1.期货公司发生注册资本或股权变更事项 ,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由证监会核准:(1)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2)新增持有期货公司100%以上股权的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合并计算);(3)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4)其他依法应由证监会核准的事项。2.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 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由派出机构核准。3.存在下列情
11、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 派出机构备案:(1)现有股东同比例增资或减资;(2)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 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 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 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4 解读:2012年1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 宝总理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 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考虑到推出原油期 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 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 的国际化程度。此次条列修改为境外投资者 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
12、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 间。 25 删除原条例第六十九条关于禁止非期货公司结 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 规定。解读: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 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6 第七十八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7 解读:1.38号文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参照 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 :非法
13、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 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8 2.本次修改明确了执法主体,一方面本次修订交 易条例,相对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如不能通 过设计新制度跳出本次修订给出的定义范畴,地 方政府在部级联席会议、证监会、省级政府的压 力下,相关大宗商品交易所也存在被取缔的重大 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交易场 所对落户地的税 收和GDP有积极贡献,作为执法 主体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是否有动力执法,存在不确定性。属地 管理原则的明确,客观上为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 所的合法合规性提供了条件。 29三、条例重点条文解读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不得
14、从事与期货业 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 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1.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期货业务展开, 稳健经营,谨慎地、最大程度地保持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以 外的活动,如大规模购置非经营所需的房产等行 为,必然要投入额外的财力和人力,不利于期货 业务的安全。期货公司在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允 许的条件下以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 的短期投资,如国债等,不在此限。 2.期货公司自营是指期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 进
15、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期货公司从事自营业务, 一方面由于期货交易的巨大风险,其财务状况处 于较大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可能导致大额亏损从 而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而且可能危及客户保证金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期货公司从事 自营业务,其自身利益和客户利益的冲突将不可 避免,期货公司的行为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 3.期货公司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提供融资,以及对外担保,都将大大降低期货公 司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严重损害客户和其他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予以禁止。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 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 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 管安全,
16、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 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解读:业务管理规则应该涵盖期货公司所有业 务的全部流程。例如,客户开发、资质审查、签 署合同、办理开户、资金对账、交易、结算、等 等,还包括与之相关的财务核算、资金调拨、错 单处理、档案保存等方面。本条要求期货公司不 仅必须建立并不断健全这些制度,而且期货公司 应当认真执行这些制度。目的在于规范期货公司 的经营行为,督促期货公司从加强自身内部管理 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 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 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 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
17、经客户委托或 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 易。 1.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1)期货公司必须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2)风险说明书必须经客户签字确认(3)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中的禁止行为(1)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 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2)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3)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 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 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实践中,有些期
18、货公司为了尽量多 的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或者为了实现自己炒单 ,在向客户提供最新市场信息及有关期货交易咨 询服务时,采取故意隐瞒或者不正当手段,诱导 客户作出错误决策,轻易下达交易指令,致使客 户付出惨重代价而期货公司从中渔利。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 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 作。主要是为了避免期货公司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 ,避免因为业务混合、资金混合等混合操作带来 的风险以及对客户利益造成的潜在的损害。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
19、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 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1.明确期货交易所在期货结算中的核心地位;明确 了我国目前期货结算的组织形式。2.一般来说,期货交易所必须要给期货公司会员 为客户的结算和通知留有足够的时间。3.期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有两个具体要求:一是通 知方式上的要求,即必须按照事先与客户约定好 的方式通知客户,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 信等方式均可;二是通知时间上的要求,即必须 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 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
20、 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 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 应追偿权。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 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 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 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 1.会员出现违约情形的,期货交易所负责担保期 货合约的履行;2.客户出现违约情形,期货公司也应当担保客户 所买卖的期货合约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 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 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 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 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 取其他
21、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 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 行。 1.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的交易所必须实行结算担保 金制度。2.结算担保金的种类和收取。3.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中违约责任的承担程序。4.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 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 交易价格。 1.期货市场对各种基本面因素的反应极其敏感,期 货交易价格在各种信息的作用下产生波动。虚假 信息可能使期货交易价格背离其基本走势,对市 场造成扭曲,使信赖该信息的客户据此做出错误 的投资决策并
22、导致不必要的亏损。2.根据条例71条的规定操纵期货价格行为主要 采取的方式:(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 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 期货交易价格; (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 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 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5)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 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 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 信贷资金,是
23、指由金融机构依法发放的各种贷 款;财政资金,是指国家各级财政部门代表国家 管理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法规使用的资金。这两 类资金进入高风险的期货市场,被用于从事期货 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否则,期货市场的 高风险可能严重危机银行系统和国家财政资金的 安全。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 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 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 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从事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以套期保值 为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盲目参与期货 投机交易,不但给期货市场带来风险,而且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危害国家的经济利益。除了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国资委等国家有关部门 还对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行为进行了 其他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例如,国有企业境外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境外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等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 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