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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事项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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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 件 1: 1.建 设 项 目 审 批 事 项 梳 理 及 意 见 表梳理情况事 项 名 称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 技 术 改 造 )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事 项 办 理 流 程事 项 类 别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具 有 审 批 性 质 的 管 理 事 项审 批 主 体 石 嘴 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设 立 依 据 【 国 务 院 决 定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的 决 定 (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48 号 修 改 )备 注 1: 鉴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正 在 进 行

2、 , 涉 及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行政 许 可 仍 按 国 务 院 现 行 规 定 办 理 。【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2014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53 号 )一 、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目 录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 须 按 照 规 定 报送 有 关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核 准 。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目 录 外 的 项 目 , 实 行备 案 管 理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 按 照

3、本 目 录执 行 。【 规 范 性 文 件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企 业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和 核 准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宁 政 发 2014 115 号 )第 二 类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领域 属 于 技 术 改 造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 核 准 机 关 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 规 范 性 文 件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企 业投 资 项 目 核 准 限 制 和 淘 汰 产 业

4、目 录 的 通 知 ( 宁 政 发 2014 116号 )第 一 类 核 准 类 ( 2014 年 本 )申 请 材 料 1、 具 备 乙 级 以 上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单 位 编 制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书 ; 2、城 乡 规 划 ( 建 设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选 址 意 见 书 ; 3、 国 土 资 源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4、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 5、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查 意 见 ; 6、 根 据 有

5、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收 费 依 据 和标 准 无法 定 办 理 期限 20 个 工 作 日承 诺 办 理 期限 10 个 工 作 日前 置 、 后 置事 项 ( 条 件 )及 设 立 依 据 前 置 事 项 : 1、 城 乡 规 划 ( 建 设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选 址 意 见 书 ;2、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3、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 4、 节 能 审 查 机 关出 具 的 节 能

6、 审 查 意 见 ;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的 其他 文 件 。- 2 - 2 -设 立 依 据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企 业 投 资项 目 备 案 和 核 准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宁 政 发 【 2014】 115 号 ) 第 二章 、 第 三 章 。意见建议 简 化 申 请 材料 的 意 见 建议事 项 清 理 调整 的 意 见 建议 和 理 由前 置 、 后 置事 项 ( 条 件 )调 整 的 意 见建 议加 强 事 中 事后 监 管 的 意见 建 议优 化 后 承 诺办 理 期

7、 限- 3 -2.建 设 项 目 审 批 事 项 梳 理 及 意 见 表梳理情况事 项 名 称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与 审 查事 项 类 别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具 有 审 批 性 质 的 管 理 事 项审 批 主 体 石 嘴 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设 立 依 据【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2007 年 修 订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 不 符合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的 项 目 , 依 法 负

8、责 项 目 审 批 和 核 准 的 机 关 不 得批 准 或 者 核 准 建 设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 已 经 建 成 的 , 不 得投 入 生 产 、 使 用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会 同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国 务 院 决 定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628 号 ) ( 二 十 三 )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 有关 部 门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对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9、目 ( 含 新 建 、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 进 行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 地 方 性 法 规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法 办 法 ( 2009 年 )第 九 条 自 治 区 实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 固 定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中 , 应 当 包 括 节能 分 析 篇 ( 章 )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批 复 文 件 中 应 当 包 括 对 节 能 分析 篇 ( 章 ) 的 批 复 。【

10、 规 范 性 文 件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查 办 法 ( 宁 政 发 2010 113 号 )第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分 析 文 件 及 其 审 查 意 见 , 作 为 审 批项 目 可 靠 性 研 究 报 告 、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或 批 准 开 工 建 设 的 前 置条 件 , 并 作 为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及 竣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对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 或 节 能 审 查 未 获 批 准 的 固 定 资产 投 资 项 目 ,

11、负 责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工 作 的 部 门 不 得 审 批 、 核 准 ,国 土 资 源 、 环 境 保 护 、 城 乡 建 设 等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五 条 自 治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负 责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等 方 面的 组 织 工 作 。第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二 ) , 应 当 编 写 独 立 的 节 能 分 析 报 告 表 , 由 地 市 级 节 能 主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节 能 审 查 , 并 将 节 能 分 析 报

12、告 表 报 自 治 区 经 济 和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向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部 门 报 送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或 申 请 报 告 前 ,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分 级 管理 的 原 则 , 向 节 能 审 查 部 门 申 请 节 能 审 查 。- 4 - 4 -申 请 材 料 1、 节 能 评 估 与 审 查 的 申 请 ; 2、 节 能 分 析 报 告 表 ; 3、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收 费 依 据 和标 准 无法 定 办 理 期限 20 个 工 作 日承 诺 办

13、理 期限 10 个 工 作 日前 置 、 后 置事 项 ( 条 件 )及 设 立 依 据 无意见建议 简 化 申 请 材料 的 意 见 建议事 项 清 理 调整 的 意 见 建议 和 理 由前 置 、 后 置事 项 ( 条 件 )调 整 的 意 见建 议加 强 事 中 事后 监 管 的 意见 建 议优 化 后 承 诺办 理 期 限- 5 -3.建 设 项 目 审 批 事 项 梳 理 及 意 见 表梳理情况事 项 名 称 在 电 力 设 施 周 围 或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电 力 设 施 安 全作 业 的 审 批事 项 类 别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具 有 审

14、 批 性 质 的 管 理 事 项审 批 主 体 石 嘴 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设 立 依 据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 2015 年 修 正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在 电 力 设 施 周 围 进 行 爆 破 及 其 他 可 能 危 及 电力 设 施 安 全 的 作 业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的 规 定 ,经 批 准 并 采 取 确 保 电 力 设 施 安 全 的 措 施 后 ,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第 五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需 要 在 依 法 划 定 的 电 力

15、设 施 保 护 区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电 力 设 施 安 全 的 作 业 时 , 应 当 经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批准 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后 ,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行 政 法 规 】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 修改 )第 十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批准 , 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后 , 方 可 进 行 下 列 作 业 或 活 动 : ( 一 ) 在 架 空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16、工 程 及 打 桩 、 钻 探 、 开挖 等 作 业 ; ( 二 ) 起 重 机 械 的 任 何 部 位 进 入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进行 施 工 ; ( 三 ) 小 于 导 线 距 穿 越 物 体 之 间 的 安 全 距 离 , 通 过 架 空 电力 线 路 保 护 区 ; ( 四 ) 在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作 业 。【 地 方 性 法 规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 2012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在 电 力 设 施 外 围 水 平 距 离 500米 范 围 内 进 行 爆破 作 业 的

17、, 应 当 征 得 电 力 设 施 产 权 人 的 同 意 , 制 定 安 全 防 护 方 案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 方 可 进 行 。申 请 材 料 1、 电 力 设 施 安 全 作 业 的 申 请 ; 2、 申 请 主 体 ( 单 位 或 个 人 ) 身 份 证明 资 料 ; 3、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 4、 施 工 方 案 ( 附 拟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专 篇 ) ; 5、 施 工 图 纸 。收 费 依 据 和标 准 无法 定 办 理 期限 无承 诺 办 理 期限 10 个 工 作 日前 置 、 后 置事 项 ( 条

18、件 )及 设 立 依 据 无意见 简 化 申 请 材料 的 意 见 建议- 6 - 6 -建议 事 项 清 理 调整 的 意 见 建议 和 理 由前 置 、 后 置事 项 ( 条 件 )调 整 的 意 见建 议加 强 事 中 事后 监 管 的 意见 建 议优 化 后 承 诺办 理 期 限- 7 -附 件 2:1.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 技 术 改 造 )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事项 办 理 流 程程 序 责 任 单 位及 责 任 人 工 作 内 容 办 结 时 限受 理 政 务 服 务 大 厅窗 口王 丹13709527383 对 申 请 人 申 报 材 料 的 齐 全 性 和 合

19、法 性 进行 初 审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予 以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对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出 具 一 次 性 告 知 通 知 书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及 时审 查 审 批 办 公 室技 术 改 造 与 科技 进 步 科赵 建 宁13709520599 针 对 项 目 单 位 提 供 的 具 备 乙 级 以 上 工 程咨 询 资 格 单 位 编 制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书 、 城 乡规 划 ( 建 设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选

20、址 意 见书 、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用 地预 审 意 见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节 能 审 查 意 见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当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并 在 8 个 工 作日 内 确 定 是 否 予 以 核 准 。 自 窗 口 受 理后 第 8 个 工 作日 完 成决 定 市 工 业 和 信 息化 局 主 要 领 导 :杨 志 国0952-2218716分 管 领 导 :张 立 华0952

21、-2218720 通 过 审 查 的 项 目 经 局 分 管 领 导 、 主 要 领导 审 签 后 , 出 具 核 准 文 件 或 者 审 核 意 见 。 自 窗 口 受 理后 第 10 个 工作 日 完 成送 达 政 务 服 务 大 厅窗 口王 丹13709527383 对 批 准 申 请 的 发 放 核 准 文 件 、 出 具 办结 通 知 书 ; 对 不 批 准 申 请 的 出 具 不 予 许可 通 知 书 。 及 时事 后 监 管 技 术 改 造 与 科技 进 步 科赵 建 宁13709520599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会 同 城 乡 规 划 ( 建 设 ) 、国 土 资 源 、

22、环 境 保 护 、 金 融 监 管 、 安 全 生 产监 管 等 相 关 部 门 , 加 强 对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的 稽查 和 监 管 。备 注 1.根 据 规 定 , 需 要 委 托 评 估 和 进 行 专 家 评 议 的 项 目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在 法 定 工 作 日 , 并 书 面 即 时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2.根 据 规 定 , 法 定 20 个 工 作 日 , 优 化 流 程 后 10 个 工 作 日 , 期 间 不 能做 出 决 定 的 , 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延 长 5 个 工 作 日 ;3.受 理 和 送 达 环 节 不 计

23、 算 在 办 理 期 限 内 。- 8 - 8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 技 术 改 造 )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事 项办 理 流 程 图项目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是初步审查科室审查窗口受理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否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窗口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市级权限出具核准文件,上级权限出具审核意见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出具核准意见- 9 -2.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估 与 审 查 事 项 办 理 流 程程 序 责 任 单 位及 责 任 人 工 作 内 容 办 结 时 限受 理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窗 口王 丹13709527383 对

24、 申 请 人 申 报 材 料 的 齐 全 性 和 合 法性 进 行 初 审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予 以 受 理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对 申 报 材 料 不 齐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出 具 一 次 性 告知 通 知 书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出 具 不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及 时审 查 审 批 办 公 室电 力 与 节 能 科李 敏13519267335 对 项 目 能 耗 进 行 核 算 , 在 8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 自 窗 口 受 理后 第 8个 工 作 日完 成决 定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主 要

25、领 导 :杨 志 国0952-2218716分 管 领 导 :马 海 明0952-2218717 通 过 审 查 的 项 目 经 局 分 管 领 导 、 主 要领 导 审 签 后 , 出 具 能 评 审 查 意 见 。 自 窗 口 受 理后 第 10 个 工 作日 完 成送 达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窗 口王 丹13709527383 对 批 准 申 请 的 发 放 能 评 审 查 意 见 、 出具 办 结 通 知 书 ; 对 不 批 准 申 请 的 出 具 不 予 许 可 通 知 书 。 及 时事 后 监 管 审 批 办 公 室电 力 与 节 能 科李 敏13519267335 在 固 定

26、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及 投入 使 用 过 程 中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 对 节 能 分析 文 件 及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验收 和 监 督 检 查 。备 注 1.对 节 能 分 析 文 件 委 托 评 估 的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期 限内 。 2.根 据 规 定 , 法 定 20 个 工 作 日 , 优 化 流 程 后 10 个 工 作 日 。3.受 理 和 送 达 环 节 不 计 算 在 办 理 期 限 内 。- 10 - 10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27、 项 目 节 能 评 估与 审 查 事 项 办 理 流 程 图项目单位(节能评估与审查的申请)是初步审查科室审查窗口受理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否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窗口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出具能评审查意见以窗口形式告知项目单位领取节能审查意见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出具能评审查条件- 11 -3.在 电 力 设 施 周 围 或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可能 危 及 电 力 设 施 安 全 作 业 的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流 程程 序 责 任 单 位及 责 任 人 工 作 内 容 办 结 时 限受 理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窗 口王 丹13709527383 对 申 请 人 申 报

28、材 料 的 齐 全 性 和 合 法性 进 行 初 审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予 以 受 理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对 申 报 材 料 不 齐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出 具 一 次 性 告知 通 知 书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出 具 不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及 时审 查 审 批 办 公 室电 力 与 节 能 科李 敏13519267335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会 同 电 力 相 关部 门 对 需 要 现 场 勘 查 的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勘查 , 在 8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 自 窗 口

29、 受 理后 第 8个 工 作 日完 成决 定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主 要 领 导 :杨 志 国0952-2218716分 管 领 导 :马 海 明0952-2218717 通 过 审 查 的 事 项 经 局 分 管 领 导 、 主 要领 导 审 签 后 ,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 自 窗 口 受 理后 第 10 个 工 作日 完 成送 达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窗 口王 丹13709527383 对 批 准 申 请 的 发 放 审 批 文 件 、 出 具 办 结 通 知 书 ; 对 不 批 准 申 请 的 出 具 不予 许 可 通 知 书 。 及 时事 后 监 管 审 批 办

30、公 室电 力 与 节 能 科李 敏13519267335 在 实 施 安 全 作 业 过 程 中 , 会 同 有 关 部门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备 注 1.需 要 现 场 勘 查 的 项 目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办 理 期 限 内 。2.受 理 和 送 达 环 节 不 计 算 在 办 理 期 限 内 。- 12 - 12 -在 电 力 设 施 周 围 或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可 能危 及 电 力 设 施 安 全 作 业 的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流 程 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是初步审查科室审查窗口受理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否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窗口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出具审批意见以窗口形式告知项目单位领取审批意见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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