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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规范汇总.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112208 上传时间:2018-06-12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1.2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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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摘录一、 概述 .1二、 总体要求 .11、规划编制 .11.1、综合防灾体系规划 .11.2、专项规划 .32、规划许可 .3三、 重要条文摘录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4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10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18265-2000.11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 50984-2014.11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116、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 3093.157、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 .158、城市电力规划规

2、范 GB/T50293-2014 .179、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17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1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2003.21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 - 2012.22四、 规范目录 .241、国家标准 .242、国家、省、市发布的文 件 .2711、概述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淄规发201512 号)要求,为全面做好全市城乡规划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规划管理人员及项目审批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现把涉及城乡规划

3、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摘录。2、总体要求1、规划编制在规划编制层面,安全生产主要涉及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综合防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编制危化品行业安全专项规划,防范城乡规划编制风险。二是,建立部门联审沟通机制,规划编制前认真调查相关资料,排查安全隐患,提出安全措施,提高规划成果质量,纳入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综合考虑公共卫生、反恐、安全生产等非传统灾害预防在城市空间布局的规划。四是,创新规划编制,编制安全保障型城市规划,探索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管理的新途径。1.1、综合防灾体系规划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提出综合防灾体

4、系规划2原则为:按照“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准确预报、快速反应、措施有效”的原则,在完善单一灾种防抗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健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抗毁和救助能力。(1)防洪减灾:张店城区按不低于 100 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淄川城区、博山城区、临淄城区、周村城区和三县城根据人口规模及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分区设防条件等,按 50-100 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建制镇按 20 年一遇标准设防。穿过城区的主要河道按100 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2)消防: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设置消防站点、加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系统

5、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2020 年中心城区应配建消防站 46 个,近期中心城区应配建消防站 35 个,其中新建市级消防指挥中心 1 处,特勤消防站 2 处,普通消防站 32 处。(3)人防:战时,张店城区、周村城区和临淄城区留城人员比例定为 40,其他城区为 30,人防工程按战时留城人员全部进入人防工事进行建设。(4)防震减灾: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选址应尽量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岩溶塌陷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3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6、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能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1.2、专项规划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主要有电力规划、燃气规划、热力规划以及市政环卫规划等涉及公用设施的市政专项规划。应在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基础之上,深化细化各专项规划。2、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落实项目具体要求,综合考虑消防、人防、环评、安评(安全预评价) 、地下采空区、压履矿产、文物、抗震、国

7、家安全、机场净空、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和生态保护等内容。针对规划编制和许可管理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及时做好沟通衔接并督促落实,征求消防、人防、安全检查等部门的意见。3、重要条文摘录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较多,仅对目前掌握的部分重4要条文摘录,供规划管理及规划审批人员参考。考虑到条文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实际使用中详细内容应以具体规范为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

8、、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因该表注释内容较多,具体注释内容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5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5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6注:因该表注

9、释内容较多,具体注释内容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5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因该表注释内容较多,具体注释内容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72015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因该表注释内容较多,具体注释内容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5423 甲、乙

10、、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 3) 一组罐最大容量(m 3)甲、乙类液体 200 10008丙类液体 500 3000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确定。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 (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m)9注:因该表注释内容较多,具体注释内容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5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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