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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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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契约形式为单一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

2、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本指引要求明确的内容必须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特别揭示,并在资产管理合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

3、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 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用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资产管 理合同中已订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因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管理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指引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4、第九条 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 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与合同编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名称的全称。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当包括管理人简称,格式为“管理人简称 +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在名称中加入相应标识: (一)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含“ FOF”、“ MOM”或者其他能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二)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

5、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按 照规定在其名称中表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保持唯一性,且不得存在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表述。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十三条 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及本指引。 第十四条 说明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

6、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第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第十六条 列明管理 人、托管人(如有)及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

7、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如有)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向管

8、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 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9、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五)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

10、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如有)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

11、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

12、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如有),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13、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

14、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

15、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有)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16、,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八)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十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如有)和投资者; (二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

17、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18、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九)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19、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十二)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三)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

20、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或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对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 MOM)进行特别标识;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九)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

21、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 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二十七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第七节 资产管理 计划的财产 第

22、二十八条 订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未聘请托管人的,应订明委托财产保管方式。 3.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

23、管费(如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24、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如聘请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订明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财产移交的流程及其他事项。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2.列明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25、。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列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 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订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投资者提取委托财产的流程和通知方式。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投资者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投资者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

26、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2.列明投资者在本合 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特别说明: 1.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暂未确定具体投资标的的,应当约定披露方式及时限; 2.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 (三)说明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四)说明 FOF 产品(如是)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六)业绩比较基

27、准(如有)及确定依据;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 (七)投资策略,说明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八)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九)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十)说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管理 人应详细列明上述相关特定风险; (十一)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十二)订明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

28、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第九节 投资顾问(如有)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当列明投资顾问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资质和基本情况; (二)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说明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说明 FOF 产品(如是)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

29、披露频率。 第三十四条 订明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同时,列明本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列明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及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七

30、条 具体订明有关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如有)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四)托管人(如有)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八)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三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第三十八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托管人(如有)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

31、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按照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使用侧袋估值等特殊估值方法的,应进行明确约定,并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32、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如有)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一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订明可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其中,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三)订明管理人 和托管人(如有)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四)订明

33、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及其他服务业务费率。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五)订明业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则、计算方法、计提比例和提取频率; (六)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安排。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 (一)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二) 收益分配原则,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等;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四)

34、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订明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订明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如有);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 (五)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七)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

35、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八)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六)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六条 订明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第四十七条 列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

36、产过程中,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如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如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 (三)其他风险。 第四十九条 管理人应 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7、 第五十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 (一)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三)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

38、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详细订明因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二)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如有)。 第五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如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

39、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三)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四)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如有); (五)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

40、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五)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二)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三)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清算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订明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五)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托管人(如有)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1、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订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说明资产

42、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加 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五十九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六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六十二条 说明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节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指引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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