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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成长优选-鑫享7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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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商成长优选 -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11 月华商成长优选 -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目 录一、前 言 .1二、释 义 .2三、声明与承 诺 .4四、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5五、委托 财产 .9六、投 资政策及变更 .13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7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9九、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22十、越权交易的界定 .27十一、委托财 产的估值和 会计 核算 .28十二、资产管 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 .33十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37十四、报告义务 .38十五、风险揭示 .39十六、资产管理合 同的生效、变更 与终止 .43十七、违约 责任 .46十八、争议的处理 .47十九、其他事项 .48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1一、前 言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以下简

3、称“试点办法 ”) 、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委托财产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相关方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

4、人。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 、 试点办法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确认,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二、释 义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指华商成长优选-鑫享7号资

5、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本合同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 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委托人 指资产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工作日 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合同生效日 指自符合试点办法要求的初始委托资金到账之日。合同期限 指本合同有效期限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3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即托管专户期货账户

7、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配合资产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即资金账户委托财产收益指委托财产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委托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委托财产总值指委托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委托财产应收的追加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扣除委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固定管理费、应付托

8、管费、应付清算款、应付佣金等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委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净值的过程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4三、声明与承诺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募集并有权使用的资产,不属于结构化杠杆产品,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

9、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

10、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委托人承诺委托人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产只能从以委托人开立的账户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专户。委托人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委托人初始及追加委托资产时使用的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初始、追加与提取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11、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5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名称: 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5)依据本合同

12、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配合资产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

13、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如实向资产管理人进行书面告知。(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6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

14、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法定代表人:李晓安联系人:吴淞龙联系电话: 021-20673781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

15、职能机构。(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6)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后台运营业务;(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7(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

16、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职能机构备案。(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

17、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如本合同运作过程中,有需要资产委托人签字的书面文件,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资产委托人。(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20 楼邮政编码:200041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联系人: 马宁华商成长优选-鑫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8联系电话:021-5

18、2629999-212099传真:021-62159217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职能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

1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职能机构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职能机构。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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