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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56037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58 大小:335.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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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 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3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6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6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17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9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20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1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2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3 十三、 集合计

2、划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26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8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9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5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37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9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40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1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2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6 二十四、 风险揭示 48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3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 特别约定: 本 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

3、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 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 方, 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 (即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者) 作为本合同一方,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 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运作, 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以下简称 业务规范 ) 等法律、

4、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 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管理 办法 、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光大阳 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 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集合 计划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委托人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5、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 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 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3 二、 释义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集合 计划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说明书、本集 合计划说明书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合同或本合同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

6、托管协议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 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开始施行 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开始施行 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正式发布并 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管理人、光证资管 指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份额持有人、持有 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 集合计划,且剩余持有份额大于零的委托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4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

8、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或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集合计划的其他投 资者 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达到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和 说明书 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 日期 推广机构 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 将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A 类份额 指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包含 A 1 A 6 六类份额。 B 类份额 指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 推广期 由管理人在说明书中约定,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将

9、发售 A 1 类和 B 类份额。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不固定运作期间 运作周期 指优先类某一份额从该份额对应开放期(若无,开 放期则为成立日)次一工作日至该份额下一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工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开放日 优先级份额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 据需要在 2 个月内完成 A 2 A 6 五个份额的首期发售 工作。A 1 A 6 内的首个开放期分别为 10 月、11 月、 12 月、次年 1 月、次年 2 月、次年 3 月的首三个工 作日,后续开放期为前一开放期后每 6 个月设一开 放期。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0、 优先系列份额,每个开放期仅开放优先系列中的一 类份额。在某一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该优先级份 额自动退出。 次级份额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次级份额持 有人可视运作情况在任一工作日提出参与、退出申 请。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 期,并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5 T 日 指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T+N 日 指 T 日起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参与 指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 合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计 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在

11、当期运作到期日全部自 动退出。 计划份额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计划单位 指本集合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参考年化收益率 指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系列各份额将分期公布参考年 化收益率。在推广期内,由管理人公告第一个封闭 期内 A1 类份额的参考年化收益率; 在集合计划每类 份额发售的前 5 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公告本期该类 份额参考的年化收益率,仅作为投资者的参考。 本集合计划实现的投资收益,除优先系列各份额享 有之外的其他收益由次级份额享有。 指定网站 指管理人发布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光大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网(www.ebscn- )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

12、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支付系统 或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和其他突发 事件等 关联方关系 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所指关联方 关系的含义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6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即 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 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中列示。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13、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634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电话: (010)63636363 推广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注册

14、资本:34.18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634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见上文。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7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名称 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为“光大阳光北斗星” 。 (二)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 目标规模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 A1 份额规模上限为 5 亿元;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 上限。 (四)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 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 品, 包括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 现金类资产, 也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 (

15、包括首发和增 发) 、 新券申购 (包括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 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 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一年期以上的国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 期限在 7 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总额占资产总 值的比例不超过 30% 。 (2)现金类资产合计市值占资产

16、总值的比例为 0-10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活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大额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1 年以下的国债和央行 票据、期限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正回购, 但是参与证券正回购融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 计划资产净值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同意:(1 )本集合计划资产也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投资于此类品种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除外) , 管理人 应于投资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 交易

17、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 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 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法律法规或中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8 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委托人签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即表示同意上述条款, 管理人无需另行征求 委托人意见, 同时, 管理人需做好信息披露业务, 并做好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相 关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本集合计划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资产管理计

18、划规模 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暂时无法交易的,自可 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 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集合计划原有投 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 划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五) 管理期限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六) 开放期、封闭期 1、开放期 优先级份

19、额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管理人根据需要在 2 个月内完成 A 2 A 6 五个份额的首期发售工作。A 1 A 6 内的首个开放期分别为 10 月、11 月、12 月、次年 1 月、次年 2 月、次年 3 月的首三个工作日,后续开放期为前一开放期后每 6 个月设 一开放期。 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系列份额, 每个开放期仅 开放优先系列中的一类份额。 在某一份额运作周期的到期日, 该优先级份额自动退出。 次级份额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次级份额持有人可视运作情况在任一工作 日提出参与、退出申请。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并及时在指定网站上

20、发布 公告。 例如本集合计划 2013 年 4 月 18 日成立, 则优先系列各类份额开放期 (不考虑节 假日的情况)为: 份额 开放期 A1 当年 10 月 1 日3 日;次年 4 月 1 日3 日 A2 当年 11 月 1 日3 日;次年 5 月 1 日3 日 A3 当年 12 月 1 日3 日;次年 6 月 1 日3 日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9 A4 次年 1 月 1 日3 日;次年 7 月 1 日3 日 A5 次年 2 月 1 日3 日;次年 8 月 1 日3 日 A6 次年 3 月 1 日3 日;次年 9 月 1 日3 日 2、封闭期: 除开放期外, 本集合计划的其余期间均为封

21、闭期。 封闭期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自动将在优先系列各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自动将该类份额全额退出给委 托人。 (七)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币 5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九)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是债券型短期理财产品, 优先类份额属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预期收 益较为稳定。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产品,高于货币市场产品。 本集合计划优先系列各份额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适中投资

22、者。 次级份额仅由管理人或其母公司光大证券参与, 且次级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总值的 20% 。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十)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主要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0 管理人应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说明书 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书面或电子方

23、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详细介 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 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 引导客户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假宣传、 夸 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 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集 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 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 报

24、刊及其他公共 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率 1、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 2、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退出费。 3、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2)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4、托管费 托管费率:0.10%/ 年。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1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工作日可以参加本集合计划。 若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的参 与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规模上限, 或者委托人的参与金额累计达到 1 亿元且委托人 不少于 2 人时, 管理人有权提

25、前终止推广期, 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2)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 1.00 元/ 份; (3) 优先级份额在开放期参与的价格为 1.00 元/ 份, 次级份额在存续期内的开放 日参与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次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4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 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并根据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确认参与份

26、额; (5 )在开放期,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 权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并根据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确认参与份额。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推广期/ 开放期的交易时间 段内办理。 (2 )委托人应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项下, 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以下简称 “指定账户” ) 。 委托人申请参与时应在该指定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指定账户内参与资金不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2 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

27、合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消指定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 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指定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 失, 由委托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推广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投资者既可以到集合计划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 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 申请是否有效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参与申请经确认有

28、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 部分。 (4)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一般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 参与确认情况, 也可在注册登记人的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 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 (5)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 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 参与金额/ (1+ 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 参与金额- 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 (净参与金额+ 利息)/ 计划单位面值 b.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 参与金额/

29、(1+ 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 参与金额- 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 净参与金额/T 日单位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3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 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无法计算等集合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形; (

30、3)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5)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6 )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 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优先级份额退出在该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办理。 次级份额退出可在任一工作日办 理。 2、退出的原则 (1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退出价格以退出当日的计 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次日披露; (2)本集

31、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的方式退出; (3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支持委托人主动发起的退出操作,管理人将于当 期运作周期到期日自动发起退出计划指令; (4 )管理人在不损害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应于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4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申请方式与确认:集合计划当期优先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T 日),管理 人自动将相应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委托人无需手工操 作。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可在任一工作日按照推广机构公布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于 2 个工作日内确认。 (2) 款项支付: 管理人

32、在 T 日发起自动退出指令后, 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由管 理人划出,委托人可在 T+2 日查询退出款项到账情况。次级份额委托人退出申请确 认后, 退出款项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划往委托人账户。 在发生延期退出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为 0。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委托人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退出总额=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 退出费用= 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0 退出金额= 退出总额- 退出费用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

33、划资产损益。 5、退出份额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 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 托人,因此不存在退出限制与次数要求。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 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 托人,委托人无需手工操作,因此不存在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特别限制情形。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 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 托人,委托人无需手工操作,故不存在巨额退出的特别限制情形。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 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

34、退出给委 托人,委托人无需手工操作,故不存在连续巨额退出的特别限制情形。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5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等集合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形; (3)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 )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 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或暂停受理退

35、出的方式包括: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 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 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 出业务的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6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一)参与方式和金额(比例)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次级 (B 类) 份额, 次级 (B 类) 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 额的 20% 。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集中进行, 管理人以次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保障优先系列 各份额获得参考收益率。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除承担份额相对应责任外, 不再承担额外责 任。

36、(三)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参与、 退出时应当 提前 5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通知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 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7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一)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的差别,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系列 (A1-A6 类份额) 和次级

37、(B 类份额) , 其中次级份额为管理人自有资金或其母公司光大证券参与, 且 次级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 (二)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仅发行募集优先级份额当中的 A1 份额和次级份额,A1 份 额发行规模不低于 1 亿份, 次级份额发行规模不低于 500 万份, 因此初期份额配比不 高于 20:1。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优先级各期限份额分期运作, 规模不定, 管理人将视集合计 划运作情况参与、退出次级份额,因此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份额配比不定。 (三)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旨在保障优先级份额获得相应参考收益率, 并非借用优先级 份额实现杠杆操作,因此本集合计划不设

38、杠杆比例。 (四)风险承担 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集中进行, 管理人以次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保障优先系列 各份额获得参考收益率。 (五)净值计算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工作日, 管理人在计算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原则分别计算 A1 、A2 、A3 、A4 、A5 、A6 份额和 B 份额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 单位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各级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在 T 日,令 t 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8 C t 为 T 日收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 后的价值; S Bt

39、 指 T 日 B 份额的份额总数; t i 为 Ai 自本份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R i 为 Ai 份额当日所处份额运作周期的参考年化收益率; S i 指 T 日 Ai 份额的份额总数; NA V it 指 T 日 Ai 份额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i=1 、2、3、4、5、6; 1、C t 6 i=1(1+R i t i/ 365) S i ,则 NAV it = C t 6 i=1(1+R i t i/ 365) S i (1 R i t i/ 365)NAV Bt=0 2、若 C t 6 i=1(1+R i t i/ 365) S i ,则 NAV it = 1

40、R i t i/ 365 NAV Bt= C t 6 i=1(1 R i t i/ 365) S i S Bt Ai 份额 (i=1 、2、3、4 、5、6) 的 单位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T 日 Ai 份额 (i=1 、2、3、4、5 、6) 的 单位份额参考净值在工作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净值报告日公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9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光证资管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 条件、 要求 及限制

41、, 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光证资管拟定的投资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 根据光证资 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 光证资管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主动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0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 (含参与费) 不低于 1 亿元, 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并 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 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

42、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 户或本集合计划在资产托管机构专设的募集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届满之日,本集合计划未能达到上述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 用, 将已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推广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委托人,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集合计划已经宣布成立。 2、日期 具体日期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迟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3 个月。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1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

43、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由托 管人在 “中国光大银行托管专户” 下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设, 证券账户名称 应当是“ 【光证资管- 光大银行- 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备注:账户名 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 记录委托人通过该 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或其它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 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一位 委托人开立集合

44、计划账户,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原则上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5、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 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 自有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 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 除依照 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

45、得被处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2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 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 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 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 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 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 管理和 运作、 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 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 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 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 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 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 产财

46、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 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 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如管理合同、 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 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3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投资形成的各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每一计划份额按合同规定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 优先级份额按照参考年化收益率在其对应期间将收益进行平摊,

47、得到单位份额参考净 值,详见第七章。 (四)估值目的 客观、 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 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计划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本息、有价证券等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存续期内每个正常工作日为估值日。 (七)估值方法 (1)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48、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b.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场内交易 的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托管在场外的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4 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单位净值估值, 估 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LOF 、ETF 在场内的, 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49、 以最近一日收盘 价计算。 (2 )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 曲线估值价格计算。 (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货 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 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估值日无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4)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6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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