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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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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 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 应急发 201 135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卫生厅局 ,新疆生 产建设兵 团卫生局 , 中国疾 病预防控 制中心 , 卫生 部卫生监 督中心 , 中国 健康教育 中心 :根据 卫生部 、 发展 改革委 关于 加快突发 公共事件 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卫应急发 2010 57号)等文件要求 , 为提 升基层卫 生应急管 理水平 , 我部 决定在全 国范围内 开展国 家卫生应 急综合示 范县 ( 市 、 区 ) 创建 工作 。 现将 国家 卫生应 急综合示 范县(市 、区)创 建工作指 导方案 印

2、发给你 们 ,请认 真贯彻落 实。二 一一 年十月二 十五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创建工作指导方案为提 升基层卫 生应急管 理水平和 卫生应急 能力 , 确保 卫生应急工 作有力 、 有序 、 有效 开展 , 根据 国务 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 基层应 急管理工 作的意见 (国办 发 207 52号 )、 卫生部 、 发展改 革委 关于 加快突发 公共事件 卫生应急 体系建设 和发展的 指导意 见 ( 卫应 急发 2010 57号 ) 等文 件精神和 落实 医药 卫生体 制 改 革 有 关 要 求 , 卫 生 部 决 定 开 展 国 家 卫 生 应 急 综 合 示 范 县(市、 区 )

3、创建 工作。一、目标利用 3到 5年时 间 , 在全 国创建 10个左 右以区 /县级 行政区划为单 位的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 市 、 区 ) , 以点 带面 , 总结推广 先进基层 卫生应急 综合管理 模式 , 全面 提升我国 基层卫生 应急能 力。二、原则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 市 、 区 ) 的创 建工作 , 坚持 国家主导 、省级推 进、属地 负责的原 则;坚持 以评促建 、评建结 合 ,择优 推荐的原 则 ; 坚持 公平 、 公开 、 公正 的原则 ; 坚持 服务大局 、注重 实效、稳 步推进、 动态管理 的原则。三、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内容和要求

4、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市 、 区 )的创 建和评估 内容主要 包括 : 卫生 应急组织 体系 、 指挥 协调 、 预案 体系 、 应急 准备 、 监测预警 、应急处 置、总结 评估、社 会动员等 8个方 面。(一 一 一 一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县级人 民政府成 立突发公 共事件卫 生应急领导组 织和工作 机构,将 卫生应急 体系建设 纳入政府 相关规划 , 将卫生 应急工作 考核纳入 政府目标 责任书; 辖区内的 乡镇(街 道 )政府 成立卫生 应急领导 组织 , 辖区 内的村 ( 社区 ) 指定 公共卫生信息 员负责突 发公共卫 生事件信 息收集与 上报等工

5、 作 。 县级 卫生行政 部门成立 有独立编 制的卫生 应急办公 室 ; 辖区 内二级以 上医疗机 构、疾病 预防控制 机构、卫 生监督机 构设立或 指定部门 、 人员负 责卫生应 急工作 ; 其他 医疗卫生 机构明确 专人负责 卫生应急工作 。 (二 二 二 二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在县级 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 事件卫生 应急工作机构 的领导下 , 卫生 行政部门 与相关部 门建立突 发事件卫 生应急处置 协调联动 机制;辖 区内卫生 行政部门 、医疗卫 生专业机 构 、有关 重点企事 业单位建 立卫生应 急联络网 ; 建立 县级卫生 应急指挥与 决策信息 系统 , 具备

6、 信息共享 、 决策 支持和视 频会商等 基本功能 。 (三 三 三 三 )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县级人 民政府制 定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 和 突发 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 预案 ; 县级 卫生行政部 门结合本 地实际制 定各类单 项卫生应 急预案 ; 辖区 内二级以上医 疗机构 、 疾病 预防控制 机构 、 卫生 监督机构 制定相关 卫生应急预 案、技术 方案或行 动方案, 各类预案 和方案实 现动态更 新 ;县级 卫生行政 管理人员 、 医疗 卫生专业 人员应熟 知本县 、 本单 位卫生 应急预案 和方案的 内容及要 求 ; 辖区 内乡镇 ( 街道 ) 政府

7、 制定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社区 ( 乡镇 ) 应急 预案 ; 辖区 内重点企事业 单位制定 符合本单 位实际的 卫生应急 预案或行 动方案 。 初步形成 政府专项 预案 、 部门 单项预案 、 企事 业单位预 案为架构 的突发事 件卫生应 急预案体 系。 (四 四 四 四 )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县级人 民政府将 卫生应急 专项工作 经费列入政府 财政预算 , 并能 根据卫生 应急处置 需要及时 安排临时 处置经费 。 县级 卫生行政 部门组建 突发事件 卫生应急 专家咨询 委员会和分类 的专业卫 生应急处 置队伍 , 配备 相应的装 备 ; 制定 卫生应急专业 队伍 、

8、卫生 应急管理 干部和医 疗卫生人 员的培训 、 演练 计划 ,并按 计划落实 , 定期 进行效果 评估 ; 制订 卫生应急 物资储备 目录并落 实储备 , 相关 制度完备 ; 医疗 卫生机构 应当具有 一定的卫 生应急 资源扩增 能力,能 迅速及时 做好收治 伤病员的 准备。 (五 五 五 五 )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县级卫 生行政部 门有完整 的传染病 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监 测 、 实验 室检测 、 健康 危害因素 监测 、 救灾 防病信息网 络直报等 监测网络 , 并指 定专业机 构负责监 测工作 , 建立 监测基 础信息数 据库 , 定期 组织专家 对辖区内 突发公

9、共 卫生事件 风险进 行常规和 专题评估 , 提出 评估意见 、 预警 和干预措 施 ; 县级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有 专 人 负 责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网 络 报 告 与 管理工 作 , 每月 至少汇总 分析 1次数 据 。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报告 率 、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 10。 (六 六 六 六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突发公 共卫生事 件发生后 ,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能 及时组织 医疗卫生 专业机构 对事件进 行初步核 实、确认 , 采取必 要措施, 并及时向 同级人民 政府和有 关上级专 业部门报 告 ;县

10、级 人 民 政 府 能 迅 速 启 动 或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启 动 相 应 级 别 的 应 急响应 ; 医疗 机构能及 时高效承 担病人现 场救治 、 接诊 、 收治 和转运工 作 , 并能 有效开展 事件相关 病例上报 工作 ; 县级 疾病预防 控制机 构能按要 求采取相 应的应急 措施 ; 卫生 监督机构 能及时开 展饮用 水 、 公共 场所卫生 等卫生监 督工作 , 能协 助卫生行 政部门及时调 查处理应 急处置工 作中的违 法行为 ; 职能 部门能利 用大众媒体及 时发布经 授权可由 其发布的 应急处置 相关信息 , 有效 开展面向公 众的风险 沟通。重大 活动开展 前 , 县

11、级 卫生行政 部门和专 业机构能 有效开展公共 卫生风险 评估工作 , 提出 排查治理 意见和干 预措施 , 制定 相应的 卫生应急 保障预案 和工作方 案 ; 重大 活动期间 , 县级 医疗机构 、 疾病 预防控制 机构 、 卫生 监督机构 能相互配 合 , 有效 完成医疗救 治 、 流行 病学调查 、 实验 室检测 、 卫生 监督等工 作 , 保障 措施得 力、效果 良好。(七 七 七 七 )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突发事 件卫生应 急处置和 重大活动 保障结束后, 县级政府 或县级卫 生行政部 门均能对 卫生应急 准备与保 障 、应急 处置与救 援措施、 危害及处 置救援

12、效 果等内容 进行评估 , 并形成 评估报告 。 按同 级政府的 统一部署 , 开展 辖区内恢 复重建工作的 卫生学评 估及卫生 系统内的 恢复重建 工作 。 制定 并执行合 理的补 助标准 ; 对因 参与应急 处置和医 疗救援而 致病 、 致残 、 致死人员 , 配合 有关部门 按国家标 准给予补 助和抚恤 , 做好 相关善后工作 。(八 八 八 八 )社会动员 社会动员 社会动员 社会动员。县级卫 生行政部 门应当制 定卫生应 急知识宣传教 育年度计 划 。 利用 多种形式 开展卫生 应急知识 的宣传 、 教育 ,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 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 识素养 。

13、 县级 政府或其 相关部门 组建卫生 应急救援 志愿者队伍 , 制定 管理制度 并能定期 开展培训 、 演练 , 志愿 者能掌握 基本救援 知识与技 能。四、职责分工卫生 部卫生应 急办公室 负责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市 、区 ) 的组 织领导和 管理工作 , 统筹 规划全国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市 、 区 ) 创建 工作 , 成立 领导小组 、 工作 组和专家 组 , 组织 对省级 卫生行政 部门推荐 的国家卫 生应急示 范县 ( 市 、 区 ) 的复 核 、命名 和督查 。 中国 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设立管理 办公室 , 负责 国家卫生 应急示范 县(市、 区)资料 审查、技

14、术支持等 具体工作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本 工 作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国家 、 省级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 市 、 区 ) 建设 工作 , 制定 本辖区内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 市 、 区 ) 的建 设方案 , 在本 行政辖区 内选择有代表性的 3-5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 (市、区 ),向卫生部 推荐申报 国家卫生 应急综合 示范县 (市、 区 )。地市 级和县级 卫生行政 部门在本 级政府的 领导和支 持下 , 在上级 卫生行政 部门的指 导下 , 按照 相关标准 开展卫生 应急综合 示范县 ( 市 、 区 ) 的建 设 , 自评

15、 符合申报 条件的 , 按相 关程序向 省级卫 生行政部 门申报省 级卫生应 急综合示 范县(市 、区)。五、实施步骤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市 、 区 )的创 建步骤为 : 县级 卫生行政 部门对照 相关标准 开展创建 , 自评 符合申报 条件 , 经本 级政府和 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 盖章同意 后 , 向省 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 报省级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市 、 区 )。 省级 卫生行政 部门从中 评估选出有 代表性的 省级卫生 应急综合 示范县 (市 、 区 ), 向卫 生部推荐申报 国家卫生 应急综合 示范县 (市 、 区 )。 卫生 部不定期 组织对申报 国家 卫生 应急

16、综合 示范 县( 市、 区) 的区 /县 进行 复核 ,对 通过复 核的命名 为国家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市、区 )。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市 、 区 )的创 建周期分 为 4个阶 段 :第一 阶段 : 201年 , 部署 工作 。 卫生 部启动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市、 区 )建设 工作,印 发 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市 、区 ) 评估 标准 ( 内容 见附件 ) 。 各地 对照本标 准 , 结合 本地实际, 开展省级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市、 区 )建设 工作。第 二阶 段: 2012年 -2013年 ,开 展评 估。 各省 级卫 生行 政部门按 分配的名

17、额,可以 不定期从 省级卫生 应急综合 示范县( 市 、区) 中择优申 报国家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市、区 )。 第 三阶 段: 2012年 -2013年 ,复 核命 名。 由卫 生部 卫生 应急办公 室不定期 组织对各 省(区、 市)申报 的示范县 (市、区 ) 进行复 核 , 对通 过复核的 申报县 ( 市 、 区 ) 按程 序命名为 国家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市、 区)。第 四阶 段: 2014年 -2015年 ,巩 固推 广。 各地 继续 加强 示范区建 设 , 卫生 部 、 省级 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 对已命名 为国家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 市 、 区 ) 进行 不定期抽 查

18、 , 不断 巩固成效 , 总结经验 , 逐步 在全省 ( 区 、 市 ) 、 全国 范围推广 示范县 (市 、 区 )建设成 果,扩大 示范效应 。抽查中 不符合标 准的,要 求限期整 改 ,整改 不合格的 , 撤销 国家卫生 应急综合 示范县 ( 市 、 区 ) 的命 名 。六、工作要求(一 (一 (一 (一 ) ) ) )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 , , , 稳步推进 稳步推进 稳步推进 稳步推进。实施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市 、区 )创建 工作是落 实深化医 药卫生体 制改革要 求,提升 突发事件卫生 应急能力 的抓手 。 各地 政府及卫 生行政部 门要增强 做

19、好卫生应急 管理工作 的责任感 、 使命 感和紧迫 感 , 要把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县 (市、 区 )建设 作为近五 年卫生应 急工作的 重点工作 之一 , 切实落 实政府公 共卫生任 务财政补 助,加大 投入,明 确工作进 度 ,保障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 (市 、 区 )建设 工作落到 实处 , 达到 预期目标 。(二 (二 (二 (二 ) ) ) ) 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 , , , , 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创建的目 的是通过 加强对卫 生应急的 依法科学 规范管理 , 逐步 提升有力有 序有效处 置突发事 件的卫生 应

20、急综合 能力 。 各地 要按照示 范县 (市 、 区 )创建 的核心内 容抓紧建 设 , 注重 与政府 、 有关 部门形成合 力 , 并加 强对辖区 内医疗卫 生机构及 有关单位 的指导 , 切实提升 卫生应急 的综合能 力和各专 业能力。 (三 (三 (三 (三 ) ) ) ) 措施有力 措施有力 措施有力 措施有力 , , , , 扎实推进 扎实推进 扎实推进 扎实推进 。 。 。 。 各地 要制订工 作计划 , 采取 有力措 施 , 统筹 推进卫生 应急综合 示范县 (市 、 区 )建设 。 在组 织实施省 级卫生应 急综合示 范县 ( 市 、 区 ) 创建 工作的基 础上 , 有计划、

21、 有重点地 支持本辖 区国家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市、区 ) 建设工 作。循序 渐进,扎 实推进卫 生应急能 力建设。(四 (四 (四 (四 ) ) ) ) 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 , , , , 加强督导 加强督导 加强督导 加强督导 。 。 。 。 各地 在推进卫 生应急综 合示范县( 市、区) 建设过程 中,要加 大对基层 卫生应急 示范县( 市 、区 ) 重点 建设内容 的指导力 度 , 加强 工作督导 , 提高 基层卫生 应急管 理工作的 规范化 、 科学 化 、 制度 化水平 。 同时 , 注意 在建设过程 中应当符 合当地实 际,避免 铺张浪费 、形式主 义和

22、走过 场 。切实 通过示范 县的建设 带动卫生 应急综合 能力的提 升。 附件 : 国家 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 县(市、 区)评估 标准 .doc附 件 国 家 卫 生 应 急 综 合 示 范 县 ( 市 、 区 ) 评 估 标 准省 ( 区 、 市 ) 地 ( 州 、 市 ) 县 ( 市 、 区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与 要 求 评 估 办 法 分值 评 分 标 准 得 分1.组 织 体 系( 23分 )1.1政 策 保 障 1.1.1县 ( 市 、 区 ) 政 府 将 卫 生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纳 入 当 地 国民经 济 和 社会 发 展 规划 以 及 当地 突 发公 共 事 件

23、应 急 体 系 建 设 “ 十 二 五 ” 规 划 。 查 阅 两 个 规 划 文 件 。 2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得 1分 ; 纳入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 十 二 五 ”规 划 得 1分 。1.2领 导 组 织 工 作 机 构1.2.1县 ( 市 、 区 ) 政 府 成 立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卫 生 应 急 领 导组 织 , 将 卫 生 应 急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目 标 责 任 书 。 查 阅 有 关 组 织 成 立 文 件 、 政 府 目 标 责 任 书 等 。 2 成 立 领 导 组 织 得 1分 ; 纳 入 政

24、府 目 标 责任 书 得 1分 。1.2.2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成 立 有 独 立 编 制 的 卫 生应 急 办 公 机 构 ; 县 ( 市 、 区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卫生 监 督 机构 、 二 级以 上 医 疗机 构 设 立或 指 定 部 门、 人 员 负责 卫 生 应急 工 作 ;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及乡 镇 卫 生院 等 医 疗卫 生 机 构明 确 专 人负 责 卫 生 应急 工 作 。上 述 部 门办 公 用 房、 设 施 设备 符 合 工作 需要 (有 专线 电 话 、传 真 、 网络 等 ), 工作 人 员熟 知 工 作 职

25、责 , 工 作 记 录 完 备 。现 场 考 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疾 控 、 卫 生 监 督机 构 , 抽 查 3个 医 疗机 构 ( 2级 以 上 医 疗卫 生 机 构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查 阅 编 办 文 件 、 机 构 设 置 及 职 责 分 工 、 工作 记 录 等 文 件 。12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独 立 编 制 得 2分 ( 未 独立 设 置 应 急 办 的 不 参 加 评 估 ) ; 疾 控 、 卫生 监 督 、 抽 查 的 医 疗 机 构 设 立 或 指 定 部 门 、 人 员 各 得 1分 , 办 公 设 施 设 备

26、 符 合 要求 、 工 作 人 员 熟 知 职 责 、 工 作 记 录 完 备 各得 1分 。1.2.3县 ( 市 、 区 ) 辖 区 内 乡 镇 ( 街 道 ) 政 府 、 村 ( 社 区 )成立 卫生 应 急 领导 或 管 理组 织 , 指定 专 人 负责 卫生应 急 信 息上 报 等 日常 工 作 , 负责 人 员 熟知 工 作职 责 , 工 作 记 录 完 备 。查阅文件,抽查辖区 内 60%乡 镇 ( 街 道 )和 村 ( 社 区 ) 。 6辖 区 内 乡 镇 ( 街 道 ) 政 府 领 导 组 织 成 立 率 60%得 1分 , 指 定 专 人 率 60%得 1分 ;村 ( 社 区

27、 ) 管 理 组 织 成 立 率 60%得 1分 ,指 定 专 人 率 60%得 1分 ; 被 抽 查 的 乡 镇( 街 道 ) 和 村 ( 社 区 )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1分 。1.2.4县 ( 市 、 区 ) 辖 区 内 餐 饮 、 学 校 、 托 幼 、 建 筑 工 地 、矿业 企 业 以及 危 险 物品 生 产 、经 营 、 储运 、 使 用 等重 点 企 事业 单 位 成立 卫 生 应急 管 理 组织 , 做 好本单 位 日 常卫 生 应 急管 理 工 作, 及 时 向有 关 部 门 上 报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信 息 。查 阅 文 件 , 现 场 考 评2个 单

28、位 (其 中 应 当 有一 所 学 校 )。 2 被 抽 查 单 位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1分 。2 指 挥 协 调 ( 15分 ) 2.1协 调 联 动 机 制2.1.1县 ( 市 、 区 ) 政 府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卫 生 应 急 处 置 多 部门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查阅文件、工作记录 等 。 2 政 府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联 动 机 制 得 1分 , 运 行良 好 得 1分 。2.1.2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与 本 级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与各 级 各 类医 疗 卫 生机 构 间 建立 突 发 事件 卫 生 应急协 调 联 动机

29、 制 ; 辖区 内 各 级各 类 医 疗卫 生 机 构 间 建 立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查 阅 文 件 、 工 作 记 录 等 现 场 考 评 。 6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与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得 1分 , 运 行 良 好 得 1分 ; 卫 生 行 政部 门 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且 运 行 良 好 得 1分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间 建 立 联 动机 制 且 运 行 良 好 得 1分 。2.1.3县 ( 市 、 区 ) 紧 急 医 学 救 援 机 构 (包 括 120)与 110、消防 队、 交通 安全 122等专

30、业机 构建 立信 息互 通和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 查 阅 文 件 、 工 作 记 录 等 现 场 考 评 。 2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得 1分 , 运 行 良 好 得 1分 。2.2指 挥 决 策 系 统 2.2.1县 ( 市 、 区 ) 卫 生 应 急 指 挥 与 决 策 系 统 实 现 与 地 市级 、 省级 、 卫生 部 突 发事 件 卫 生应 急 指 挥与 决 策系统 、 本 级医 疗 卫 生机 构 、 乡镇 ( 街 道) 政 府 及 现 场 考 评 。 6 建 成 且 基 本 功 能 齐 备 得 2分 ; 与 部 、 省 、市 对 接 得 1分 ; 与 本 级 医 疗 卫

31、 生 机 构 对 接得 2分 ; 与 乡 镇 ( 街 道 ) 政 府 及 医 疗 卫 生其医 疗 卫 生机 构 系 统对 接 , 信息 共 享 、 决策 支 持和 视 频 会 商 等 基 本 功 能 完 备 。 机 构 对 接 得 1分 。3.预 案 体 系 ( 17分 )3.1政 府 专 项 预 案 3.1.1县 ( 市 、 区 ) 政 府 制 定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案 和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应 急 预 案 ;辖区 内 乡 镇( 街 道 )政 府 制 定 突 发 公共 卫 生 事件 社 区 ( 乡 镇 ) 应 急 预 案 。查阅预案等文件

32、,现 场 复 核 2个 已 制 定 预案 的 社 区 ( 乡 镇 ) 。 4县 ( 市 、 区 ) 政 府 专 项 预 案 每 件 1分 (任一 项 未 制 定 不 得 参 与 本 评 估 ); 辖 区 内 乡镇 ( 街 道 ) 政 府 预 案 制 定 率 60%得 1分 ;被 抽 查 的 社 区 ( 乡 镇 ) 情 况 均 属 实 得 1分 。3.2卫 生 系 统 预 案3.2.1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符 合 实 际 需 要 的 单项 卫 生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预 案 管 理 制 度 , 定 期 评 估 ,更 新 及 时 。查 阅 预 案 、 管

33、理 制 度 文 件 、 预 案 修 订 记 录等 。 3结 合 当 地 实 际 , 预 案 基 本 种 类 适 宜 得 1分 ;建 立 预 案 管 理 制 度 得 1分 ; 有 修 订 记 录 得1分 。 未 制 定 任 何 类 别 卫 生 应 急 预 案 , 不得 参 与 本 评 估 。3.2.2县 ( 市 、 区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二级 以 上 医疗 机 构 制定 本 单 位卫 生 应 急预 案 、 技术方 案 或 行动 方 案 ,种 类 与 本单 位 基 本职 责 相 适 应 , 更 新 及 时 。查 阅 预 案 、 技 术 方 案 、工作

34、方案等文件,抽查 2个 医 疗 卫 生 机构 。 6 被 抽 查 的 疾 控 、 卫 生 监 督 、 医 疗 机 构 预 案 、技 术 方 案 种 类 适 宜 且 能 及 时 更 新 各 得 1分 。3.3重 点 单 位 预 案 3.3.1县 ( 市 、 区 ) 辖 区 内 餐 饮 、 学 校 、 托 幼 、 建 筑 工 地 、矿业 企 业 以及 危 险 物品 生 产 、经 营 、 储运 、 使 用 等重 点 单 位制 定 符 合本 单 位 实际 需 要 的卫 生 应 急预 案 或 工 作 方 案 。 抽 查 2个 单 位 。 2 被 抽 查 单 位 预 案 、 工 作 方 案 完 备 各 得

35、 1分 。4.应 急 准 备( 27分 ) 4.1专 项 经 费 4.1.1县 ( 市 、 区 ) 政 府 将 卫 生 应 急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政府财 政 预 算, 并 能 根据 卫 生 应急 处 置 需要 及 时 安 排 临 时 经 费 。 查 阅 文 件 、 记 录 。 4 列 入 预 算 得 3分 ; 能 及 时 安 排 临 时 经 费 得1分 。4.2人 力 储 备4.2.1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建 县 ( 市 、 区 ) 突 发事件 卫 生 应急 专 家 咨询 委 员 会, 组 建 分类 专 业 处置 队 伍 , 配 置 相 应 的 装

36、备 。查阅咨询委员会、专 业处置队伍名单;现场 考 评 队 伍 装 备 情况 。 3建 立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得 1分 ; 组 建 队 伍 且级 别 、 种 类 齐 全 得 1分 , 装 备 齐 全 得 1分 。未 组 建 任 何 类 别 卫 生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 不 得参 与 本 评 估 。4.2.2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年 度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组织 对 专 业队 伍 、 管理 干 部 和医 疗 卫 生人 员 的 分类 培 训 , 培 训 有 考 核 。查阅培训计划、培训 方案、培训总结、培训 考 核 记 录 等 。 4有 年 度

37、计 划 得 1分 ; 卫 生 应 急 专 业 队 伍 培训 次 数 4次 /年 得 1分 ; 年 度 培 训 率 85%得 1分 , 总 合 格 率 90%得 1分 。4.2.3县 (市 、 区 )卫 生 行 政部 门 有 年度 演 练 计划 , 县(市 、 区 )卫 生 行 政部 门 和 辖区 内 医 疗卫 生 机 构 能将 实 战 演练 与 桌 面演 练 相 结合 , 有 演练 方 案 和演 练 效 果 评 估 。查阅演练计划;各抽 查 1次实战演练和桌面 演 练 方 案 和 总 结 。 4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年 度 演 练 计 划 得 1分 ; 实战 演 练 有 方 案 和 总

38、 结 得 2分 , 桌 面 演 练 有方 案 和 总 结 得 1分 。4.2.4县 ( 市 、 区 ) 政 府 重 视 卫 生 应 急 交 流 与 科 研 工 作 ,积极 组 织 、支 持 县 (市 、 区 )卫 生 行 政部 门 和 医疗卫 生 机 构参 与 卫 生应 急 的 合作 、 交 流和 科 研 活 动 。 查阅科研、交流活动 记 录 。 4 有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得 1分 ; 科 研 、 交 流 活 动开 展 良 好 得 3分 。4.3物 力 准 备4.3.1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本 级 物 资 储 备 目 录并落 实 储 备, 物 资 采购

39、 、 验 收、 保 管 、领 用 、 补充 、 更 新 、 安 全 等 制 度 完 备 。查阅相关目录、制度 文件;现场考评储备情 况 。 2 有 储 备 目 录 和 管 理 制 度 得 1分 ; 物 资 储 备符 合 目 录 要 求 得 1分 。4.3.2各 类 卫 生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有 装 备 目 录 , 且 装 备 齐 全 。 查 阅 相 关 目 录 、 制 度 文 件 ; 现 场 考 评 装 备 情 况 。 2 有 装 备 目 录 和 管 理 制 度 得 1分 ; 队 伍 装 备符 合 目 录 要 求 得 1分 。4.3.3县 ( 市 、 区 ) 辖 区 内 二 级 以 上

40、医 疗 机 构 物 资 储 备 和应 急 情 况 下 临 时 增 加 床 位 能 力 符 合 需 求 。 现 场 考 评 , 抽 查 2个医 疗 机 构 。 4 被 抽 查 医 疗 机 构 物 资 储 备 齐 全 各 得 1分 ,临 时 增 加 床 位 能 力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1分 。5.监 测 预 警 ( 20分 ) 5.1监 测5.1.1疾 控机 构 、 卫生 监 督 机构 、 乡 (镇 、街 道 )以 上医疗 机 构 等 的 网 络 直 报 覆 盖 率 100%, 且 设 备 设 施 运转 良 好 。 查 阅 报 告 记 录 等 文 件 现 场 考 评 。 3各 类 网 络 直

41、报 覆 盖 率 达 100%得 2分 , 部 分达 到 得 1分 ; 运 转 良 好 得 1分 。 突 发 公 共卫 生 事 件 网 络 直 报 覆 盖 率 不 达 100%不 得参 与 本 评 估 。5.1.2县 (市 、 区 )辖 区 内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和 急 救 中 心 (120)按要 求 报 告突 发 公 共卫 生 事 件相 关 信 息和 突 发 事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信 息 。现 场 考 评 , 抽 查 2个医 疗 机 构 。 查 阅 信 息报 告 记 录 等 文 件 。 2 被 抽 查 医 疗 机 构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1分 。5.1.3突 发公共卫 生事件

42、监 测数据每 月至少汇 总分析 1次, 突 发 公共 卫 生 事件 报 告 率、 报 告 及时 率 、 网 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 100 。现 场 考 评 , 查 阅 数 据 分 析 、 信 息 报 告 记 录等 文 件 。 3“ 五 率 ” 每 一 个 达 100%得 0.5分 ; 每 月 至少 分 析 一 次 数 据 得 0.5分 。 发 现 谎 报 、 瞒报 的 情 况 不 得 参 与 本 评 估 。5.1.4县 ( 市 、 区 ) 辖 区 内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和 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规 范 开 展 预 检 分 诊 工

43、作 ,设立规 范 的 发热 门 诊 、肠 道 门 诊( 或 合 并为 感 染 性疾 病 科 ) , 有 效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现 场 考 评 , 抽 查 3个医 疗 机 构 。 3 被 抽 查 医 疗 机 构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1分 。5.1.5县 ( 市 、 区 ) 辖 区 内 中 小 学 、 托 幼 机 构 建 立 晨 午 检全 日 观 察 和 因 病 缺 课 登 记 制 度 并 执 行 良 好 。 现 场 考 评 , 抽 查 中 学 、小 学 、 幼 儿 园 各 1所 。 3 被 抽 查 单 位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1分 。5.1.6当地疾控机构每年对医疗机构和学校的突

44、发公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与 监 测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现 场 考 察 、 抽 查 1所医 疗 机 构 和 1所 学 校指 导 记 录 。 2 被 抽 查 单 位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1分 。5.2风 险 评 估 5.2.1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对 辖 区 内 突 发公共 卫 生 事件 风 险 进行 常 规 和专 题 评 估, 提 出 评估 意 见 、 预 警 和 干 预 措 施 。 查阅评估报告、工作 记 录 等 文 件 。 2 能 定 期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 评 估 报 告 、 工 作 记录 完 备 得 2分 。5.3预

45、 警5.3.1县 ( 市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监 测 机 构 制 定 适 合 当地 实 情 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最 低 级 别 预 警 线 指标 , 相 关 部 门 能 据 此 发 布 预 警 。查 阅 预 警 线 指 标 文件、预警发布工作记录 。 2 制 定 预 警 线 指 标 得 2分 。5.3.2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的响应率与响应及时率均 达 到 100% 现 场 考 评 , 抽 查 记 录 。 1 响 应 率 与 响 应 及 时 率 符 合 要 求 各 得 0.5分 。6.应 急 处 置( 39分 ) 6.1突 发 公 共卫 生 事 件 处 置6

46、.1.1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置 率 达 100%。 查 阅 工 作 记 录 。 2 处 置 率 达 100%得 2分 , 处 置 率 达 不 到100%, 不 得 参 与 本 评 估 。 (未 发 生 事 件 的直 接 得 分 )。6.1.2突 发公 共 卫 生事 件 发 生后 , 县 (市 、 区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能 及时 组 织 医疗 卫 生 机构 对 事 件进 行 初 步核实 、 确 认,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并 及 时 向有 关 部 门 报告 , 能 利用 大 众 媒体 及 时 发布 经 授 权可 由 其 发布的 应 急 处置 信 息 ,有 效 开 展面 向

47、 公 众的 风 险 沟 通。 县 ( 市、 区 ) 政府 能 迅 速启 动 或 配合 上 级 部门 启 动 相 应 级 别 的 应 急 响 应 。抽 查 3次 突 发 公 共 卫生 事 件 处 置 记 录 、 视频 资 料 等 ; 访 谈 3名群 众 。 6 被 抽 查 的 3次 中 每 一 次 符 合 要 求 得 2分 。(未 发 生 事 件 的 直 接 得 分 ; 不 够 3次 的 按 实际 发 生 事 件 评 估 )。6.1.3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 县 ( 市 、 区 ) 疾 病 预 防控制 机 构 能及 时 开 展流 行 病 学调 查 , 提出 预 防 控制

48、方 案 , 在 自 身 能 力 范 围 内 尽 快 开 展 实 验 室 检 测 ,必 要 时 及 时 送 样 至 上 级 专 业 机 构 。 抽 查 3次 突 发 公 共 卫生 事 件 处 置 记 录 。 3 被 抽 查 的 3次 中 每 一 次 符 合 要 求 得 1分 。(未 发 生 事 件 的 直 接 得 分 ; 不 够 3次 的 按实 际 发 生 事 件 评 估 )。6.1.4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 县 ( 市 、 区 ) 医 疗 机 构能及 时 高 效承 担 现 场救 治 、 接诊 、 收 治和 转 运 工作 , 能 有 效 开 展 和 事 件 相 关 病 例

49、 的 上 报 工 作 。 抽查 3次突发公共卫生 事 件 处 置 记 录 。 3被 抽 查 的 3次 中 每 一 次 符 合 要 求 得 1分 。(未 发 生 事 件 的 直 接 得 分 ; 不 够 3次 的 按实 际 发 生 事 件 评 估 )。6.1.5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 县 ( 市 、 区 ) 卫 生 监 督 抽查 3次突发公共卫 3 被 抽 查 的 3次 中 每 一 次 符 合 要 求 得 1分 。机构 能 及 时开 展 饮 用水 等 环 境卫 生 监 督工 作 , 能 协助 卫 生 行政 部 门 及时 调 查 处理 应 急 处置 工 作 中的 违 法 行 为 。生 事 件 处 置 记 录 。 (未 发 生 事 件 的 直 接 得 分 ; 不 够 3次 的 按 实际 发 生 事 件 评 估 )。6.2突 发 公 共事 件 医 学 救 援6.2.1县 ( 市 、 区 ) 辖 区 120、 医 疗 机 构 迅 速 、 有 效 开 展突 发 事 件 伤 病 员 现 场 救 治 、 转 运 和 收 治 工 作 。 抽查 3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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