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学教案 第一讲 绪 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教学目的和要求绪论就是开头的话。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和介绍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教学方法、手段、学时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白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教学手段:组织课堂讨论、多媒体教学、布置课外
2、作业教学学时:3 学时教学内容绪 论一、研究对象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宪法现象:它是相对于宪法的发展规律而言的,是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法现象。具体来说,它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等。 )如何理解宪法现象呢?问题:同学们成为高考的幸运儿,荣幸地成为大学骄子。如何解释上大学这一现象呢?(齐玉苓案中国宪法第一
3、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自 2001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现行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现行宪法第 19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的职责)二、宪法学的体系(内容详见课件)(一)宪法学研究的理论
4、体系(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三)宪法学的教学体系三、研究范围(补充)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的整个发展史(时间古今宪法):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研究宪法也不能忽视对过去宪法的研究,不可忽视对宪法发展史的研究。宪法作为上层建筑,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关联。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从其封建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发展而来的。研究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本国宪法的历史,也要研究外国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宪法思想史,也要研究宪法制度史;等等。2
5、、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空间中外宪法):研究宪法固然要以研究本国的宪法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外国先行的宪法,也要研究外国过去的宪法;不仅要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要研究发达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宪法。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表现形式明示与暗示的宪法规范):宪法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是宪法的主干,它规定成文宪法的基本内容,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除宪法法典外,宪
6、法学还研究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是除宪法法典外、涉及一国基本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如 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又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等;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是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习俗,它不仅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的“影子内阁” 、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也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美国的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度、国会设立各种委员会等,又如瑞
7、士的联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联邦宪法规定为 4 年、但可连任至死,中国的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的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宪法判例(legal precedents of constitution)是由司法机关创立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 1803 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 )案创立的;还有宪法解释(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等。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内容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所谓条文的宪法,就是表现在法律
8、条文本本上的宪法,即“死的宪法” (宪法文件、宪法条文) ;而现实的宪法则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宪法,即“活的宪法” ,它是条文宪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实施和实现,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脱节。四、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中你遇到的一些现象,你可以想想它有没有违宪。例如,政府强制拆迁,有没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若有侵犯,违背宪法的哪一条?案例:杭州百名公民提起违宪审查建议)、本质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 自学指导和参考书目1、许崇德主编:宪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2、周叶中主编: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3、
9、 中国宪法 ,胡锦光、韩大元著,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4、 宪法学案例教程 ,焦宏昌、姚国建著,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版; 5、 宪法学原理 ,朱福惠主编,中信出版社 2005 年版。6、理想国,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7、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8。课堂、课外训练1你如何看待强制拆迁问题?(或者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你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某一现象)2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3 如何理解宪法现象,试举例说明?第二讲 宪法总论(宪法基本理论)教学目的和要求宪法基本理论是宪法学的原理教学
10、部分,要教给学生具体宪法制度以外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以为具体宪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从教学内容讲,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政的概念、宪法规范、宪法创制、宪法监督和宪法作用,实际上是从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的角度逐层深化,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2.宪法规范3.宪法创制4.宪法作用教学难点:宪法的概念与本质、宪法作用的理解教学方法、手段、学时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课堂讨论、答疑教学学时:9 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辞源学含义宪法一词在古代就
11、已出现。但是,其词意与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古代中国曾有“宪” 、 “宪法” 、 “宪令” 、 “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 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 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 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 const
12、itution )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 1164 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 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近代意义上对
13、宪法概念的使用,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凡是不符合上述特性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一般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根本法。作为根本法,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A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B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C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A宪法的内容与普
14、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正因此,我们通常将宪法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B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a.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 ,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 ;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
15、无效。b.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C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a.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b.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a.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b.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c.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D.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含义它泛指宪法学所研究的作为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宪法本质和宪
16、法现象的总和。二、宪法的本质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1、关于各派宪法本质说的评介A 神的意志说神的意志论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应或体现B 全民意志说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C 阶级意志论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D 意志调和论意志调和论是认为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2、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A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首要地位B 社会政治力量的
17、对比,除了阶级力量对比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包括其他政治力量的对比,这主要是同一阶级内部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与阶级力量对比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如民族组织、行业协会、公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的对比等。3、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反映,是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本教材主张:阶级意志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示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个国家内的根本法,作为法律,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只有到阶级社会消
18、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等等。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宪法的上述本质特征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意义所在。三、宪法分类1、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形式分
19、类,又称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是指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出发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其优点在于拓宽了人们认识宪法的视野,丰富了认识分析宪法现象的角度;其不足在于没有涉及宪法的本质分析和评价。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定义见课件)A、成文宪法:美国、日本、中国、法国。B、不成文宪法:英国。构成:权利请愿书 、 人身保护法 、 权利法案 、 王位继承法 、 国会法 、 国民参政法 、 男女选举平等法 、 人民代表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A、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B、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英国宪法是代表。(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
20、法(定义见课件)A、钦定宪法:1908 年中国 钦定宪法大纲 。B、民定宪法: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C、协定宪法:英国 1215 年 自由大宪章 、法国 1830 宪法。2、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又称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实质分类将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指明了宪法作用的方向和内在性质,是对于宪法现象的本质认识,因而是科学的宪法分类。3、现代宪法分类介绍(1)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2)纲领性宪法和实用性宪法;(3)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意宪法;(4)真实宪法和有名无实的宪法。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一、 宪
21、政的概念梁治平: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宪政(Constitutionalism ) ,也称立宪主义,它的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二、宪政的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宪法的调控性。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这一宪法目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
22、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四、中国宪政建设的条件: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宪法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第三节 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成文宪法的宪法典最主要的是宪法渊源。
23、A、宪法的渊源:a 成文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b 宪法性法律。c 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构不构成违宪。d 宪法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e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B、我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2、宪法典结构:为了对宪法规范进行合理、充分和有系统的表述而对宪法规范采用的编排方式。宪法典的结构一般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种。形式结构是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一般分为章、节、条、款、项和目等。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中的某一部分,一般包括序言、总纲、正文、特殊规定、和附则等。3、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宪法效力特殊的的法律规范。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
24、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等。(1)宪法规范的界定及其特征: 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内容的基本要素,是具有宪法效力、以宪法条文所表述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各种宪法关系、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具有国家根本法地位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因此它具有与普通法律规范相同的一系列特征:在内容上,凡法(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为规则的特征,宪法规范也具有;在形式上,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
25、最重要的内容,并表现为以条、款、项、目为单位的宪法条文规定,能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等。其次,宪法规范是宪法的规范,凡宪法区别于一般普通法律的特征,如宪法是根本法等 ,宪法规范也具有;同时,由于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也有别于宪法原则、宪法概念等。具体说来,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三组特征:A、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作为宪法最主要内容的宪法规范,它所涉及的都是一国根本的制度性问题,如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等,它涉及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它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是细节性的,而是高度原
26、则性的,其采用的文字形式也是简明扼要、带有概括性的语言。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细节规定,则是由一般的普通法律规范来完成的。如果宪法规范的内容过于具体、琐碎,宪法就会变成普通法律的汇编,甚至于取代普通法律的地位,从而失去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的法律意义。B、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特征:宪法规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需要在一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地改、废、立,其意义在于:a、宪法规范是构筑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最主要的宪法依据,它的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到一国法制统一的基础;b、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一国宪法秩序的建立和稳固,宪法秩序是宪法有序化、程序化的社会表现,是一
27、国法律制度有序、统一的基础,而稳定的宪法规范为宪法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宪法基础;c、宪法规范的稳定还是树立宪法权威和尊严、保持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与信仰的必要前提,朝令夕改的宪法规范只会破坏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和尊重。当然,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国家形势、社会现实与国际环境发生变化时,尤其是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定与这些外部条件发生尖锐的矛盾冲突时,就有必要对原有的相关宪法规范进行宪法解释、甚至于宪法修改,以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动态平衡。就比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而言,保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应是主要方面,即使是为了增强宪法规范的适应性需要,也应多些宪法解释,少些宪法修改。
28、C、宪法规范具有本源性和最高权威性的特征: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宪法与一般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及其制度都源于宪法,是由宪法所派生的,因此作为宪法内容的宪法规范便具有本源性的特征,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的规范基础,任何法律及其制度不得与宪法规范相矛盾、相违背,否则它们无效,要么被修改,要么被废除。正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的地位也相应地高于一般普通法律规范,一般普通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合符宪法规范的规定,合宪性是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法律权威的直接要求,一切普通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否则要承担违宪的法律后果。(2)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是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要了
29、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须首先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要素,这三要素间的必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 ,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则
30、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 “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1)宪法规范的假定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 67 条第 3 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该条文所体现的宪法规范的假定的事实条件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行为
31、条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行为“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2)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体现。如上例宪法规范中的处理部分为授权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又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 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要求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还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 39 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禁止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 (3)宪法规范的制裁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其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32、。这一部分往往通过相关的普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或隐含于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任何宪法规范都应具有以上三要素,否则其逻辑结构是不完整的。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两个概念。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宪法文件的构成要素;而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和内容。在理解二者的关系时应注意:a、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成文表现形式,制定法的宪法规范必须以规范性宪法文件和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表现;但宪法条文并不是宪法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既可表现为成文法形式,也可表现为不成文法形式。b、宪法条文的基本内容是宪法规范,但宪法条文中除了宪法规范外,还包括构成宪法
33、的其他要素,如宪法原则等。c、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况:第一,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中的比重不大,但有典型意义,在宪法规范中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即是;第二,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和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第三,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在处理部分,而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以体现;第四,具体的宪法规范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的比重较大。(3)宪法规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宪法规范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
34、宪法规范对行为的引导内容的不同,它可分为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性的宪法规范和禁止性的宪法规范(教材 P24) ;根据宪法规范指明宪法主体行为模式的多寡不同,它可分为单一性的宪法规范和复合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可分为确定性的宪法规范和非确定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地位和体现形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原始宪法规范和派生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表达方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宣言性宪法规范和确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强弱程度不同,它可分为提倡性宪法规范、任意性宪法规范和强行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功能不同,它可分为调整性宪法规范和保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适用、施行手续
35、的不同,它可分为实体性宪法规范和程序性宪法规范;等。在此,我们重点了解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职责)性的宪法规范、禁止性的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及程序性宪法规范。A、授权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授予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任意性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可能性宪法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大致分为国家机关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和公民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前者如我国现行宪法第 63 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等五类人员的罢免权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分布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后者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则大多分布在第二章。B、义
36、务(职责)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必然性宪法规范。最典型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表现在宪法条文中就是关于公民基本义务和国家与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在宪法中,还存在一种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权力与职责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性宪法规范,即权义性宪法规范与职务性宪法规范,前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42 条、第 46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后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62 条、第 67 条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等。C、禁止性的宪法规范:它是指
37、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宪法规范,即消极不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不可能性宪法规范。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65 条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的宪法规范,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对宪法主体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一种强行性要求,反映了宪法主体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二者可概括为广义上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范畴。D、确认性宪法规范:它是对一国过去和现在已存在客观事实的宪法认定,其意义在根据一定的宪法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并表现为肯定性的宪法规范。如表现为我国现
38、行宪法第 1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 2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E、程序性宪法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行为的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规定、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和通过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
39、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第四节 宪法创制(制定、修改与解释)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1、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地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制定是宪法创制的主要形式。(1)制宪与制宪权(教材 P31 注释):宪法制定即制宪、立宪,它是指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活动。制宪权即立宪权,是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是宪法创制
40、的最基本形式。制宪的过程实质上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合法化的过程。制宪权的运用正是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便利寻求其根本利益和意志合宪化、合法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宪法学界,一般将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区别。创立宪法的权力与宪法所创立的权力不同,前者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其主体为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属于主权的范畴;而后者是指由宪法所创立的权力,它是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 ,要受宪法的约束,只能根据宪法来行使。立法权一般特指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源于制宪权。但在宪法实践中,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有明显区分,制宪权由
41、特定立宪机关行使,而立法权属于议会,如美国、法国等;二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无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三是制宪权与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二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别,如当代中国。(2)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制宪权主体即一国主权主体,按照现代宪政的观点,制宪权主体属于国民,人民掌握国家主权。但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如 1791 年法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事实上主权是由国王和国民共同行使的。而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也只有部分国民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主体。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
42、直接参与制宪,具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的只是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制宪机关是直接行使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这不同于一般的议会或民意机关,因为它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但制宪机关又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前者一般是常设的,后者为临时性的;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后者只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前者有权批准宪法,后者无此权;前者经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而后者经任命产生。在我国, 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 年宪法的诞生,
43、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1953 年 1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五四宪法。该宪法草案经全民讨论后于 1954 年 9 月 20 日在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上一致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行使。当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制宪机关,但从我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就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而人民为制宪权主体。(3)制宪程序:制宪程序是宪法的制定程序,是制宪机关在创造宪法时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和阶段。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制定程序要严于普通立法程序,各国宪法也有不同规定,有公民通过投票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有
44、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的,也有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的。一般而言,制宪程序包括四个以下阶段:一是设立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 1953 年我国为制定宪法而成立了已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二是提出宪法草案,这具体包括宪法草案的起草和讨论等具体阶段:宪法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在基本宪政模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以便具体起草机构在起草工作中贯彻实施。如 1954 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使宪法的起草具有了很好的民意基
45、础。1954 年,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初稿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 余人,花了两个多月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共收集了 5900 条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又讨论了 6 次,形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宪法草案,之后在 6 月 16 日9 月 11 日交全民讨论,收集了 118,0420 条修改和补充意见,为宪法草案的最后定稿提供了坚实的民意。三是通过宪法草案:这一般由代议机关议决通过。为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有严格规定,即一般规定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代议机关成员的 2/3或 3/4 以上的多数
46、赞成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第 7 条规定,经 9 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针对总共 13 个州) ,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韩国 1948 年宪法曾经过三读程序,最后由国会通过。有些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四是公布宪法:这一般由国家元首或代议机关公布,宪法至此方正式生效。如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和国主席公布生效,巴林国宪法由君主埃米尔以真主名义公布。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都是全国人大,1954 年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生效的。2、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
47、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宪法修改是对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A修改方式:a 全面修改。b 部分修改。c 无形修改:形式上未修改但实际上变更了涵义,应避免这种修改方式。B修改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3、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A宪法解释的类型:(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a、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即立宪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意思的分析和说明,它发生在立宪和宪法实施过程中。如厄瓜多尔宪法第
48、 189 条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对宪法作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对宪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释之权,且只有国会有宣布法律或立法命令是否违宪的权力,泰国、朝鲜、古巴等也采用此类。b、司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它以普通法院为解释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最高法院,其源于美国,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如日本 1946 年宪法第 81 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这类解释为消极解释、个案解释。c、专门机关的宪法解释,它具体有两类:一是宪法法院的解释,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二是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如法国。它由这些专门机关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
49、文含义进行释义。(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它是解释机关为便于宪法的实施而对宪法本身存在的缺漏所做的补充说明;b、违宪解释,它是解释机关就法律性文件和特定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而作的解释。B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包括:(1)语义解释,是对宪法条文中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它具体又分为三类:a、字面解释,即按照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实事求是的解释;b、扩充解释,即对宪法规定所做的广于宪法条款文字含义的解释,以使其更符合立宪原意;c、限制解释,是对宪法规范所做的窄于该含义的解释,也是使其符合立宪原意。 (2)文法解释,是指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字排列、联系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以解释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3)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所用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以避免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一致理解。 (4)历史解释,是通过研究宪法制定的历史条件,制宪机关对宪法草案的报告和报刊的讨论,对比历史上的宪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