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审批单位:合浦县农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07697197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审批办事指南1、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人民政府实施审批,具体由合浦县农业局承办。四、审批条件1、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格种子供应不足。2、使用该
2、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表 (3 份) ;2、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1 份)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 份,原件备查)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 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10、办理
3、时间上班时间 9:0017:0011、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 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合浦县种子管理站服务电话:7278566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 个工作日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 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
4、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审核转县领导审批(限 7 个工作日)县农业局根据县领导决定制作有关文书,交县政府办盖章确认(限 2 个工作日)县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 3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 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 2 个工作日)附件 2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审批申请表( )农种劣字( )第 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 址电 话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品种名称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的
5、数量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的原因审批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者各存一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
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合浦县农业局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四、审批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第 5 号)的规定:(一)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5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
7、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5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1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100 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5 吨/ 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3 吨/小时以
8、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2 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 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 1 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15
9、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0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除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外,还应当具有PCR 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5 吨/ 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
10、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 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5 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 1 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 2 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 3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 500 平方米以上,冷藏库 2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
11、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 3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 2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 10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20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 2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 3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
12、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 5 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 5 处以上、总面积 200 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 3 处以上、总面积 100 亩以上;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 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1500 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800 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300
13、 万元;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 6 个以上(至少包含3 个省份审定通过) ,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2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
14、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 2 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 1 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 100 万亩的大田用种量;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 2 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 1.2 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
15、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蔬菜种子销售额 8000 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10 吨/ 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 ;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
16、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 10 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 6 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5 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3 名以上;10、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11、检验仪器。除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外,还应当具有PCR 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
17、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12、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第 5 号)的规定:(一)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
18、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
19、第(一)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2、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3、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4、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5、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6、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 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
20、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 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 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承办机构:合浦县种子管理站服务电话:7278566监督电话:7285328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 1 个工作日)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
21、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 (限 7 个工作日)县种子管理站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秘股盖章确认(限 2 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 3 个工作日)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 2 个工作日)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 个工作日附件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农种申字( )第 号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 系 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种子生产人员 名 加工贮藏人员 名种子检验人员 名 科
22、研育种人员 名检验仪器 台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加工成套设备 吨/小时 加工厂房面积 平方米仓库面积 平方米 办公场所面积 平方米基本情况科研室面积 平方米 生产基地面积 亩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区域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登记)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加工包装地点申请事项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审核机关: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
23、物安全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合浦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
24、作。四、审批条件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具备如下条件:(一) 、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二)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 、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四) 、具有标识设计式样;(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生产、分装、运输、销售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2、标签式样;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5、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其它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