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72018XXX 龙的传人 2060 巡回演唱会中山站联合投资协议甲 方: 广州 XXX 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炜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乙 方: 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 系 人: 电 话:鉴于:乙方为“2018XXX 2060 巡回演唱会中山站”(下称: 本项目或本次演唱会 )的主办方,拥有该活动整体权益(不含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益;甲方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及活动主办、承办经验,双方愿就本项目进行合作,并按保底加超额分成投资的方式,参与本项目的承办。基于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合作事宜,经双方友
2、好协商一致,共同约定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1、本次演唱会属于商业演出(以下简称“本次活动”);2、演出场次:1场;3、演出规模:约_20000 名观众;4、活动的举办时间与地点:于2018_年_10_月_20_日19时30分至_22_时30分,在中山市兴中体育场举行,如变更时间与地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2 / 7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5、活动的投资与举办及组织:本次活动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按约定方式分享收益或承担风险,乙方整体操盘,并可决定是否委托具有活动举办资质和经验的机构具体承办。二、合作模式与投资收入收益分配(一)合作模式1、双方的投资: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全部投资成本按 1200
3、万元核定,其中甲方固定投资人民币 万元(含税,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剩余或超额部分由乙方筹措,甲方不再承担投资款以外的任何费用;2、本次活动的分工:甲方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具体参与本活动的运作,但保留监督和介入权;本次活动由乙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预算制定、票务销售及落地事宜;3、投资款的支付:甲方投资款人民币 360 万(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分两期支付:(1)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内支付投资款的 50%,即人民币 180 万元 (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2)本项目门票正式开票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 50%的投资款,即人民币 180 万元 (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一次性支
4、付完毕。甲方投资款支付至乙方如下收款账户: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地 址: 4、甲方保底收益:本协议项下之“甲方保底收益”系指甲方获得的与本项目盈亏状况无关的投资成本保底收益。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项目盈利或是亏损,本项目中甲方的保底投资本金回收为人民币 367.2 万元(大写:叁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5、甲方超额收益:本协议项下之“甲方超额收益”系指甲方在本项目盈利的情况下所分得的收益。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结束经双方核算为盈利,则甲3 / 7方按投资比例的 30%享有对应的【项目收益】;6、本项亏损分担如本项目发生亏损,则全部亏损由乙方承担。7、在甲方投资本金未全部回收前,乙方不得要求回
5、收投资成本或要求分享超额收益。(二)收益核算与分配1、本项目利润构成【项目收益】,项目净利润为项目总收入扣除项目投资成本及票务代理费用后的净额,即:【项目收益】=【项目总收入】-【项目投资成本】-【票务代理费用】;其中:【项目总收入】,系指因本次演唱会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票务收入、招商收入、冠名收入、赞助收入等。【项目投资成本】,系指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本项目的全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艺人商演费用、落地执行成本、赞助提成、营销支出等,即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2、收益核算本项目结算工作在本次演唱会结束后的 15 日内完成,本项目的最终收入、成本核算由乙方负责编制草案,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生效;甲
6、方对收入相关事项提出疑问、异议,乙方均应予必要解释、配合核查。如此类疑问、异议仍未得到满足,提出方还可自行委托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予配合;如经审计出现收入不实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补足甲方应得收益差额。3、款项支付双方一致同意,各方应得收益需在结算完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汇入双方指定账户:甲方收款指定账户:账 号:账户名: 开户行: 乙方收款指定账户:账 号:账户名:开户行: 4 / 74、回款保障(1)鉴于乙方已与票务总代理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麦网)签署了项目票务总代理协议,协议中载明的票房收款账户为乙方账户。现为确保甲方投资款的收回,双方同意在乙方与大麦
7、网票款结算时,优先将甲方投资款本金优先从大麦网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款账户:账户名:账 号: 开户行: (2)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3 日内,乙方应将载有本条(1)项内容的书面函件正式函告票务总代理方,要求其履行前述条款指令或义务。该书面函件为不可撤销函件,如需撤销,需经甲乙双方共同通知,且函件需经票务总代理方书面回复确认。(3)乙方承诺,其自大麦网处提取应结票款时,需保证最终结算时的剩余应结票款总额大于甲方保底收益总额。三、甲方权益与义务1、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所需的协助工作;2、甲方对本次活动具有监督权、质询权;3、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收取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4、以联合主办身
8、份享有相关宣传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线下宣传的 LOGO 露出、现场宣传品摆放、视频资料播放、口播鸣谢等权益。四、乙方权利和义务1、享有对本次活动的品牌价值的名誉收益权;2、作为本次活动的发起者,有责任牵头协调甲方共同顺利完成本次活动;3、负责活动舞台的舞台搭建、灯光音响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正常运行;4、负责筹措和保证本次活动的全部资金并进行管理,保障专项经费专项使用,提供活动成本预算;5、负责本次活动全程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6、负责本次活动按照法律要求向文化、公安、消防、外管等政府职能部门5 / 7进行相关报批工作(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此次活动的文化公安报批和安保工作),确保在活动开幕前,取
9、得上述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承担因未取得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而带来的法律、经济责任;7、负责对本次活动场地进行规划及场地布置、演出的现场统筹、监制、导演,在没有外力干扰和不可抗力发生的前提下保证演出活动的正常运行;8、负责全部演出人员食宿、差旅及安保费用,保障活动顺利进行;9、负责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晚餐及饮用水;10、向第三方租用安检机,供本次活动安检工作使用;11、承担本次活动的围挡、移动厕所等搭建费用;12、负责活动宣传资料及印刷品的设计与印刷制作,包括海报、活动宣传单页、现场各类指示标牌、舞台背景及音箱墙的大幅喷绘、以及门票、证卡(工作证、演员证等);13、本次活动表演节目内容由乙方
10、及艺人所属公司全权负责,表演内容须健康、积极、正面,如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内容,应由乙方负责。参加演出的艺人由乙方统一管理,不得假弹假唱,不得有违法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14、负责位于表演人员休息区、媒体采访区及 VIP 接待区的管理与接待。负责在当地招募、培训、组织管理活动志愿者并安排其交通和餐饮;15、负责邀请活动的艺人及乐队,演出费用由乙方负责直接付与艺人所属公司或授权公司,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与艺人所属公司或授权公司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艺人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16、对活动以及搭建等秩序、安保安全负责。如遇事故,一切安全、经济等相关
11、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对此负责,乙方还需确保按约定返还甲方投资款项。五、知识产权1、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承诺,除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外,未经权利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其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建设、商业活动以及其它任何方面擅自使用、复制权利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域名、节目名称、6 / 7网站名称、企业 LOGO、标识、标志或其它任何权利方拥有合法权益的内容;2、本协议期限内,因用于本项目及宣传、赞助商回馈除外,其他具体使用方式应事先获得权利方的书面认可,且不得损害权利方的市场形象及合法权益;3、乙方保证本次活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既有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受
12、任何损失,因前述原因致使甲方、乙方或者甲、乙双方涉诉的,乙方应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4、如因举办本次活动而形成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商标、著作、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荣誉称号、影视文化传播权等,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可免费使用。六、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乱、罢工、疾病或本届活动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额,且不是因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视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及无法复原的双方互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活动取消的,双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所需
13、履行的责任亦随之取消,也无需因此支付任何后续费用,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全部投资款。七、违约责任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致使其他方蒙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违约方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损失的,对方可起诉至法院解决;2、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活动延期或取消,经双方协商后,若确认改期,甲方投入将自动延期供该项目使用,甲方该次将不追加投入,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0 日,延期超过 60 日的视为活动取消;若确认取消,乙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悉的甲方投入款全额返还甲方账户,并承担全部税费、手续费等费用;3、甲方延迟提
14、供投资款项,则每延迟一日,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应付未付投资款为基数,向乙方支付延迟投资款的违约金;7 / 74、乙方迟延支付甲方超额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应付未付超额收益总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八、通知条款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九、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1、本合约任何一方,如未获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转让;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清算完毕时止;3、本合同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约束,并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诠释;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