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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示范条款.ppt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809635 上传时间:2020-01-10 格式:PPT 页数:93 大小:1.8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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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壽保險示範條款 (統一教材第7章),講 師:,宏泰人壽總公司,人壽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 傷害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 傳統型年金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 保險商品上常見用語說明,第七章人身保險契約條款,壽險示範條款簡介,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告知義務與保險契約的解除 除外責任 減額繳清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保 險 公 司,會騙人!?,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

2、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保險單所列的條款要保書批註其他約定書,保 單 條 款,請大家用常識或直覺看一看 下列的九個案例賠不賠?,案例一李先生身體狀況良好,通過核保絕無問題,在9月 9日上午9點投保壽險100萬並附加傷害險200萬元,雖已繳交保費但尚未收到保單,結果不幸在當日下午2 點車禍身亡。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二條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

3、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日期 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開始,ANS:賠300萬 *附加於主壽險下之傷害險,責任始期同主壽險,案例二阿奇原購買一張壽險 100萬、傷害險300萬的保單,但在收到保單3日後於今日上午11點將保單以掛號寄回保險公司辦理契約撤銷,結果不幸在離開郵局返回工作地點時車禍身亡。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契約撤銷權,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

4、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契約撤銷權翌日起10日內,11日,10日,1日,可申請撤銷要保期間,要保人收到 保險單翌日,ANS:不賠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3條,案例三 老張近來因手頭緊,一張壽險 100萬 傷害險 300萬保單的年繳保費,在今 年 9月30日收到保險公司催繳通知單 後仍未繳交,結果不幸在今年10月31 日凌晨 2 時車禍身亡。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第四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仍

5、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交付保險費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躉繳 寬限期間翌日起30日1.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30 日為寬限期間2.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30 日為寬限期間 3.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保險費的墊繳,第五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

6、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第六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保險效力的失效停效二年 保險效力的恢復(復效)1.停效日起二年內2.經保險公司同意3.補繳所積欠之保險費,ANS:(1)不賠.因為超過寬限期間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2)賠.如有自動墊繳*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案例四阿國經醫院診斷

7、罹患肝硬化症狀後,在87年11月 4日隱瞞前述病症,向保險公司購買一張壽險 300萬的免體檢保單,並順利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不幸阿國卻在88年11月 3日因肝癌去世。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違反保險契約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契約的解除(保險人),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七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因果關係 ),賭兩年?,前項解除契約權

8、,自本公司知有解除 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並不適用於健康險,賭二年? 損人不利己,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依法移送法院偵辦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處分。妨害公平的危險分攤原則,契約的無效自始無效 1.約定無效(目前無此無效原因) 2.法定無效,原因一.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原因二.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 金額,其契約無效。,原因三.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 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 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原因四. 要保人故意不為

9、複保險之通知, 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其契約無效。,原因五. 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 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 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其餘死亡給付部份無效。,(一) 人為終止:要保人終止(俗稱解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一個月內償付不得少於保價3/4被保險人撤銷其同意保險人終止-保險費未能依約交付,契約的終止,(二) 法定終止保險人破產因除外責任原因死亡,ANS:不賠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案例六 阿水在87年10月 5日順利將繳費 5年 但已停效 1年多的保單(壽險 100萬 傷害險 300萬)恢復效力,結果在88 年10月 4日因感情因素自殺身亡。請問:保險公

10、司是否理賠?,除外責任,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ANS:不賠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4條,要保人得隨時變更者,一、減少保險金額 二、減額繳清保險 三、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與展期定期保險之比較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 減額繳清保險 減少

11、 不變 展期定期保險 不變 縮短,減額繳清保險,第十七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主。,展期定期保險,第十八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

12、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第二十條(略)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一、現金給付。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三、抵繳應繳保險費。四、儲存生息。,案例八 阿興10年前購買一張保單並在受益人 欄上填寫其妻阿雪的名字,關係為配 偶。後來兩人因故離婚,阿興並再娶 阿珍為妻。不幸阿興在今年因病去世 並在留下的遺囑中指定其與阿珍所生 之幼子阿旺為該保單之受益人。今阿 旺母子持保單及遺書等相關所需文件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二十二條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前項受益人

13、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保險法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保險法第111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受益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有關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殘廢保險金、健康險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我國現行財政部頒布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

14、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受益人,同死 或 先死,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ANS:阿雪必須在阿旺未提出遺囑及契約變更前申請方可,否則受益人為阿旺依阿雪與阿旺誰先提出申請,就賠給誰*參照保險法111條,案例五阿土有一張壽險100萬、傷害險300萬的保單,受益人為其妻阿桂。夫妻二人膝下無子且感情不睦,於是阿桂在84年11月3日離家後不知去向,而阿土在還來不及更改受益人之時,即不幸在85年6月29日因急性肝炎死亡。一直到88年6月28日阿桂才得知消息而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之請求。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

15、賠?,時效,第二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 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保險人於收齊理賠文件後 15日內 理賠,保險事故的通知-5日或10日內,ANS:賠.自阿桂知情後有二年的時效*參照保險法第65條,案例九 阿川原本是一名朝九晚五的上班族,因景氣欠佳,公司縮編而被資遣,於是靠行開計程車為業。他原本有一張年繳6000元的500萬傷害險,自從改行後還是持續繳費,但並未通知保險公司職業已變更,因為他聽業務員說如果變更,年繳保險費將調成13500元。結果,不久阿川因營業載客車禍死亡。 請問保險公

16、司是否理賠?,職業或職務的通知義務,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要保人有義務通知變更者,一、被保險人職業變更 二、要保人住所變更,傷害保險的定義,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 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外來突發事故- 自身以外之事故, 事發突然、無法防範,ANS:賠.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參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案例七 阿輝是電腦程式設計師,身體狀況良

17、好,通過核保絕無問題,在今日上午 10點投保傷害險500萬元,並繳交年度的保費,結果不幸在當日晚上11點下班時車禍身亡。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傷害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ANS:不賠 *參照傷害險保單示範條款第3條,傷害保險之保險金之給付,死亡保險金 - 180日內 (因果關係) 殘廢保險金 - 16級28項(5%100%) 傷害醫療保險金 -甲型 - 限額實支實付乙型 - 日額型、不超過90日,人身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 原因上之除外責任 期間上之除外責任,1.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

18、申領全部保險金。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3.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5.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6.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原因上之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空手道、馬術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期間上之除外責任,旅行平安保險的條款規定,保險期間以保單上所載時日為準 保險期間的延長以不超過24小時為限1.被保險人須為乘客2.搭乘之交通工具須領有載

19、客執照3.該交通工具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傳統型年金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p.155)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p.159) 保險商品上常見用語說明(p.163),人身保險與稅法 (統一教材第8章),講 師:,宏泰人壽總公司,第八章人身保險與稅法,1.所得稅法令上的優惠2.遺產稅法令上的優惠3.有關繼承的法令規定4.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前言,1、為增加投保之誘因,政府訂有稅法上的優惠,期使更多人踴躍投保壽險 2、業務員在接受保戶要保申請之前,要確實說明契約的內容 3、為維護公平的危險分擔,契約選擇的程序不可少,所得稅法令上的優惠,一、保險費方面1.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

20、、配偶及直系親屬(需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人身保險費每人可扣除額每年以24,000元為限。以列舉扣除方式申報。,2.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為其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費,每人每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薪資所得,超過部份視為補助費,應轉列各該員工薪資。,二、保險給付方面 人身保險之滿期保險給付、醫療及殘廢保險給付、死亡保險給付、紅利、經驗分紅退費及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免納所得稅。,遺產稅法上的優惠,一、法令上的優惠 保險金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 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二、受益人受益人之指定未限於一人其受領順序及比例應詳載於保單縱使受益人其中一人為

21、維持契約效力代要保人繳保費,亦不能取得全部之權利,三、遺產稅計算方式及稅率表,遺產總額=(被繼承人的動產)+(被繼承人的不動產)+(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其與妻的聯合財產),三、遺產稅計算方式及稅率表,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應納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級距稅率累進差額(表格:統一教材p175),免稅額:700萬1400萬(軍公人員殉職)扣除額:- 配偶400萬- 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每人40萬- 未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姐妹屆滿二十歲前每年加扣40萬元 - 父母每人各100萬元,扣除額: -死亡前應納稅捐、罰金、罰鍰及確實

22、證明 之未償債務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100萬 -執行遺囑或管理財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 作物價值之全部 -被繼承人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林先生過世後,留下遺產總額1億2千萬元,目前家中尚有林太太,母親及三名子女(年齡分別為21、18、15足歲)。委託律師、會計師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共花費80萬元,林先生生前無任何稅捐,也未欠他人任何債務,此時,林家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認識遺產稅-算算看,遺產總額 120,000,000 1.免稅額 7,000,000 2.扣除額a.配偶扣除額 4,000,00

23、0b.母親扣除額 1,000,000c.子女扣除額 4,000,0003X40萬+2X40萬+5X40萬d.喪葬費 1,000,000e.律師會計師費 800,000 _ 遺產課稅淨額 102,200,000 應納遺產稅為:應納課稅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102,200,000X50%-14,507,000 = 36,593,000(佔淨額35.8%),認識遺產稅-算算看解答,未指定受益人-變為遺產繼承人有權主張: 拋棄繼承:知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書面表示限定繼承: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清冊,僅以 所繼承之保險金或其他遺產為限來負擔債務,繼承的法令規定,繼承權利(順序)1.夫死妻繼承,妻死夫繼

24、承2.有子女和配偶,按人數均分3.有配偶和父母,配偶1/2,父母1/24.有配偶和兄弟姐妹,配偶1/2,兄弟姐妹1/25.有配偶和祖父母,配偶2/3,祖父母1/36.只有配偶,全部。7.有遺囑時,按其分配,但注意法定繼 承人之特留分,贈與契約-無償給與,且他方接受贈與稅-對贈與人課徵,贈與後30天內申報 每年贈與免稅額100萬 配偶相互贈與免稅,贈與的法令規定,贈與稅的計算方式 (1)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2)應納贈與稅=課稅贈與淨額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陳先生夫妻有二子,於民國91年陳先生轉移銀行存款一千萬元給其妻,之後(同年)大兒子結婚,陳先生夫妻分別給予大兒子一百五十萬元,並且陳先生分別過戶上市的有價證券五百萬元予其妻、六百萬元予大兒子、六百萬元予二兒子,請問該年度陳先生應繳納多少贈與稅?,認識贈與稅-算算看,贈與總額 (150-100)+600+600=1250(萬)免稅額 1,000,000 _ 贈與課稅淨額 11,500,000 應納贈與稅為:應納課稅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11,500,000X27%-985,000 = 2,120,000,認識贈與稅-算算看解答,謝謝您的聆聽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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