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1. 宪法和普法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2. 宪法与普法的内容,主要取决于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 宪法与普法的不同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宪法是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形式;反映着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在: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解释和监督有特别规定。5. 宪法内容包括:国家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形态和基础的根本制度层面;国家生活的基本体制和原则的体制层面;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力范围的操作层面。6. 宪
2、法的法律效力是由其内容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决定的。7. 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宪、制宪权。8. 宪法的解释包括:立法机构解释;普通司法机构解释;特设机构解释。9. 世界上第一部不成文宪法英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美国;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以人权宣言做序。10. 我国共颁布过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11. 1982 年宪法为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12.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利制衡原则、法制原则、基本人权原则。13.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3、;指导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主团结。14. 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5.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在:领导力量相同;阶级基础相同;职能相同;历史使命相同。16.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17.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18. 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独立和安全。19. 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1. 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
4、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方式。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含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选举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23.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便于实行“议行合一” ,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4. 我国的选举制度: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差额选举原则(直选
5、三分之一至一倍,间选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5. 我国是多民族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外关系上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我国公民也只具有一个统一的国籍。26. 一般行政区划: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二、县、自治州、自治县、市, (区)三、乡、民族乡、镇;27. 民族自治地方:5 个自治区、31 个自治州、80 个自治县。28. 2 个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除外交、国防事务) 。29.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点: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30. 99 年修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6、制31. 99 年修宪规定: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央组成部分;04 年修宪规定:国家保护非公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并对其实行监督和管理。32. 外资经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鼓励和支持“三资”企业,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33. 04 年修宪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4. 平等权:守法和用法平等。35.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统称政治自由)36.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7、律保护。37. 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38. 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39.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40. 国家机构的特点: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代表人物所组成;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国家暴力) ;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历史范畴的。41.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
8、义法治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42. 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言论免责权、非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44. 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权;荣典权;外交权。45. 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46. 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建设;自主地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47.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先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