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物权法民法 债法(私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事件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非民事法律事实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主体客体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
2、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1)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始于出生出生时间的认定:户籍证明 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证明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特留份。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自然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继承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1、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2、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3、。生理死亡 推定死亡保险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须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宣告死亡主体 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条件 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者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撤销效力1、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关键在于配偶是否再婚2、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3、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
4、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买卖、赠与等方式);第三人通过继承获得原物,则应当返还财产4、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期限2 年 4 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2 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直接申请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公告期 3 个月 1 年;3 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
5、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1 配偶;2 父母、子女;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法律效力 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指定财产代管人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遗产继承、配偶再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可以中断时效二者关系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此乃不告不理的表现;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6、应当宣告死亡。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类型年龄 精神状态 表意行为的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 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
7、 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 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2 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3 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4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免除债务),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2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3 合同行为,无效;4 单方行为,无效。3、监护1、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2、监护人顺序: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
8、兄、姐;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父母离婚后监护关系不受婚姻关系终止的影响,但监护责任的轻重是不同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虐待、犯罪等行为的,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 父母死亡或无能力;其他
9、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争当监护人或推脱监护职责)。前提精神病人 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指定监护(属法定监护的范畴)程序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制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是必经程序,未经有关单位指定,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0、概念法定监护人依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而形成的监护。接受监护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委托监护注意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教育机构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学校、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按份责任)(二)法人特征 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企业法人公司法人,一
11、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非公司法人分类 我国民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 属于公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电视台;有的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部分是由国家拨款,部分从事公益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等;有的属于公法人,如共青团;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公益性的,也有非公益性的;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财团法人;如研究会;有的属于财团法
12、人,如基金会。公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如公司;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只是不能将盈利分配给成员,所得利益用于补充经费、扩大事业规模等目的),如学校、医院、基金会等;中间法人,既非公益,也非营利理论分类 私法人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如基金会、寺院等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无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受法律上的限制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 i,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订立的合同无效;超出经营范围订立除以上的合同,有效;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
13、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只是收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存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法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民通意见第 58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 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意外,该代表行为有
14、效。法人机关 无独立人格;无需法人授权;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VS 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注意三个法条:公司法解释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15、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3)个人合伙1、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2、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入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入伙无效。4、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可以推举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5、退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退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
16、)自然人的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姓名权内容: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仅限于这三种)。除此之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都不属于侵权。肖像权 客体:面部整体肖像;部分能反应人的面部特征。构成要件:1)未经允许,擅自使用;2)以营利为目的。名誉权构成要件: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侮辱、诽谤指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为第三人所熟知;社会评价降低。注意:名誉权:社会评价,可好可坏,人兼有之;荣誉权:组织评价,一定正面,人或有之。隐私权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注意:隐私权是一次性权利侵入、干扰他人私人生活领域(侵入他人邮箱);妨害他人私生
17、活安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外情形: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2)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的;3)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4)侵权致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具有专属性 ,不得转让与继承,有两种例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关联法条】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为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
18、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还可以有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1、民事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一)支配权1、支配权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2、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3、地役权、担保物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2)请求权1、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只是产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2、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它又是给付之诉的基础性权利。3、支配权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4、占有保
19、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 1 年的除斥期间。5、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只有债权请求权。6、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 过错遭受损害(不要求损失) 受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3)抗辩权1、一时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指诉讼时效抗辩权。2、抗辩权法定,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3、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否认权(又称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否认对方请求
20、权的存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四)形成权1、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2、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例外:,条件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有: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适用除斥期间的非形成权:保证期间,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1 年除斥期间,属于请求权;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1 年和 5 年的除斥期间,非形成权。4、形成权大多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5、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
2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客体 一、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件(绝对事件)非由行为人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时间经过等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属于事件非行为 事件(客观)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由行为人引起的,如战争、动乱、罢工等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意思通知(如催告、要约的拒绝)观念通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表意行为 准法律行为(包含当时人的意思表示,但按照法律规定赋予其应当产生的法律效果) 情感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
22、人伤害自己的行为宽恕)种类行为(主观)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先占、添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拾得遗失物、合法建造房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创作、发明(2)非民事法律事实好意实惠关 1、种类:搭乘便车、答应到站提醒、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系(情谊行为)踢人购买物品)、各种社交邀请(如请人吃饭、看电影、旅游、相约参加宴会等)、为人指路、缔约前的商谈约定(如约定看房子)2、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爽
23、约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如搭乘便车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约定商谈生意而以订约之名恶意磋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外空间1、自然现象;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日常生活行为;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关系的客观情况,不产生侵权责任。2、日常生活行为可能产生侵权责任的常见情形: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照顾义务(饮酒当时的注意义务;饮酒之后的注意义务); 共同旅游者之间有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的义务(以存在重大过失为前提,无过失,无责任)不是合同,非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 彩礼性质: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三种例外:1
24、、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彩礼而生活困难的。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如夫妻约定不生小孩的案例,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但以从事某种危险行为为内容的打赌行为可能会产生侵权责任。2、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订立遗嘱的行为是财产行为,不是身份行为。2、一般情况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是同时存在的。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种给付义务(债权关系),不发生财产权变动。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和准物权行为(债权转移、消灭)。3、无因行为中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权受理的无因性
25、,除此之外都是有因行为。4、诺成性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实践性行为:意思表示+交付(保管、定金、借用、代物清偿协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合同)。(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2、意思表示的沉默形式:推定(积极行为)、沉默(法定或约定)。沉默的法定情形:1)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出租人知道或应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3)在试用买卖下,试用人若表示沉默则视为同意购买;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处理前);5)无权代理
26、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表态(1 个月),视为拒绝追认;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表态(1 个月),视为拒绝追认;7)继承发生后,受遗赠人不作表示(2 个月)的视为放弃遗赠。3、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原则有效;相对人知晓,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戏谑表示(一律无效)、双方虚假表示(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行为(无效,虚假表示的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4、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对方因此陷入错误
27、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因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具有不正当性。5、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情形:(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 ,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6、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行为、胁迫故意、因胁迫陷入恐惧继而作出意思表示、具有不正当性。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限制【无论(受胁迫人的)相对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具有正当性的威胁,不成立胁迫:为实现权利内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例;甲酒驾撞伤乙,损失 20 万元,乙告知甲赔偿
28、 20 万元就不去报案);晚辈出于对长辈的敬畏而订立合同。7、受欺诈与受胁迫的区别:受害方的心理状态不同。欺诈心甘情愿;胁迫被迫。8、乘人之危须乘危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9、重大误解的情形: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重大误解须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10、“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若仅是意思表示作出的动机发生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没有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但表意人因欺诈陷入动机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成立欺诈。11、误载不害真意,若经解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仅用错了
29、此或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撤销;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利于自己,且构成重大误解,但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的内心所欲,则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12、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13、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重大误解往往源于表意人“自发的错误”;受欺诈人的错误认识来自于相对人的欺诈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1、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须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2、附停止条件(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生效
30、; 不成就时,失效(非无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失效;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继续到底。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为成就。3、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特别法上的限制。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不具有溯及力。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解除;具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除外)。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约定的非法定的。(5)有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按合同的效力一章安排)(1)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 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1、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和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1)催告期为 1 个月,未作表示,拒绝追认。2)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 溯及力,追认生效,合同自 订立时起生效。追认生效采取到达主义。3)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追认生效后,其撤销权消灭。4)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5)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4、5、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1)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
32、,权利人追认的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 人之撤销权时间限制不同 1 年除斥期间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 追认生效之前行使方式不同 只能提起诉讼或仲裁(形成诉权) 通知、诉讼、仲裁方式2)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3)无权处分可适用善意取得。4)两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
33、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类型: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2、代理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3、显失公平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成立后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4、撤销权适用 1 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只能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5、当事人请求变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变更,不可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可见,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须在合同被追认之前
34、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的撤销权,只能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3)无效的合同1、类型: 因欺诈、胁迫订立且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2、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3、合同一经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
35、具有可分性。4、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系恶意,合同效力待定。5、合同法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代理1、遗嘱、收养、结婚、离婚不得代理。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2、直接代理的特征:代理的内部关系,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归属关系,法
36、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比较项 代理 代表是否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代表人实施职务行为时人格被吸收,代表人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无独立性所形成法律关系的结构 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 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越权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 第 48 条)越权的代表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原 则有效(合同法第 50 条)是否需要授权行为代理行为需要授权行为,否则为无权代理代表行为无须授权,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4、代理行纪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并收取佣金和差价。行纪的后果先归行纪人、再转移委托人。行纪均为有偿,以营利为目的
37、的注册法人。代理可有偿可无偿,可法人可自然人。5、代理居间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居间活动,仅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起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6、隐名的间接代理约束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只有在“第十三任订立合同是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才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7、复代理须有复任权(事先同意、事后追认)。8、无复代理权之例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本人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紧急情况指的是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9、代理人负有选任和指示两项义务,若尽到以上两项义务,将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复代理人。10、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8、。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本人。代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复代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11、复代理人为代理行为负过错责任。12、在转委托不明中,复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13、在共同代理中,若仅有一人形式代理权的为无权代理,非经本人同意或其他共同代理人的承认,通常不生效力。无权代理1、因(狭义)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因(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自始有效。2、冒名行为订立的合同未形成三方结构,不符合代理的特征,不属于无权代理。法律效果:在不注重交易相对人身份的情形下,姓名不具有特殊的区别意义,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在冒名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注重交易
39、相对人身份的冒名行为,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追认有效。不追认则检索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3、狭义的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撤销权应当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以通知的形式行使。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代理权; 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须被代理人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5、表见代理的效力: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行使撤销权。6、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盗用/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4、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40、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是的请求权。3、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因物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分割按份共有财产请求权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相邻关系的相邻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确权请求权、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为不变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
41、延长;期间经过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期间经过发生债务人的抗辩权,权利不消灭。5、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均从此日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20 年( 从行为发生日之日起算)例外:10 年(或质量保质期)产品侵权(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算)6 年:油污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特殊诉讼时效期间3 年:环境污染侵权 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4 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 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日即还款期限届满日之日;诉讼时效期限即起算日当天不计算入内,且两年只过两个某一天。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42、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不得影响主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可以提起诉讼。义务人获得抗辩
43、权,一经抗辩,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减损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能,债权处分权能、受领权能继续存在,抵消权能、代位权能、撤销权能消灭。诉讼时效抗辩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不能在二审(除非有新的证据)、再审中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私权利)。诉讼时效有强制性,不能约定延长、缩短、预先放弃。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将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1)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2)中止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3)中止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4)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 6 个月之前,消除在 6 个月之
44、前没发生;发生在 6 个月之前,消除在 6 个月之内继续计算 6 个月;发生在 6 个月之内,消除在 6 个月之内补足 6 个月,即继续计算 6个月。(5)中断事由: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承认。(6)诉讼时效可以 反复中断 ,只要不超过 20 年。一经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人身遭受损害(例外:产品侵权 2 年;环境污染侵权 3 年)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违约责任(注意:产品侵权仍为 2 年)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 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者保管物丢失 1 年效期间。(7)中断效力 :对同一债权主张的,及于其他债权(部分溯及剩余原则)。连带之债的中断,由一人而及于全体。(债权人、债务人)
4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终端的效力及于全部。债的转移,中断效力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开始计算。二、物权法(1)物权概述(1)占有不是物权,仅是一种事实状态。(2)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3)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适用交付主义);既无约定又无法定,孳息跟原物走。(4)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5)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6)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的除外。(2)物权的效力(1)物权追及效力(物在
46、呼叫主人)的前提是原物还存在。两个天敌:合法取得;有权占有。(2)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外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3)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一物上有物权和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4)物权优先于债权包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5)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预告登记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6)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7)有效的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 登记第三人(8)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都登记的先来后到;有登记的有无登记的,登记优先;都未登记的按比
47、例受偿。(9)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看见留置,留置优先,只有在留置权人自己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劣后。其他的情况,一切看公示!公示在先的优先;同时公示或没公示的多个抵押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动产公示是登记,动产公示包括登记和占有)。(除非抵押权或质权人“自甘落后”)(3)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 34 条)(1)请求权人为 物权人,被请求权人为 现时的无权占有人。(2)基于债权的权利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断都断(3)不能对占有辅助人主张返还原物。(4)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5)返还范围:原物和孳息
48、。(6)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去区别区别项 返还原物请求权(第 34 条) 占有返还请求权(第 245 条请求权人 物权人 占有人构成要件 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请求的对象 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期限 无时效或期间限制 自被侵夺之日起 1 年内(4)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 种类和内容法定。(2)违反种类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权利不属于物权;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3)违反内容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增添全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5)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非依他人)和继受取得(基于他
49、人)。(2)继受取得只有买卖、赠与、遗赠、继承,除此之外属于原始取得。(6)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效法律行为+处分权 +公示)(1)债权形式主义: 有效合同+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 23 条)有效合同+交付= 动产 物权变动特殊动产也是动产,交付就产生物权变动。(2)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依登记设立。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登记对抗;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注册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所有权交付转移,登记对抗。(3)区分原则:区分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合同有效不等于发生了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同必然有效。(4)不动产登记生效,记载在登记簿是才是登记,不是权利证书发放时。(5)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