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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6076917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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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法学高频考点秒杀记忆科信教育 常涵【阅读指导】距离民法学开考时间所剩不多,冲刺阶段各位考生一定要把握重点。本文节选了 2009 年和 2010 年高频考点,希望达到以下两个目的:第一,帮助基础薄弱的考生用最短的时间把握得分点;第二,帮助高水平考生查缺补漏。每个知识点后面标出了考点的“频度”和易考题型。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频度,简答)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2、法律关系。二、监护人的职责(频度,选择填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三、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频度,简答)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频度,选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五、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频度,简答、论述)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指因

3、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2)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4、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六、代理的概念与特征(频度,简答)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2、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七、诉讼时效的种类(频度,选择、填空、简答、论述)1、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

5、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八、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频度,选择、填空、简答、论述)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

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3、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5、

7、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九、物权的特征(频度,选择、填空)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十、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频度,选择、填空)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自权性、全面性、弹力性、恒久性十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频度,简答)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 “公寓所有权” “楼层所有权” ,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

8、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客体具有特殊性;内容具有复合性;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十二、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频度,选择、填空、简答)1、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十三、共有的概念和特征(频度,选择、填空)1、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共

9、有主体的多数性;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共有权的联合性;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2、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权利;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十四、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频度,选择、填空、简答)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

10、,也可以是权利;抵押权具有特定性;抵押权具有顺序性。十五、质权的概念和特征(频度,选择、填空、简答)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十六、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频度,选择、填空、简答)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

11、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十七、债的概念和特征(频度,选择、填空、简答、论述)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十八、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频度,选择、填空、简答)须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十九、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频度,选择、填空、简答)管理他人事务;

1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十、定金的成立条件(频度,选择、填空)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二十一、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频度,选择、填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十二、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频度,简答、论述)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

13、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5、行为人心理状态不同。侵害隐私权可能故意或过失,侵害名誉权大多主观是直接故意、恶意。6、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侵害隐私权的目的可能故意或无意,侵害名誉权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7、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侵害只能通过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而名誉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二十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频度,选择、填空、简答、论述)1、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因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而代位继承则是因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被代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死亡。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既可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在代位继承人中,继承人(即被代位继承人)则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3、适用的范围不同。在转继承中,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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