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 03( 下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各 自 所 持 原 则 的 评 析孙 汀摘 要 自 1958 年 的 大 陆 架 公 约 出 台 以 来 , 中 日 两 国 针 对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问 题 的 争 端 不 断 。 1968 年 发 表 的 埃 默 里 报告 更 是 为 两 国 对 于 能 源 安 全 的 角 逐 增 添 了 一 条 导 火 索 。 日 本 坚 持 以 “ 中 间 线 原 则 ” 划 分 我 国 东 海 大 陆 架 , 而 中 方 则 坚 持 “ 公平 ” 、“ 自 然 延 伸 ” 等 原 则 。 1982 年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2、约 的 出 台 , 以 及 国 际 法 庭 针 对 其 他 相 似 案 例 的 评 判 , 都 彻 底 打 破 了 日 本平 分 我 国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妄 想 。关 键 词 国 际 法 大 陆 架 公 平 原 则 自 然 延 伸 原 则 中 间 线 原 则作 者 简 介 : 孙 汀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海 洋 环 境 学 院 。中 图 分 类 号 : D920.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09-0592(2012)03-156-02东 海 总 面 积 约 77 万 km2, 是 位 于 中 国 、 韩 国 、 日 本 三 国 陆 地之 间 的 一
3、个 半 封 闭 海 域 。 而 在 东 海 海 水 掩 盖 下 的 东 海 大 陆 架 , 作为 世 界 上 较 为 宽 广 的 大 陆 架 之 一 , 面 积 约 为 54 万 km2。1982 年 出 台 的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第 76 条 第 一 款 对 大 陆架 所 做 的 定 义 是 “ 沿 海 国 的 大 陆 架 包 括 其 领 海 以 外 依 其 陆 地 领 土的 全 部 自 然 延 伸 , 扩 展 到 大 陆 架 边 缘 的 海 底 区 域 的 海 床 和 底 土 ,如 果 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 线 量 起 到 大 陆 边 的 外 缘 的 距 离 不
4、 到 200海 里 , 则 扩 展 到 200 海 里 的 距 离 。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归 属 问 题 , 自 大 陆 架 公 约 于 1958 年 出 台 以来 , 在 中 日 双 方 引 起 的 纷 争 从 来 没 有 停 止 , 且 随 着 埃 默 里 报 告 的 出 台 不 断 升 温 。 对 于 中 国 和 日 本 来 说 , 这 份 报 告 所 提 供 的 最 为重 要 的 信 息 是 , 在 台 湾 与 日 本 之 间 的 海 域 可 能 蕴 藏 着 大 规 模 的 石油 。 除 此 以 外 , 钓 鱼 岛 主 权 的 归 属 也 是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5、 纷 争中 的 焦 点 问 题 。在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制 定 过 程 中 , 公 平 原 则 和 中 间 线 原 则各 有 其 拥 护 者 。 坚 持 公 平 原 则 的 国 家 一 致 认 为 , 大 陆 架 的 划 界 主要 通 过 协 定 的 方 式 , 在 顾 忌 特 殊 情 况 的 前 提 下 , 必 要 时 可 以 考 虑中 间 线 原 则 ; 而 拥 护 中 间 线 原 则 的 国 家 则 认 为 中 间 线 是 划 界 的 唯一 的 合 理 原 则 。一 、 中 方 一 贯 坚 持 的 原 则 有 法 可 依 , 有 据 可 查在 东 海 的 争 端 中 , 中
6、 国 主 张 公 平 原 则 以 及 与 之 相 应 的 自 然 延伸 原 则 。 大 陆 架 公 约 第 6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如 果 同 一 大 陆 架 邻 接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海 岸 相 向 的 国 家 的 领 土 , 属 于 这 些 国 家 的 大 陆 架的 疆 界 应 由 这 些 国 家 之 间 的 协 定 予 以 确 定 。 在 无 协 定 的 情 形 下 ,除 根 据 特 殊 情 况 另 定 疆 界 线 外 , 疆 界 是 一 条 其 每 一 点 与 测 算 各 国领 海 宽 度 的 基 线 的 最 近 点 距 离 相 等 的 中 间 线 。 ” 之 后 在
7、联 合 国 海洋 法 公 约 第 83 条 第 一 款 明 确 写 道 ,“ 海 岸 相 向 国 或 相 邻 国 家 间大 陆 架 的 界 限 , 应 在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第 三 十 八 条 所 指 国 际 法 的 基 础上 以 协 议 划 定 , 以 便 得 到 公 平 解 决 。 ” 这 两 部 国 际 公 约 当 中 所 要 极力 阐 述 的 主 次 关 系 相 当 明 确 , 由 此 看 来 , 公 平 原 则 是 国 际 法 的 中心 原 则 , 是 主 旨 所 在 。自 然 延 伸 原 则 早 在 杜 鲁 门 宣 言 中 就 有 了 描 述 , 它 强 调 了 沿海 国 对
8、 本 国 大 陆 架 的 固 有 权 利 。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冲 绳 海 槽 以 西的 陆 架 沉 积 物 几 乎 全 部 来 源 于 中 国 长 江 等 入 海 所 携 带 的 陆 源 径流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第 76 条 第 五 款 指 明 ,“ 组 成 按 照 第 4 款(a)项 (1)和 (2)目 划 定 的 大 陆 架 在 海 床 上 的 外 部 界 线 的 各 定 点 , 不应 超 过 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 线 量 起 350 海 里 , 或 不 应 超 过 连 接2500 公 尺 深 度 各 点 的 2500 公 尺 等 深 线 一
9、 百 海 里 。 ” 第 六 款 补 充有 “ 虽 有 第 5 款 的 规 定 , 在 海 底 洋 脊 上 的 大 陆 架 外 部 界 限 不 应 超过 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 线 量 起 350 海 里 。 本 款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作为 大 陆 边 自 然 构 成 部 分 的 海 台 、 海 隆 、 海 峰 、 暗 滩 和 坡 尖 等 海 底 高地 。 ” 由 此 可 以 得 出 , 冲 绳 海 槽 是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天 然 分 界 线 ,它 是 中 国 东 海 大 陆 架 自 然 延 伸 的 终 止 点 。 冲 绳 海 槽 的 最 深 处 达2700m
10、 以 上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规 定 ,“ 不 应 超 过 连 接 2500 公尺 深 度 各 点 的 2500 公 尺 等 深 线 一 百 海 里 。 ” 冲 绳 海 槽 的 深 度 证 实了 它 的 法 律 地 位 , 即 此 海 槽 以 西 为 一 完 整 的 大 陆 架 , 完 全 符 合 自然 延 伸 的 原 则 , 故 其 划 为 中 国 大 陆 架 无 可 厚 非 。二 、 日 方 坚 持 的 原 则 地 基 薄 弱1982 年 , 日 本 即 向 中 国 提 出 平 分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要 求 , 引 出 了中 间 线 原 则 。 顾 名 思 义 , 中
11、 间 线 是 指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海 岸 相 向国 家 进 行 大 陆 架 划 界 时 所 作 的 一 条 其 每 点 均 与 测 算 各 国 领 海 宽度 的 基 线 的 最 近 点 距 离 相 等 的 界 限 ” 在 此 问 题 上 , 日 本 否 认 了 冲绳 海 槽 的 法 律 地 位 , 宣 称 中 日 处 于 同 一 大 陆 架 , 以 企 图 打 破 自 然延 伸 原 则 为 其 自 私 算 盘 带 来 的 枷 锁 。 可 慰 的 是 , 1969 年 的 北 海大 陆 架 划 界 一 案 中 , 国 际 法 院 表 明 了 态 度 , 划 界 必 须 考 虑 公
12、 平 原则 和 实 际 情 况 、 等 距 离 原 则 并 非 习 惯 国 际 法 。 在 之 后 的 国 际 法 院多 例 案 件 中 , 公 平 都 被 作 为 国 际 惯 例 裁 决 的 第 一 准 则 , 在 此 前 提下 合 理 充 分 地 利 用 考 虑 自 然 延 伸 原 则 。 只 有 在 没 有 特 殊 情 况 时 , 社 会 观 察2012 03( 下 )才 适 当 地 将 中 间 线 原 则 作 为 一 则 “ 简 单 易 行 的 方 法 ” 予 以 考 虑 。再 者 , 1996 年 , 日 本 国 会 通 过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规 定 “
13、日 本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是 从 其 领 海 基 线 量 起 向 外 延 伸 到 其 每 一点 同 领 海 基 线 的 最 近 点 的 距 离 为 200 海 里 的 线 以 内 的 区 域 , 包 括海 床 、 底 土 和 上 覆 水 域 ( 不 包 括 领 海 ) 。 如 果 专 属 经 济 区 外 部 界 线的 任 何 部 分 超 过 了 中 间 线 ( 中 间 线 是 一 条 其 每 一 点 同 日 本 领 海 基线 的 最 近 点 和 与 日 本 海 岸 相 向 的 其 他 国 家 的 领 海 基 线 的 最 近 点距 离 相 等 的 线 ) , 中 间 线 ( 或 者 是 日
14、 本 与 其 他 国 家 协 商 同 意 的 其 他线 ) 将 代 替 那 条 线 。 ” 日 本 有 意 曲 解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的 意 图 昭然 若 揭 , 它 将 200 海 里 的 标 准 作 为 了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首 要 标 准 。 但是 200 海 里 绝 非 是 全 球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硬 性 尺 度 , 而 是 “ 全 部 自 然延 伸 ” 之 下 的 次 要 标 准 。 日 本 以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为 借 口 , 企图 “ 自 然 延 伸 ” 至 200 海 里 , 这 种 自 难 圆 其 说 的 做 法 实 在 令 人 啼
15、笑皆 非 。此 外 , 作 为 一 贯 的 政 治 、 经 济 焦 点 钓 鱼 岛 , 历 来 都 是 中 国固 有 领 土 , 然 而 日 本 想 当 然 地 根 据 中 间 线 原 则 , 不 仅 将 钓 鱼 岛 划为 冲 绳 县 管 辖 , 甚 至 将 其 作 为 日 本 领 海 基 线 的 基 点 , 这 一 问 题 存在 着 极 大 的 争 议 。 所 幸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做 法 是 “ 主 权 有 争 议 的 岛 屿不 影 响 划 界 ” , 即 无 论 钓 鱼 岛 的 主 权 归 属 如 何 , 除 拥 有 一 定 范 围 的领 海 外 , 不 应 享 有 专 属 经 济
16、 区 和 大 陆 架 。综 上 所 述 , 日 本 所 有 关 于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主 张 皆 与 国 际 惯例 相 违 背 。三 、 成 比 例 原 则 对 中 间 线 的 反 驳成 比 例 原 则 是 对 公 平 原 则 的 细 化 及 推 导 , 其 考 虑 因 素 包 括 沿海 国 海 岸 带 的 地 理 情 况 , 如 海 洋 带 长 度 、 岸 线 粗 糙 情 况 、 海 岸 带 人口 数 量 以 及 对 人 口 海 洋 的 利 用 和 依 赖 程 度 等 。在 1971 年 法 -西 比 斯 开 湾 划 界 , 1969 年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以 及1992
17、 年 加 拿 大 圣 皮 埃 尔 和 密 克 隆 海 域 划 界 案 中 均 考 虑 了 岸 线 比例 原 则 。 中 国 的 东 海 海 岸 线 达 900km, 与 东 海 海 岸 相 对 的 琉 球 群岛 海 岸 线 长 380km, 两 岸 线 的 粗 略 比 值 为 2:1。 显 然 , 如 果 按 中 间线 原 则 划 界 有 失 公 允 。 国 际 法 院 针 对 这 一 点 曾 表 明 , 不 公 平 的 划界 极 有 可 能 出 于 对 实 际 情 况 的 忽 视 。 在 东 海 的 两 岸 , 中 国 仅 东 海海 岸 带 的 人 口 就 多 达 2 亿 , 而 像 日 本
18、 这 样 全 国 人 口 不 过 1.3 亿 的国 家 要 与 中 国 平 分 东 海 大 陆 架 , 无 疑 是 对 国 际 法 的 公 然 藐 视 , 从而 造 成 极 大 的 不 公 平 。四 、 国 际 案 例 与 中 日 大 陆 架 划 界 情 况 的 比 较国 际 第 一 个 由 大 陆 架 划 界 引 起 争 端 的 案 例 是 1969 年 由 国 际法 院 审 理 的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 本 案 中 将 公 平 原 则 作 为 与 自 然 延 伸原 则 密 切 联 系 的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基 本 原 则 予 以 确 认 。 虽 然 在 本 案中 , Tanak
19、a( 日 本 前 国 际 法 庭 法 官 ) 坚 持 认 为 中 间 线 /等 距 离 原 则 是基 本 法 则 , 但 得 到 的 回 应 是 , 该 原 则 是 一 种 划 界 方 法 , 对 缔 约 国 ,特 别 是 非 缔 约 国 没 有 强 制 的 法 律 效 力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与 当 今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争 端 问 题 上 , 有 一 个 共同 点 , 即 两 国 大 陆 架 之 间 , 均 存 在 一 条 海 槽 , 并 且 , 其 法 律 地 位 均被 恶 意 地 混 淆 。 挪 威 海 槽 位 于 挪 威 南 部 与 西 南 部 海 岸 的 边 缘 ,
20、 起于 斯 卡 格 拉 克 海 峡 尽 头 , 止 于 N62。 国 际 法 院 判 定 挪 威 海 槽 为中 断 有 关 国 家 间 的 自 然 延 伸 , 即 证 实 了 相 关 国 家 大 陆 架 的 非 连 续性 。 而 冲 绳 海 槽 比 挪 威 海 槽 的 各 项 地 貌 特 征 都 要 明 显 的 多 , 将 其作 为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自 然 分 割 毋 庸 置 疑 。 可 见 国 际 法 院 对 于北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案 的 判 决 完 全 是 适 用 于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争端 , 即 采 用 自 然 延 伸 的 原 则 。在 这 之
21、 后 , 1985 年 利 比 亚 -马 耳 他 大 陆 架 划 界 案 、 1992 年 的法 国 -加 拿 大 海 洋 划 界 案 、 1993 年 的 格 凌 兰 -扬 马 延 海 洋 划 界 案 等案 例 中 , 国 际 法 院 和 仲 裁 机 构 都 遵 循 了 自 然 延 伸 原 则 , 从 而 毫 无疑 问 地 贯 彻 了 公 平 的 原 则 。五 、 中 国 对 大 陆 架 划 界 所 应 有 的 态 度1982 年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出 台 之 后 , 日 本 就 加 大 了 对 其周 边 海 域 的 大 陆 架 调 查 。 其 不 仅 仅 在 国 际 法 律
22、上 舞 文 弄 墨 , 还 加紧 成 立 大 陆 架 调 查 研 究 机 构 、 投 入 了 更 大 的 勘 察 经 费 、 建 设 大 型调 查 船 , 并 加 强 了 国 际 间 合 作 。 由 于 历 史 问 题 和 民 族 感 情 的 遗留 ,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成 为 了 一 个 极 为 敏 感 的 问 题 , 它 涉 及 国家 能 源 安 全 、 领 土 主 权 以 及 根 本 利 益 。 随 着 “ 搁 置 争 议 , 共 同 发展 ” 这 一 战 略 思 想 的 提 出 , 以 及 日 本 领 导 人 的 换 届 , 中 日 关 系 得 到了 一 定 程 度
23、的 缓 和 , 但 是 涉 及 东 海 的 问 题 仍 是 针 尖 麦 芒 。 中 方 应加 紧 对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法 规 的 研 究 学 习 、 灵 活 运 用 , 在 符 合 国 际 惯例 和 国 际 法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抓 住 更 多 辩 驳 日 方 对 国 际 法 不 当 理 解的 法 律 依 据 , 同 时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 求 得 在 不 妨 害 本 国 领 土 、 能 源 安全 的 前 提 下 , 共 同 发 展 。参 考 文 献 :1许 硕 中 日 东 海 划 界 问 题 之 关 键 冲 绳 海 槽 的 法 律 地 位 中 州 大 学 学 报 2
24、007( 24) 2季 国 兴 论 大 陆 架 和 专 属 经 济 区 两 种 制 度 及 中 日 东 海 划 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2007( 5) 3马 英 九 从 新 海 洋 法 论 钓 鱼 台 列 与 东 海 划 界 问 题 正 中 书 局 19864明 廷 权 , 国 际 法 视 野 下 的 中 日 东 海 争 端 长 春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 人 民 社 会 科 学 版 ) 20085张 有 份 , 郁 志 荣 , 董 奚 戟 关 于 日 本 主 张 以 “ 中 间 线 ” 划 分 东 海 的 几 点 思 考 海 洋 论 坛 20096薛 桂 芳 , 胡 增 祥
25、 海 洋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海 洋 出 版 社 20097秦 洪 涛 从 国 家 法 角 度 看 中 日 东 海 争 端 中 顾 法 律 网 20108林 于 暄 , 于 耀 东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适 用 原 则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学 报 20089袁 斌 试 问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问 题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学 报 200510周 定 瑛 中 日 两 国 关 于 东 海 大 陆 架 定 义 和 划 界 原 则 的 分 歧 海 洋 开 发 与 管 理 200911高 建 军 论 冲 绳 海 槽 在 中 日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中 的 作 用 武 大 国 际 法 评 论 200412赵 理 海 海 洋 法 问 题 研 究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199613单 翔 宇 利 比 亚 和 马 耳 他 大 陆 架 划 界 案 对 东 海 划 界 的 影 响 群 文 天 地 2010( 16) 14法 国 /加 拿 大 海 洋 划 界 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精 品 教 程 2007 http:/ id=23615陈 应 珍 日 本 大 陆 架 调 查 动 向 海 洋 开 发 与 管 理 2008 社 会 观 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