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海大陆架案,历史溯源,欧洲北海的沿岸国在60年代初期分别签定特别协定,划分了它们之间的大陆架边界。荷兰和西德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荷德协定、丹麦和西德于1965年6月9日签订德丹协定分别从它们的相邻国界按等距离原则向海上划出它们的大陆架边界。但分别划到25海里和30海里之处就发现问题而停下来了。因为西德的海岸从与丹麦相邻的国界往南到不莱梅港,然后向西直到与荷兰相邻的威廉港,呈直角形。由于海岸往里凹入,按等距离原则向北海划出的边界线必然是西德的大陆架缩小为一个不成比例的三角形。西德虽然没有批准该公约,也应该受这习惯规则的约束。三国进行三边谈判,但对划界应适用什么国际法规则的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2、。三国同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各国观点,西德认为:这样划法是不公平的支配.北海沿岸国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应该是使每个沿岸国在其毗邻的大陆架上取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just and equitable share);等距离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不能适用于本案的划界。就北海的情况来说,每个沿岸国的大陆架都可以延伸到北海的中部,至少可以延伸到它的中间线。 荷兰和丹麦则认为:支配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应该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等距离原则”,该规则已在实践中得到普遍接受而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了,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它们认为西德的海岸弯曲并不构成特殊情况,因此必须适用“等距离原则”。,法
3、院判定,1一方面驳回了德国提出的所谓“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主张。 2.另一方面又驳回了荷、丹两国认为必须适用“等距离原则”的主张 3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吗? 4西德、丹麦和荷兰应采取何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划定其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国际法院认为,“国际法允许沿岸国对其大陆架提出法律权利的根据是该海底是该沿岸国已实实在在地行使统治权的领土的延伸部分,这部分虽然被海水覆盖,仍然是其领土在海底的延伸或延续”。自然延伸是提出大陆架权利的法律根据,但不是说沿岸国可以等分它所毗邻的大陆架,因此德国所谓“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说法是应该被驳回的,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
4、“邻近性”(proximity)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本案中争执的法律问题,“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吗? 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吗? 西德、丹麦和荷兰应采取何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划定其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原则,等距离原则不是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也不是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对非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或对此项规定予以保留的国家没有普遍
5、的拘束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可强制适用的国际习惯法准则,即应使每个国家尽可能得到构成其大陆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因此,在划界问题
6、上要全面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最终达到公平的结果。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最基本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的全部自然延伸属于沿海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明确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沿海国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法律基础,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争议双方继续进行谈判,德荷、德丹两国终于在1970年分别签订了两个条约,完成了以前没有完成的划界工作,其结果是西德取得的大陆架,除原来已取得的23,600平方公里外,还增加了12,000平方公里。,小结:,1,国际习惯法:只有国际习惯法才对成员国有普遍约束力 2,大陆架的划分原则: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进行大陆架的划分 3,条约签字仅表示接受条约的约束,没有批准的义务 4北海大陆架案是关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概念和经协议公平划界原则的重要案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