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 险 管 理 重 点 复 习 资 料二 、 试 述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 损 失 及 其 相 互 关 系风 险 因 素 是 指 促 使 或 引 起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条 件 , 以 及 风 险 事 故 发 生时 , 致 使 损 失 增 加 、 扩 大 的 条 件 。风 险 事 故 又 称 风 险 事 件 , 是 指 引 起 损 失 的 直 接 或 外 在 的 原 因 , 它 是使 风 险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转 化 为 现 实 性 的 媒 介 , 也 就 是 说 风 险 是 通 过 风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来 导 致 损 失 的 。 损 失 是 指
2、非 故 意 、 非 计 划 、 非 预 期 、 的 经 济 价 值 减 少 的 事 实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 损 失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 风 险 因 素 引 起 风 险事 故 , 风 险 事 故 导 致 损 失 。三 、 试 述 风 险 的 代 价 风 险 的 代 价 包 括 风 险 事 故 的 代 价 、 风 险 因 素 的 代 价 、 处 理 风 险 的 费用 。 1. 风 险 事 故 的 代 价 是 指 风 险 发 生 所 带 来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损 失 。2. 风 险 因 素 的 代 价 是 指 一 种 为 防 范 风 险 而 付 出 的
3、 无 形 代 价 。 A) 风 险 因 素 所 导 致 的 社 会 生 产 力 和 社 会 个 体 福 利 水 平 的 下 降 。B) 风 险 因 素 所 导 致 的 社 会 资 源 分 配 的 失 衡 。 3. 处 理 风 险 的 费 用 , 意 识 到 自 己 面 临 的 风 险 , 经 济 单 位 就 会 采 取各 种 措 施 , 于 是 费 用 便 产 生 。 四 、 试 述 风 险 管 理 的 作 用1. 对 企 业 的 贡 献 A) 风 险 管 理 有 利 于 维 持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稳 定 。B) 风 险 管 理 有 利 于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a)
4、直 接 贡 献 : 降 低 费 用b) 间 接 贡 献 : 对 于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具 有 间 接 贡 献 i.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会 使 企 业 上 下 获 得 安 全 感 , 并 增 强 扩 展 业 务 的信 心 。 ii. 风 险 管 理 有 助 于 增 加 领 导 层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的 正 确 性 。iii. 在 决 策 从 事 某 种 业 务 时 , 如 果 能 对 其 纯 粹 风 险 进 行 正 确 的 处理 , 那 末 其 业 务 经 营 会 变 得 更 为 明 智 与 有 效 。三 、 试 述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的
5、关 系( 一 ) 直 线 制 组 织 结 构 : 由 企 业 领 导 人 全 权 负 责 , 不 设 职 能 机 构 ,只 设 协 助 人 员 。 适 用 于 小 型 企 业 。 在 小 型 企 业 中 , 一 般 可 设 置 少 数 专 职人 员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 厂 长 或 经 理 是 风 险 管 理 总 负 责 人 , 全 权 处 理 企 业 各类 风 险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风 险 管 理 简 单 明 了 , 责 权 分 明 , 效 率 较 高 。 但是 管 理 效 果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领 导 的 能 力 , 对 领 导 的 素 质 要 求 较
6、 高 。无 法 处 理 复 杂 的 风 险 。( 二 ) 职 能 制 组 织 结 构 : 职 能 制 要 求 企 业 除 主 管 领 导 人 之 外 , 同 时还 在 企 业 内 设 置 若 干 相 应 职 能 机 构 , 部 分 管 理 职 能 下 放 到 各 职 能 机 构 和专 职 人 员 手 中 。 这 些 职 能 机 构 和 职 能 人 员 , 在 自 己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 有 权向 下 级 行 政 单 位 下 达 命 令 。 在 大 中 型 企 业 中 一 般 要 专 门 设 有 风 险 管 理 部门 , 并 配 备 专 职 的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 风 险 管 理
7、 部 门 有 负 责 拟 定 有 关 风 险 管理 的 计 划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处 理 ,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 可 向 下 级 下 达 命令 。 这 种 情 况 由 于 使 用 里 专 业 的 人 才 , 可 是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 但 是 比较 容 易 形 成 多 头 领 导 , 造 成 秩 序 紊 乱 。( 三 ) 直 线 -职 能 制 组 织 结 构 : 企 业 按 一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划 分 , 建 立起 行 政 领 导 系 统 。 各 级 行 政 领 导 人 , 统 一 管 理 本 单 位 、 本 部 门 的 行 政 工作 , 直
8、接 向 其 上 级 负 责 , 对 下 有 指 挥 命 令 权 。 各 级 行 政 单 位 设 置 的 职 能机 构 是 领 导 人 的 参 谋 , 不 能 对 下 级 行 政 单 位 下 达 命 令 。 在 这 种 组 织 形 态中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企 业 职 能 部 门 是 协 助 企 业 高 层 领 导 的 , 起 着 咨 询服 务 作 用 。 它 对 下 级 无 命 令 权 , 只 是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领 导 层 由 于 由 专业 人 员 的 帮 助 , 可 以 较 为 正 确 的 进 行 风 险 处 理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相 对 集权
9、 整 个 企 业 又 可 以 在 统 一 的 领 导 下 ,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因 此 这 是 一 种企 业 普 遍 接 受 的 形 势 。 五 、 试 述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与 其 他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一 ) 会 计 部 门 : 会 计 部 门 掌 握 着 许 多 的 会 计 信 息 , 可 以 为 风 险 管理 部 门 提 供 风 险 分 析 资 料 , 帮 助 风 险 经 理 做 出 正 确 的 决 策 。 会 计 部 门 还可 以 通 过 在 企 业 各 部 门 之 间 分 配 风 险 管 理 成 本 , 帮 助 风 险 经 理 监 督 风
10、 险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 但 是 会 计 部 门 自 身 也 会 产 生 值 得 注 意 的 风 险 。( 二 ) 财 务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 是 企 业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的 部 门 , 它 筹 集 、投 放 、 分 配 资 金 , 使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潜 能 , 为 企 业 创 造 最 大 的 利 润 。 风 险管 理 决 策 的 实 施 需 要 资 金 支 持 , 所 以 需 要 财 务 部 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相 互合 作 。( 三 ) 购 销 部 门 : 购 销 部 门 常 会 使 企 业 面 临 风 险 损 失 。 风 险 管 理 部门
11、在 进 行 损 失 控 制 时 , 需 要 购 销 部 门 的 合 作 , 以 便 分 析 识 别 损 失 原 因 ,从 而 使 损 失 降 至 最 小 。 ( 四 ) 生 产 部 门 : 生 产 部 门 在 指 导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时 , 常 会 使 生 产或 劳 务 工 人 孟 授 予 工 作 相 关 的 损 害 ,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应 帮 助 生 产 人 员 识 别风 险 , 指 导 他 们 如 何 防 止 、 避 免 风 险 或 为 他 们 消 除 风 险 。( 五 ) 人 事 部 门 : 人 事 部 门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设 计 , 安 排 和
12、管 理雇 员 福 利 计 划 。 此 外 人 事 部 门 还 可 以 帮 助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分 析 处 理 企 业 的某 些 风 险 。 六 、 风 险 管 理 计 划 书 的 作 用风 险 管 理 计 划 书 能 将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和 要 求 传 达 给 企 业 的 每 一 位 员工 。风 险 管 理 计 划 书 对 于 整 个 组 织 来 说 , 可 以 建 立 整 个 风 险 管 理 的 目标 , 定 义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责 权 地 位 , 协 调 企 业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风 险 暴 露 单位 的 风 险 级 别 评 定 , 建 立 提 高 现 有
13、 的 交 流 网 络 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三 章 风 险 识 别一 、 风 险 识 别 的 目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为 了 便 于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衡 量 , 风 险 识 别 是风 险 衡 量 的 基 础 , 也 是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决 策 的 基 础 , 因 此 目 的 之 二 是 为 了选 择 最 佳 的 风 险 处 理 方 案 。二 、 如 何 理 解 感 知 风 险 和 分 析 风 险 ( 一 ) 感 知 风 险 : 即 了 客 观 存 在 的 各 种 风 险 。( 二 ) 分 析 风 险 : 即 分 析 引 起 风 险 事 故
14、 的 各 种 因 素 。 感 知 风 险 与 分 析 风 险 是 奉 献 识 别 的 两 个 阶 段 , 感 知 风 险 是 奉 献 识 别的 基 础 , 分 析 风 险 是 风 险 识 别 的 关 键 。 因 为 只 有 通 过 感 知 风 险 , 才 能 进一 步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分 析 , 寻 找 可 能 导 致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各 种 因 素 , 为拟 定 风 险 处 理 方 案 、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决 策 服 务 。 三 、 为 什 么 说 风 险 识 别 是 一 项 系 统 性 、 持 续 性 、 制 度 性 的 工 作 ?风 险 识 别 是 一 项
15、 系 统 性 、 持 续 性 、 制 度 性 的 工 作 。 所 谓 系 统 性 , 是 指 风 险 识 别 不 能 局 限 在 某 个 部 门 , 某 个 环 节 中 , 而要 研 究 经 济 单 位 这 样 一 个 完 整 系 统 所 具 有 的 全 部 风 险 。 所 谓 持 续 性 , 是 因 为 世 界 总 是 在 不 断 变 化 之 中 的 , 任 何 事 物 都 在 变化 , 风 险 的 制 和 量 都 在 变 化 , 还 可 能 出 现 前 所 未 有 的 风 险 , 若 非 连 续 的工 作 , 实 难 发 现 经 济 单 位 所 面 临 的 潜 在 风 险 。制 度 性 ,
16、 是 因 为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一 项 科 学 的 管 理 活 动 本 身 要 有 组 织 、有 制 度 。四 、 简 述 下 列 几 种 分 析 方 法 : 流 程 图 分 析 法 、 投 入 产 出 分 析 法 、保 单 对 照 法 、 事 故 分 析 法 。( 一 ) 流 程 图 分 析 法 : 将 一 个 特 殊 活 动 过 程 连 续 生 动 地 描 述 一 幅 流程 图 , 在 辨 别 整 个 生 产 过 程 的 关 键 工 序 后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的 方 法 。( 二 ) 投 入 产 出 分 析 法 : 是 通 过 分 析 企 业 内 各 部 门 之 间 和 企 业
17、 与 外部 之 间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流 量 的 关 系 , 来 识 别 企 业 所 面 临 风 险 的 一 种 分 析 方法 。 ( 三 ) 保 单 对 照 法 : 是 由 保 险 公 司 将 其 现 行 出 卖 的 保 单 种 类 与 风 险分 析 调 查 表 相 结 合 , 以 问 卷 的 形 式 制 成 表 ,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依 据 此 表格 与 企 业 已 拥 有 的 保 单 , 加 以 对 照 比 较 分 析 的 一 种 识 别 风 险 的 方 法 。( 四 ) 事 故 分 析 法 : 是 对 可 能 以 其 损 失 的 事 故 进 行 研 究 , 并 探
18、究 其原 因 和 结 果 的 一 种 方 法 。五 、 风 险 识 别 方 法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 单 独 使 用 ) ( 一 )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不 可 能 揭 示 出 经 济 单 位 面 临 的 全 部 风 险 , 更 不可 能 揭 示 导 致 风 险 事 故 的 所 有 因 素 , 因 此 必 须 根 据 经 济 单 位 的 性 质 、 性质 以 及 每 种 方 法 的 用 途 将 多 种 方 法 结 合 使 用 。( 二 ) 由 于 经 费 的 限 制 和 不 断 地 增 加 工 作 会 引 起 收 益 下 降 , 风 险 管理 人 员 必 须 根 据 实
19、际 条 件 选 择 效 果 最 优 的 方 法 或 方 法 组 合 。( 三 ) 如 前 所 述 , 风 险 识 别 是 一 个 连 续 不 断 的 过 程 , 仅 凭 一 两 次 调查 分 析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 许 多 复 杂 的 和 潜 在 的 风 险 要 经 过 多 次 识 别 才 能 获得 较 为 准 确 的 答 案 。 六 、 感 知 风 险 有 哪 些 方 法 :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法 、 流 程 图 分 析 法 、 标准 调 查 表 ( 保 单 调 查 表 、 保 单 对 照 表 、 资 产 -损 失 分 析 法 ) 、 投 入 产 出分 析 法 。分 析 风 险
20、 有 哪 些 方 法 : 风 险 清 单 分 析 法 、 威 胁 分 析 法 、 事 故 树 分 析法 、 风 险 因 素 分 析 法 。二 、 企 业 在 责 任 诉 讼 案 中 可 以 运 用 哪 些 理 由 进 行 抗 辩 ( 一 ) 根 本 没 有 责 任 。 企 业 必 须 证 明 自 己 有 受 害 方 所 受 损 失 无 关 ,但 这 往 往 比 较 困 难 。 ( 二 ) 自 担 风 险 。 企 业 若 能 证 明 受 害 方 已 经 认 识 到 某 项 活 动 所 包 含的 风 险 却 仍 然 参 与 此 项 活 动 , 因 之 造 成 的 损 失 , 企 业 可 以 免 责
21、 。 ( 三 ) 受 害 方 有 过 失 。 企 业 以 此 理 由 进 行 辩 护 , 如 果 成 功 , 则 可 以避 免 赔 偿 或 至 少 可 以 减 少 赔 偿 金 额 , 这 种 情 况 较 多 地 出 现 在 交 通 事 故中 。( 四 ) 最 后 明 显 机 会 原 则 。 指 的 是 原 告 虽 然 有 过 失 , 但 只 要 它 能 证明 企 业 方 有 最 后 的 明 显 机 会 去 避 免 事 故 的 发 生 , 但 却 没 有 利 用 这 一 机会 , 那 么 可 从 企 业 处 获 得 赔 偿 。 三 、 财 产 损 失 的 原 因( 一 ) 火 灾 : 由 于 失
22、 去 控 制 的 异 常 性 燃 烧 而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亡 的 意 外 事 故 。( 二 ) 爆 炸 : 物 体 在 瞬 间 发 生 分 解 或 燃 烧 时 排 出 大 量 气 体 , 对 其 周围 环 境 或 容 器 造 成 强 大 压 力 所 发 生 的 爆 破 现 象 。( 三 ) 雷 电 : 是 指 发 生 在 积 云 中 的 放 电 、 雷 鸣 现 象 。 ( 四 ) 洪 水 : 指 大 量 的 降 雨 在 短 时 间 内 汇 集 河 槽 而 形 成 的 特 大 径流 。 ( 五 ) 地 震 : 由 于 地 壳 变 动 引 起 的 灾 难 。( 六 ) 盗 窃
23、 : 分 为 内 盗 和 外 盗 两 种 。 1. 外 盗 : 指 企 业 外 部 人 员 对 企 业 财 产 的 盗 窃 。 可 以 通 过 提 高 警惕 , 加 强 防 范 措 施 来 减 少 。 2. 内 盗 : 指 企 业 内 部 雇 员 或 与 外 部 人 人 内 外 勾 结 进 行 的 盗 窃 。五 、 风 险 损 失 评 估 的 方 法 ( 一 ) 财 产 直 接 损 失 评 估 :1. 重 置 成 本 法 : 是 指 按 被 评 估 财 产 现 时 重 置 全 价 扣 除 损 耗 或 贬 值来 确 定 倍 评 估 财 产 价 值 的 一 种 方 法 。2. 现 行 市 价 法
24、: 通 过 调 查 市 场 上 与 被 评 估 财 产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财 产价 格 , 据 以 确 定 财 产 评 估 价 值 的 方 法 。3. 收 益 现 值 法 : 企 业 的 某 些 财 产 , 能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内 获 取收 益 , 因 此 这 些 财 产 的 价 值 , 可 以 用 他 们 未 来 收 益 的 现 值 表 示 。( 二 ) 财 产 间 接 损 失 评 估 1. 收 益 减 少 : 企 业 财 产 受 损 失 后 , 企 业 部 分 的 或 全 部 的 损 失 了 对财 产 的 使 用 , 使 收 益 减 少 。 2. 额 外 费 用
25、增 加 : 企 业 财 产 损 毁 后 , 为 恢 复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 必定 要 发 生 一 些 额 外 费 用 或 支 出 。 七 、 企 业 主 要 的 责 任 风 险 ( 一 ) 雇 主 风 险 : 减 少 雇 主 风 险 的 方 法 :1. 保 证 工 作 环 境 的 安 全 。 2. 提 供 合 格 的 机 械 设 备 与 工 具 。 3.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的 设 施 , 制 定 安 全 操 作 制 度 。 4. 保 证 员 工 具 备相 应 的 上 岗 能 力 。 ( 二 ) 产 品 责 任 风 险 : 一 方 面 , 企 业 因 过 失 或 无 过 失 而
26、 侵 犯 了 顾 客正 当 的 财 产 权 与 人 身 权 , 应 负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另 一 方 面 , 如 果 顾 客 因 购买 使 用 企 业 的 产 品 而 遭 受 人 身 、 财 产 损 害 的 , 企 业 就 违 反 了 关 于 产 品 安全 的 暗 示 保 证 。 ( 三 ) 企 业 责 任 风 险 : 专 业 人 员 为 顾 客 提 供 劳 务 也 要 做 到 不 损 害 它们 的 正 当 权 益 。 ( 四 ) 汽 车 责 任 风 险 : 多 采 用 保 险 方 法 处 理 汽 车 责 任 风 险 。八 、 企 业 人 身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 一
27、) 稳 定 员 工 队 伍 , 吸 引 高 素 质 人 才 , 增 强 企 业 凝 聚 力 。( 二 ) 鼓 舞 士 气 , 其 高 工 作 效 率 。 ( 三 ) 执 行 了 有 关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与 福 利 保 障 的 法 律 法 规 , 并 享 受 了员 工 福 利 计 划 中 的 税 收 优 惠 。 ( 四 ) 形 成 企 业 良 好 的 公 众 形 象 。九 、 企 业 人 身 风 险 损 失 形 态 ( 一 ) 死 亡 :( 二 ) 疾 病 : ( 三 ) 工 伤 :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引 发 生 各 种 意 外 或 因 职 业 病 造 成 的人 员 伤 亡
28、 事 故 的 总 称 。 1. 人 为 因 素 2. 物 的 因 素 3. 环 境 因 素 4. 管 理 因 素( 四 ) 年 老 : 主 要 指 的 是 养 老 的 问 题 、 员 工 老 龄 化 的 问 题 。 二 、 简 述 多 米 诺 骨 牌 理 论 :该 理 论 认 为 , 损 失 控 制 应 重 视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 即 加 强 安 全 规 章 制 度建 设 , 向 员 工 灌 输 安 全 意 识 , 以 杜 绝 容 易 导 致 事 故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三 、 比 较 风 险 避 免 、 损 失 预 防 和 损 失 抑 制 : ( 一 ) 风 险 避 免 不 需
29、 要 其 他 技 术 辅 助 , 后 两 者 都 是 损 失 控 制 方法 。 ( 二 ) 损 失 减 少 重 点 是 减 少 损 失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 ( 三 ) 损 失 抑制 重 点 是 减 少 损 失 的 程 度 。 四 、 如 何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的 成 本 与 效 益 分 析 :( 一 ) 先 要 找 出 风 险 控 制 的 成 本 。 ( 二 ) 在 找 出 风 险 控 制 的 效益 。 ( 三 ) 适 用 预 期 值 和 贴 现 值 进 行 分 析 。五 、 试 述 安 全 教 育 的 内 容 : ( 一 ) 安 全 法 制 教 育 。 经 济 单 位 要 贯
30、彻 安 全 法 规 , 要 结 合 本 单 位实 际 制 定 出 更 为 详 细 的 规 定 。 ( 二 )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 经 济 单 位 要 从 理 论 上 对 员 工 进 行 教 育 , 从而 提 高 执 行 制 度 的 自 觉 性 。 ( 三 ) 安 全 技 能 教 育 。 通 过 实 践 训 练 以 掌 握 各 种 技 能 、 技 巧 。( 四 ) 安 全 态 度 教 育 。 要 使 员 工 树 立 正 确 的 安 全 态 度 是 极 为 重 要的 。六 、 试 述 风 险 避 免 的 适 用 性 : 适 合 采 用 风 险 避 免 的 情 况 有 以 下 两种 :( 一
31、 ) 某 种 特 定 风 险 所 导 致 的 损 失 概 率 和 损 失 程 度 相 当 大 。 ( 二 ) 应 用 其 他 风 险 处 理 技 术 的 成 本 超 过 其 产 生 的 效 益 。七 、 试 述 风 险 隔 离 的 特 点 : ( 一 ) 风 险 隔 离 分 为 分 割 和 复 制 。 分 隔 就 是 将 经 济 单 位 面 临 损 失 的风 险 单 位 分 离 , 而 不 是 经 他 们 集 中 在 都 可 能 遭 受 同 样 损 失 的 同 一 个 地点 。 分 散 就 是 通 过 加 大 风 险 单 位 的 数 量 , 将 特 定 风 险 在 更 大 的 样 本 空 间里
32、 进 行 分 散 , 以 此 来 减 少 单 位 的 损 失 。 复 制 是 指 在 设 置 一 份 经 济 单 位 艘游 的 财 产 或 设 备 作 为 储 备 , 这 些 复 制 品 只 有 在 原 资 产 或 设 备 被 损 坏 的 情况 下 才 可 以 被 使 用 。 ( 二 ) 分 割 和 复 制 的 特 点 :1. 分 割 和 复 制 不 像 其 他 损 失 抑 制 措 施 那 样 力 图 减 少 风 险 单 位 本 身损 失 的 严 重 性 , 而 在 于 减 少 总 体 损 失 的 程 度 。2. 分 割 和 复 制 减 少 的 是 一 次 独 立 风 险 事 故 的 损 失
33、, 但 同 时 增 加 了风 险 单 位 , 也 就 会 影 响 风 险 事 故 或 损 失 发 生 的 概 率 。3. 复 制 风 险 单 位 可 以 减 少 平 均 或 预 期 的 年 度 损 失 。 4. 分 割 风 险 单 位 能 不 能 减 少 平 均 预 期 损 失 , 更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分割 风 险 单 位 减 少 损 失 程 度 是 否 比 降 低 风 险 事 故 或 损 失 发 生 概 率 来 得 更 重要 。八 、 风 险 转 移 的 含 义 和 方 法 : ( 一 ) 风 险 转 移 包 括 两 方 面 的 含 义 :1. 风 险 的 财 产 转 移 2.
34、风 险 的 财 务 转 移 ( 二 ) 风 险 转 移 的 方 法 : 出 售 、 分 包 、 约 定 免 责 。九 、 损 失 控 制 的 定 义 和 分 类 : ( 一 ) 损 失 控 制 是 指 企 业 对 不 愿 放 弃 也 不 愿 转 移 的 风 险 , 通 过 降低 其 损 失 发 生 的 概 率 , 缩 小 其 损 失 发 生 的 程 度 来 达 到 控 制 目 的 的 各 种 控制 技 术 或 方 法 。( 二 ) 损 失 控 制 的 分 类 : 1. 依 据 目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损 失 预 防 和 损 失 抑 制 。2. 按 照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性 质 分
35、 为 工 程 法 和 行 为 法 。 按 照 执 行 时 间 分 为 损 失 发 生 前 、 损 失 发 生 时 、 损 失 发 生 后 。第 六 章 风 险 的 财 务 处 理 一 、 试 述 财 务 型 非 保 险 转 移 的 优 缺 点( 一 ) 优 点 : 1. 财 务 型 非 风 险 转 移 方 法 所 能 处 理 的 风 险 , 既 可 以 是 纯 粹 风 险 ,也 可 以 是 投 机 风 险 , 既 有 可 保 风 险 , 可 又 不 可 保 风 险 。 这 种 方 法 所 使 用的 对 象 是 比 较 广 泛 的 。2. 财 务 型 非 保 险 转 移 的 具 体 操 作 措
36、施 灵 活 多 样 。 3. 财 务 型 非 保 险 转 移 的 直 接 成 本 较 低 。 与 保 险 转 移 相 比 , 所 需 费用 总 是 低 于 购 买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 4. 有 利 于 促 进 全 社 会 控 制 风 险 、 减 少 风 险 。 一 般 而 言 , 把 潜 在 损失 转 移 给 那 些 能 够 更 好 的 进 行 损 失 控 制 的 人 , 会 降 低 损 失 概 率 与 损 失 程度 。( 二 ) 缺 点 : 1. 法 律 和 清 理 的 双 重 限 制 :2. 合 同 条 文 理 解 的 差 异 可 能 引 起 起 一 些 问 题 。 3. 转 让
37、人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代 价 。 受 让 人 不 会 无 代 价 地 接 受 转 移 , 总是 要 求 转 让 人 在 某 些 方 面 作 出 让 步 。 4. 受 让 人 有 时 无 力 承 担 所 转 移 的 损 失 责 任 。二 、 风 险 自 留 的 本 质 及 主 要 措 施 风 险 自 留 又 叫 风 险 承 担 , 是 指 经 济 单 位 自 己 承 担 有 风 险 事 故 所 造 成损 失 。 其 实 在 在 于 , 当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并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之 后 , 经 济 单 位通 过 内 部 资 金 的 融 通 来 弥 补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38、 。 主 要 措 施 有 :( 一 ) 将 损 失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 是 指 在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经 济 单 位把 意 外 的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即 吸 收 于 短 期 的 现 金 流 通 之 中 。( 二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 又 成 自 保 基 金 或 应 急 基 金 , 是 经 济 单位 基 于 对 所 面 临 风 险 的 识 别 和 衡 量 , 并 根 据 其 本 身 的 财 务 能 力 , 预 先 提取 , 用 以 补 偿 风 险 事 故 所 至 损 失 的 一 种 基 金 。 ( 三 ) 借 款 用 以 补 偿 风 险
39、损 失 。 在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经 济 单 位 通过 接 待 筹 借 资 金 以 补 偿 风 险 事 故 所 造 成 损 失 。 ( 四 ) 自 负 额 保 险 。三 、 自 保 的 优 缺 点 ( 一 ) 优 点 :1. 承 保 弹 性 增 加 。 自 保 公 司 经 营 灵 活 , 可 以 尽 量 适 应 企 业 的 需要 。2. 保 险 成 本 降 低 。 通 过 专 业 自 保 可 以 降 低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的 成 本 。 3. 租 税 负 担 减 轻4. 损 失 控 制 加 强 。 专 业 自 保 公 司 可 以 利 用 专 业 自 保 公 司 的 人 才
40、和管 理 技 术 , 为 企 业 开 展 各 种 预 防 工 作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风 险 损 失 。5. 自 保 与 再 保 险 结 合 。 自 保 公 司 可 以 进 入 再 保 险 市 场 , 经 风 险 进行 转 移 和 分 散 。( 二 ) 缺 点 : 1. 业 务 量 有 限 。2. 风 险 品 质 较 差 。 专 业 自 保 公 司 所 承 担 的 业 务 , 多 数 是 财 产 风 险以 及 在 传 统 保 险 市 场 上 难 以 获 得 保 障 的 责 任 风 险 , 这 风 险 有 时 相 当 集中 , 损 失 频 率 高 损 失 幅 度 大 , 赔 偿 时
41、间 可 能 拖 得 很 久 , 因 此 经 营 起 来 难度 较 大 。3. 组 织 规 模 简 陋 。 自 保 公 司 规 模 较 小 , 组 织 机 构 也 比 较 简 单 。 4. 财 务 基 础 脆 弱 。 由 于 资 本 金 较 小 , 财 务 基 础 脆 弱 , 业 务 发 展 也受 此 限 制 。 四 、 财 务 型 非 保 险 转 移 风 险 处 理 的 方 式( 一 ) 中 和 。 是 指 将 损 失 机 会 与 获 利 机 会 平 衡 的 一 种 方 法 , 通 常被 用 于 处 理 投 机 风 险 。( 二 ) 免 责 约 定 。 是 指 合 同 的 一 方 通 过 合
42、同 条 款 , 对 合 同 中 发 生的 对 他 人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责 任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承 担 , 即 通 过 主 要 针对 其 他 事 项 的 合 同 中 的 条 款 来 实 现 风 险 转 移 。 ( 三 ) 保 证 书 。 是 指 由 保 证 人 对 被 保 证 人 因 其 行 为 不 忠 实 或 不 履行 某 种 明 确 的 义 务 而 导 致 权 利 人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的 一 种 书 面 合 同 。 保 证的 目 的 在 于 担 保 被 保 证 人 对 权 利 人 的 忠 实 和 有 义 务 的 旅 行 , 否 则 由 保 证人 赔
43、 偿 损 失 。 ( 四 ) 公 司 化 。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 将 企 业 经 营 的 风 险 转 移 给 多数 股 东 承 担 。 五 、 风 险 转 移 与 非 风 险 转 移 的 关 系( 一 ) 联 系 : 风 险 转 移 和 非 风 险 转 移 同 属 财 务 型 风 险 处 理 技 术 。 ( 二 ) 区 别 :1. 保 险 转 移 的 受 让 人 是 保 险 人 。 非 保 险 转 移 则 是 其 他 经 济 单 位 。 2. 保 险 转 移 的 受 让 人 有 一 是 地 接 受 大 量 的 风 险 单 位 , 进 行 与 之 相关 联 的 风 险 分 析 。
44、 非 保 险 转 移 的 受 让 人 不 能 这 样 做 。 3. 保 险 转 移 通 过 专 门 的 契 约 保 险 合 同 来 实 现 风 险 的 转 移 。 非 保 险转 移 是 附 属 于 其 他 的 契 约 来 完 成 风 险 的 转 移 。六 、 风 险 的 非 保 险 转 移 的 适 用 条 件( 一 )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之 间 的 损 失 必 须 能 够 明 确 的 划 分 。 ( 二 ) 受 让 人 应 当 有 能 力 并 愿 意 承 受 适 当 的 财 务 责 任 。( 三 ) 这 种 方 法 对 于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双 方 , 应 该 都 是 有
45、益 的 。 七 、 将 损 失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的 优 缺 点( 一 ) 缺 点 : 1. 企 业 在 财 务 上 对 风 险 损 失 进 行 补 偿 的 能 力 常 常 受 到 限 制 。2.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所 作 的 补 偿 , 必 然 导 致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减 少 , 而这 可 能 使 企 业 外 部 条 件 出 现 不 利 情 况 。( 二 ) 优 点 : 1. 风 险 自 留 方 式 在 损 失 前 不 发 生 任 何 费 用 , 直 到 损 失 实 际 发 生 后才 有 现 金 支 付 。 2. 损 失 发 生 后 , 风 险 补 偿 费 用 仅 限
46、 于 支 付 实 际 损 失 额 。3. 风 险 的 代 价 被 列 入 预 算 后 , 自 然 就 被 列 为 经 济 单 位 的 预 算 控 制对 象 , 自 动 地 受 到 预 算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八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与 将 损 失 直 接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的 区 别 从 风 险 损 失 产 生 的 背 景 看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指 损 失 发 生 之 前 的 措施 , 损 失 直 接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仅 指 发 生 时 或 者 发 生 以 后 将 损 失 摊 入 成 本 。 从 采 取 措 施 的 性 质 看 , 建 立
47、意 外 损 失 基 金 是 对 风 险 损 失 进 行 补 偿 的计 划 措 施 , 损 失 直 接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是 对 损 失 进 行 补 偿 的 实 施 措 施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往 往 是 在 损 失 直 接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无 法 实 施 , 或 者有 许 多 限 制 时 而 进 行 的 预 先 计 划 。 一 般 认 为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的 做 法 比 损 失 直 接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更 容易 , 更 能 解 决 问 题 。 九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与 保 险 的 区 别( 一 ) 保 险 是 集 合 众
48、多 同 类 风 险 单 位 分 担 损 失 的 一 种 风 险 处 理 方法 , 其 性 质 是 风 险 结 合 与 转 移 技 术 , 但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则 属 于 企 业 本身 单 独 承 担 风 险 的 一 种 技 术 。 ( 二 ) 经 济 单 位 参 加 保 险 ,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可 随 时 获 得 补 偿 , 但 建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在 基 金 积 累 形 成 之 前 发 生 事 故 则 无 法 获 得 充 分 的 补 偿 。 ( 三 ) 经 济 单 位 参 加 保 险 , 在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后 其 已 付 保 险 费 不 能返 还
49、, 但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仍 属 企 业 所 有 。 十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的 优 缺 点( 一 ) 优 点 : 1. 节 省 保 险 费 。2. 促 进 企 业 经 营 稳 定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可 以 增 强 企 业 补 偿 风 险损 失 的 能 力 , 弥 补 将 损 失 直 接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的 不 足 。3. 资 金 投 资 可 以 获 利 。 经 济 单 位 可 以 利 用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进 行获 利 投 资 。4. 道 德 风 险 减 少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是 企 业 内 部 自 设 的 , 自 留 自用 , 道 德 风 险 因 此 减 少 。5. 理 赔 迅 速 。 ( 二 ) 缺 点 :1. 基 金 规 模 的 限 制 。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的 规 模 受 到 企 业 年 净 现 金流 动 情 况 的 限 制 。2. 可 能 发 生 财 务 调 度 困 难 。 在 基 金 积 累 之 初 可 能 发 生 超 过 其 积 累基 金 额 的 损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