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有机农业条例 (NOP) 国家允许与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 编译单位: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COCERT国际生态认证中心 版权所有 不得翻印 此文件仅作为工具书参考使用, ECOCERT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有原英文版是有效的。205.600 允许和禁止的物质、方法和配料的评价标准 下列标准将用于评价国家材料清单中有机生产和加工使用的物质或配料: ( a)合成和非合成的物质是否包括在国家允许和禁止的物质清单中,将根据法案中指定的标准来评价( 7U.S.C.6517 和 6518) 。 ( b) 除了法案中规定的标准外, 使用任何合成的物质作为加工助剂或辅助剂都要评价是否符
2、合下列标准: ( 1)物质不能由天然物质生产并且没有有机替代物; ( 2)物质的制造、使用和处置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并且操作的方式符合有机加工要求; ( 3)物质的使用能维持食品的营养品质,而且物质本身或它的分解产物对人类健康没有负面影响,这里所说的人类健康在联邦条例中进行了定义; ( 4)物质使用的初衷不是为了作为防腐剂,或再造、改善风味、颜色、质地,或加工过程中引起的营养损失,但法律要求的营养物质的替代品除外; ( 5)物质应该是食物和药品管理局( FDA)普遍认可的安全物质( GRAS) ,在使用时应符合 FDA的良好加工生产标准( GMP) ,重金属或其它污染物残留不能超过 FDA 规
3、定的容许量;并且 ( 6)物质是有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必要的。 ( c)有机加工中非合成物质的使用将根据法案中的标准来评价( 7U.S.C.6517 和 6518) 。 205.601 有机作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 依照这部分列出的限制因素,下列合成物质可以应用于有机作物生产中:前提条件是这些物质的使用要保证不污染作物、土壤或水体。当 205.206( a)到( d)提供的物质不足以预防和控制病虫害时,除( a)节的消毒剂和清洁剂以及本部分( c) 、 ( j) 、 ( k)和( l)节以外,本部分允许使用的物质可以使用。 ( a)除藻剂、消毒剂和清洁剂,包括灌溉清洁系统; ( 1)酒精醇类
4、 ( i)乙醇 ( ii)异丙醇 ( 2)氯化物 -收获前使用 但直接与作物接触的水或是施用与土壤中的灌溉清洁系统水中氯化物的残留水平不得超过安全饮水法规( Safe Drinking Water Act)规定的消毒剂最高残留指标 ( i)次氯酸钙 ( ii)二氧化氯 ( iii)次氯酸钠 ( 3)硫酸铜作为一种除藻药剂用于水稻生产。每个田块任意 24 个月之内只能使用一次。在生产者和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的一个时间期限内,其使用频率保证不能增加土壤铜含量的本底值 ( 4)过氧化氢 ( 5)臭氧只能用作灌溉系统的清洁剂 ( 6)过乙酸用于器械、种子和无性生殖种植材料的消毒 ( 7)脂肪酸盐除藻剂
5、/除雾剂 ( 8)过碳酸钠( CAS #15630894) -在粮食生产中,联邦法律限定这种物质仅在经过批准的带有标签的产品中使用 ( b)适用的除草剂、杂草控制 ( 1)除草剂,用于农场及其建筑物(车行道、沟、建筑物边界、公用路)维护和观赏作物除草的皂液 ( 2)覆盖物 ( i)新闻纸或其他再生纸,要求没有光泽或彩色墨迹 ( ii)塑料覆盖物和遮盖物(聚氯乙烯( PVC)除外的石油制品) ( c)堆肥原料 -新闻纸或其他再生纸,要求没有光泽或彩色墨迹 ( d)动物驱避剂 如皂液和氨,只用做大型动物的驱避剂,不能与土壤或作物的可食部分接触 ( e)杀虫剂(包括杀螨剂和螨控制剂) ( 1)碳酸铵
6、 -只作为昆虫诱捕中的饵料,不能与土壤或作物直接接触 ( 2)硅酸钾溶液( CAS#-1312-76-1) -用于生产硅酸钾的二氧化硅必须来源于天然砂 ( 3)硼酸 -用于害虫控制,不能与有机食物或作物直接接触 ( 4)硫酸铜在水稻生产中用于控制蝌蚪、小虾等动物。每个田块任意 24 个月之内只能使用一次。在生产者和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的一个时间期内,其使用频率保证不能增加土壤铜含量的本底值。 ( 5)硫磺 ( 6)石灰硫磺 -包括石硫合剂 ( 7)油类、园艺上用于休眠、窒息、避暑的窄谱油类 ( 8)用于杀虫的皂液 ( 9)粘板 ( 10)蔗糖辛酸酯( CAS #s42922747; 580644
7、74) 与注册商标一致 ( f)用于害虫管理。 信息素 ( g)灭鼠剂 ( 1)二氧化硫 - 只作为控制地下鼠类(烟雾弹) ( 2)维生素 D3 ( h)鼻涕虫或蜗牛饵料 磷酸铁 ( CAS # 10045860) ( i)用于植物病害控制的物质 ( 1)硅酸钾溶液( CAS#-1312-76-1) -用于生产硅酸钾的二氧化硅必须来源于天然砂 /Aqueous potassium silicate ( CAS #1312761) ( 2)铜,固定的 - 氢氧化铜、氧化铜、碱式氯化铜,包括不在 EPA 所列毒物之列的某些物质,前提是铜化合物的使用必须尽量减少铜在土壤中的累积并且不能用做除草剂。
8、( 3)硫酸铜 - 在土壤中使用必须尽量减少铜在土壤中的累积 ( 4)熟石灰 ( 5)过氧化氢 ( 6)石灰硫磺 ( 7)油类,园艺上用于休眠、窒息和避暑的窄谱油类 ( 8)过乙酸用于控制火疫病菌。 ( 9)重碳酸钾 ( 10)硫磺 ( 11)链霉素,仅在 2014 年 10 月 21 日之前允许用在苹果和梨上控制火疫病 ( 12)四环素,仅在 2014 年 10 月 21 日之前允许用在苹果和梨上控制火疫病 ( j)植物或土壤调节剂 ( 1)水生植物提取物(而非水解物) - 提取过程中限量使用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溶剂用量不得超过用于提取所必须的量 ( 2)硫磺 ( 3)腐植酸 - 自然沉积的
9、、仅用水和碱液提取 ( 4)磺酸木质素 -螯合剂、除尘剂、浮选剂 ( 5)硫酸镁 - 证明缺素时允许使用 ( 6)微量元素 - 不许用做脱叶剂、除草剂或干燥剂,不许使用硝酸盐或氯制品。土壤营养是否缺乏要通过测试 ( i)可溶性硼产品 ( ii)锌、铜、铁、锰、钼、硒和钴的硫酸盐、碳酸盐、氧化物或硅酸盐 ( 7)液态的鱼类产品 - 可用硫酸、柠檬酸或磷酸调节 pH 值,酸的用量不能使 pH 值降低到 3.5 ( 8)维生素 B1、 C、 E ( 9)亚硫酸 ( CAS # 7782992) 用于农田生产,使用本章节 ( j) ( 2)提到的纯度为 99%的硫磺 . ( k)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 乙
10、烯气体用作菠萝花的调节。 ( l)收获后处理用的浮选剂 ( 1)磺酸木质素 ( 2)硅酸钠 - 用于果实和纤维处理 ( m)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规定的合成惰性物质,与非合成物质或本部分列出的合成物质同时使用,按照此类物质的使用限制用做活性杀虫剂配料 ( 1) EPA 清单 4 - 惰性物质最小量 ( 2) EPA 清单 3未知毒性的惰性物质 - 仅用于惰性的信息素调配 ( n)种子准备,氢氯化物( CAS # 7647010)用作种植时将纤维从棉籽中去除 ( o) 用作生产助剂 奶酪蜡晶( CAS #s 64742 423, 80090308, and 8002 742) 用于木材生产蘑
11、菇中,生产时不能使用乙烯丙烯共聚物或人工色素。 ( p) ( z) 保留 65 FR 80637, 2000年 12月 21日修订; 68 FR 61992, 2003年 10月 31日修订 ; 71 FR 53302, 2006年 9月 11日修订; 72 FR 69572, 2007年 12月 10日修订。 75 FR 38696, 2010年 7月 6日修订; 75 FR 77524, 2010年12月 13日修订; 77 FR 8092, 2012年 2月 14日修订; 77 FR 33298, 2012年 6月 6日修订; 2012年 8月 2日修订。 205.602 有机作物生产中
12、禁止使用的非合成物质 下列非合成物质不能用于有机作物生产: ( a)厩肥 /粪肥燃烧灰分 ( b)砷 /砒霜 ( c)氯化钙,盐水处理过程是一个天然过程,但是禁止使用(除非在发生与钙吸收有关的生理紊乱时,可以用作叶面喷施来施用) ( d)铅盐 ( e)氯化钾除非是来自天然开采的,并且使用方式可以将土壤中的氯化物减少到最少 ( f)冰晶石即氟氯酸钠(开采的) ( g)硝酸钠除非使用量限制在不超过作物全氮需求的 20,在 2005 年 10 月 21 日之前在海藻生产中使用不受限制。 ( h)士的宁,番木鳖碱 ( i)烟草末(烟碱硫酸盐) ( j) -( z)保留 68 FR 61992, 200
13、3年 10月 31日 205.603 有机畜牧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 根据本标准的限制条件,下列合成物质可用于有机畜产品的生产: ( a)适用时,可作为消毒剂、 (食物加工设备所用的)消毒杀菌剂和药物治疗使用 ( 1)醇类 ( i)乙醇仅可用作消毒剂、 (食物加工设备所用的)消毒杀菌剂,禁止用作作物饲料添加剂。 ( ii)异丙醇 - 只用做消毒剂 ( 2)阿司匹林 -可用作退烧药物 ( 3)阿托品(含颠茄碱) ( CAS #51558) 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 AMDUCA 和 21 CFR 部分 530,同时
14、也要符合 7 CFR 部分 205 , NOP 的要求: ( i)在有合法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和 ( 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 56 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物在产奶前至少有 12 天的停药期。 ( 4)生物制剂 -疫苗 ( 5)药物酒石酸( CAS #42408822) 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 AMDUCA 和 21 CFR 部分 530,同时也要符合 7 CFR 部分 205 , NOP 的要求: (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和 ( 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
15、杀前至少有 42 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物在产奶前至少有 8 天的停药期。 ( 6)双氯苯双胍己烷( chlorhexidine) ,允许兽医作为外科用药。当杀菌剂和 /和物理治疗办法失效时可以外敷使用。 ( 7)氯化物 - 用于设备的清洁、消毒,水中残留的氯化物不得超过安全饮水法规规定的消毒剂最高残留指标。 ( i)次氯酸钙 ( ii)二氧化氯 ( iii)次氯酸钠 ( 8)电解液 不含抗生素 ( 9) 氟尼辛 ( CAS #38677859) 与注册商标一致; FAD 中规定该药物使用时除了在 7 CFR 部分 205, NOP 要求至少 2 倍停药期。 ( 10)呋塞米( CAS
16、 #54319) 与注册商标一致; FAD 中规定该药物使用时除了在 7 CFR 部分 205, NOP 要求至少 2 倍停药期。 ( 11)葡萄糖 ( 12)甘油 -允许牲畜外敷,必须是脂肪或油类水解得到的 ( 13)过氧化氢 ( 14)碘酒 ( 15)氢氧化镁 ( CAS #1309428) 连邦法律规定该药品,必须在得到具有兽医执照的人员的书面和口头允许才可以使用,应完全遵守食品药品法规 AMDUCA and 21 CFR 530 部分 的规定。 同时也应符合 7 CFR 205 部分的规定。 ( 16)硫酸镁 ( 17)催产素 - 用于产后治疗 ( 18)驱虫剂 在屠宰时禁用,当有机系
17、统的预防措施没有能够阻止疫病侵袭时,可作为奶畜和种畜的紧急处理。经处理动物的奶或奶制品在接下来的 90 天内根据本部分 D 的规定,不能标以有机产品。对于种畜,如果繁育的后代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在孕期的最后 1/3 时期内不能对种畜进行处理;并且在繁育牲畜哺乳期间,不能使用此物质。 (i) 芬苯达唑 (CAS #43210679)-仅在有由具备资质的兽医提出的合法书面要求时使用 (ii) 伊佛霉素 (CAS #70288867) (iii) 莫西菌素 (CAS #113507065)-仅用于控制体内寄生虫 ( 19)过氧乙酸 ( CAS #79210) 用于对加工设备及设施的消毒 . ( 20)
18、磷酸 可用作设备清洗剂,前提是不能与有机处理牲畜的表面和发生的土地直接接触。 ( 21)泊米沙坦( CAS #9003116) 7 CFR 部分 205, NOP 要求泊米沙坦仅在涉及腌制处理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 22)苯甲唑啉( CAS #59983) , 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 AMDUCA 和 21 CFR 部分 530,同时也要符合 7 CFR 部分 205 , NOP 的要求: (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 ( ii)仅用作缓解由甲苯噻嗪引起的镇静和痛觉丧失的影响;和 ( iii)肉
19、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 8 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物在产奶前至少有4 天的停药期。 ( 23)甲苯噻嗪( CAS #7361617) 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 AMDUCA 和 21 CFR 部分 530,同时也要符合 7 CFR 部分 205 , NOP 的要求: (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 ( ii)在紧急时使用;和 ( i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 8 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物在产奶前至少有4 天的停药期。 ( b)用于局部处理、外部驱虫或局部麻醉的物质 (
20、 1)硫酸铜 ( 2)蚁酸 (CAS # 64186)仅在蜜蜂蜂房内做杀虫剂使用 ( 3)碘 ( 4)利多卡因 - 局部麻醉剂。要求在屠宰动物注射后需 90 天的停药期,产奶动物注射后需 7 天的停药期。 ( 5 熟石灰 - (石灰水) ,用作外部虫害控制,不允许用来灼烧发生物理改变或动物粪便的除臭。 ( 6)矿物质油 - 局部使用和作为润滑剂 ( 7)普鲁卡因 - 局部麻醉,要求屠宰动物注射后需 90 天的停药期,产奶动物注射后需 7 天的停药期。 ( 8)蔗糖辛酸酯( CAS #s42922747; 58064474) 与注册商标一致 ( c)饲料辅料 没有 ( d)饲料添加剂 ( 1)
21、DL-蛋氨酸; DL-蛋氨酸羟基类似物,和 DL-羟基蛋氨酸钙( CAS #59518; 63683; 348674) 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之前仅用于有机家禽生产,每吨饲料中蛋氨酸的最大使用限值为:蛋鸡:4 磅,肉鸡: 5 磅,火鸡及其他所有禽类: 6 磅。 ( 2)微量元素, FDA 批准用于营养或预防的物质: ( 3)维生素,如果得到 FDA 确认,可用作营养或预防的物质 ( e)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规定的合成惰性物质,与非合成物质或本部分列出的合成物质同时使用,按照此类物质的使用限制用做活性杀虫剂配料。 ( 1) EPA 目录 4 - 惰性物质最小量 ( 2)保留 (
22、 f)赋形剂,仅当其被 FDA 鉴别普遍认为是安全的;被 FDA 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包含在 FDA 的评论中批准作为新的动物可施用药品或新的可施用药品时,可用作处理有机牲畜的药品。 ( g) ( z) 保留 72 FR 70484, 2007 年 12 月 12 日修订; 73 FR 54059, 2008 年 9 月 18 日修订; 75 FR 51924, 2010 年 8月 24 日修订; 77 FR 28745, 2012 年 5 月 15 日修订; 2012 年 8 月 2 日修订 。 205.604 有机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的非合成物质 下列非合成物质不能在有机畜禽生产中使用:
23、( a)士的宁 ( b) -( z)保留 205.605 生产及加工标以 “有机 ”或 “有机制造 ”的产品时,允许使用的非农业(非有机)物质作为配料 下列非农业物质允许作为配料用于加工的“有机”或“有机制造(列出成分或组合) ”产品,但是必须遵守这部分列出的一些限制。 ( a)允许使用的非合成物质: 酸类(褐藻酸;柠檬酸 碳水化合物微生物发酵生成的;乳酸) 。 琼脂 琼脂 动物酶(凝乳酶 -动物源;过氧化氢酶 -牛的肝脏;动物脂肪酶;胰液素;胃蛋白酶;胰岛素) 硅镁土 -在动植物油加工过程中作为一种加工助剂 斑脱土 碳酸钙 氯化钙 硫酸钙 -矿物质 角叉菜胶 乳质培养物 硅藻土 仅用于食品过
24、滤剂 蛋白溶解酵素 ( CAS # 9001632) 酶类 必须来自可食用的、无毒的植物、非致病的菌类或非致病的细菌。 调味剂,只能是非合成来源并且不能使用合成溶剂和载体或任何人造防腐剂制成。 结冷胶( CAS # 71010521)高酰基形式 葡萄糖酸内脂 - 禁用使用溴水氧化 D-葡萄糖生成的物质。 高岭土 L-苹果酸( CAS # 97676) 硫酸镁,只能是非合成来源 微生物 -任何食品级细菌、真菌和其它微生物 氮 无油级 氧 无油级 珍珠岩 仅在食品加工中用作过滤助剂 氯化钾 碘化钾 碳酸氢钠 碳酸钠 酒石酸 -来自葡萄酒 蜡 非合成(巴西棕榈蜡;树脂) 酵母 非合成,石化产品培养基
25、和亚硫酸盐废液是禁止使用的(自溶物;烘焙粉;啤酒发酵剂;营养强化;熏制的产品;非合成的熏制调味过程必须有文字记录) ( b)允许使用的合成物 . 酸化亚氯酸钠 -直接作为食品二次加工的抗菌剂或间接用于食品接触表面消毒,仅使用柠檬酸酸化 活性炭( CAS #s 7440440; 64365113) -仅限于植物源,只作为过滤助剂使用 藻酸盐 碳酸氢铵仅用作发酵剂 碳酸铵仅用作发酵剂 抗坏血酸(维生素 C) 柠檬酸钙 氢氧化钙 磷酸钙(一钙、二钙和三钙) 二氧化碳 纤维素 用做再生包装材料,作抗结块剂(非氯漂白)和助滤剂 氯化物用于食品表面的消毒。 水中残留的氯不能超过安全饮用水中消毒剂的最大残留
26、量 (次氯酸钙、二氧化氯和次氯酸钠) 。 环己胺( CAS # 108918) 只作为包装灭菌时锅炉水的添加剂使用 二乙氨基乙醇( CAS # 100378) 只作为包装灭菌时锅炉水的添加剂使用 乙烯允许用于热带水果收获期的催熟和柑橘类的催色。 硫酸亚铁根据规定或推荐(独立的机构)可用做铁的补充和营养强化 甘油酯(单一或双倍)仅用于桶装食品的干燥 甘油脂肪或油类水解得到的 过氧化氢 碳酸镁仅用于标识为 “有机制造(表明成分或组合) ”的农业产品,禁止用于标识为 “有机 ”的农产品。 氯化镁从海水中来的 硬脂酸镁仅用于标识为 “有机制造(表明成分或组合) ”的农业产品,禁止用于标识为 “有机 ”
27、的农产品 维他命和矿物质,依据 21CFR104.20,食品营养质量指南 十八胺( CAS # 124301) 只作为包装杀菌时锅炉水的添加剂使用 臭氧 过乙酸 /过氧乙酸( CAS # 79210) 根据 FDA 的限值用于清洗和 /或漂洗水中,用作与食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剂 磷酸 仅用于清洗食品接触表面和设备 酒石酸氢钾 碳酸钾 柠檬酸钾 氢氧化钾 禁止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碱液剥皮,除非 IQF(个别快速冷冻)生产加工期间用于桃子剥皮 磷酸钾 仅用于标识为 “有机制造(表明成分或组合) ”的农业产品,禁止用于标识为 “有机 ”的农产品。 二氧化硅 焦磷酸钠( CAS # 7758169) 只作为发
28、酵剂使用 柠檬酸钠 氢氧化钠 禁止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碱液剥皮 磷酸钠 仅用于奶制品 二氧化硫 仅用于标识为 “有机葡萄制造 ”的葡萄酒,而且全部亚硫酸盐浓度不能超过 100ppm。 酒石酸 焦磷酸四钠( CAS # 7722885) 只用于类似肉的产品 维生素 E如果迷迭香榨汁不是合适的选择,从蔬菜油中得来。 黄原胶树脂 ( c) -( z)保留 72 FR 58473, 2007年 10月 16日修订; 73 FR 59481, 2008年 10月 9日修订; 75 FR 77524, 2010年 12月 13日修订; 77 FR 8092, 2012年 2月 14日修订; 77 FR 332
29、98, 2012年 6月 6日修订; 77 FR 45907, 2012年 8月2日修订。 205.606 加工产品标以 “有机 ”时(特指食物成份),允许使用的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只有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条件要求,并且当有机产品不能在市场上买到时,非有机农产品才可以在 “有机 ”产品的加工中作为配料使用。 ( a)肠衣,来自加工后的肠 ( b)芹菜粉 ( c) Chia( Salvia hispanica L.)原产于墨西哥的一种天然谷物 ( d)从下列农产品中提取的色素 生产过程中不是用合成溶剂、载体或任何人造防腐剂: ( 1)胭脂树橙( CAS# 1393-63-1) 具有水溶性和脂溶性
30、( 2)甜菜汁萃取的色素( CAS# 17659-95-2) ( 3)从胡萝卜提取的 -胡萝卜素( CAS # 1393631) ( 4)黑加仑汁色素( CAS #s: 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and 134043) . ( 5)黑 /紫胡萝卜色素( CAS #s: 528585, 528530,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134043) ( 6)蓝莓汁色素( 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 7)胡萝卜汁色素( CAS# 1
31、393631) ( 8)樱桃汁色素( CAS #s: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 9)山楸梅汁色素( CAS #s: 528585, 528530,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134043) ( 10)接骨木果汁色素( 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and 134043) ( 11)葡萄汁色素( CAS #s: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 12)葡萄皮
32、提取的色素( 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and 134043) . ( 13)辣椒色素 干粉和植物油提取物( CAS # 68917782) ( 14)南瓜汁色素( CAS #127402) ( 15)紫马铃薯汁色素( 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 16)红甘蓝提取的色素( 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 17)红萝卜提取的色素( CAS#s: 5
33、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以及134043) ( 18)藏红花提取的色素( CAS# 1393631) ( 19)姜黄提取的色素( CAS # 458377) ( e)莳萝油( CAS# 8006-75-5) ( f)鱼油(脂肪酸 CAS#s:10417-94-4,以及 25167-62-8) 稳定的有机成分或只有国家清单 205.605和 205.606 中列出的成分 ( g)料酒 ( 1)玛莎拉白葡萄酒 ( 2)雪利葡萄酒 ( h)低聚果糖( CAS# 308006-66-2) ( i)高良姜,冷冻 ( j)凝胶( CAS# 9000-7
34、0-8) ( k)植物胶 - 只能是水提取的(阿拉伯胶、瓜尔豆胶、洋槐豆胶、长豆角胶) ( l)啤酒花( Humulus lupulus) 仅限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前使用 ( m)菊粉,浓缩低聚果糖( CAS# 9005-80-5) ( n)海藻 - 只能用做增稠剂和饮食添加剂 ( o)魔芋粉( CAS# 37220-17-0) ( p)卵磷脂 脱脂的 ( q)柠檬草,冷冻的 ( r)柳橙果肉,干的 ( s)柑橘虫胶,未漂白( CAS# 9000-59-3) ( t)果胶(高甲氧基) ( u)胡椒粉( Chipotle chile) ( v)海藻( Pacific kombu) (
35、 w)淀粉 ( 1)玉米淀粉(天然的) ( 2)稻米淀粉,非变性的( CAS# 977000-08-0) 有机操作在 2009 年 6 月 21 日之前 ( 3)甘薯淀粉,仅用于冬粉生产 ( x)刺梧桐树胶(黄芪胶) ( CAS #9000651) ( y)土耳其桂叶 ( z)海带( Undaria pinnatifida) , ( aa)浓缩乳清蛋白 72 FR 35140, 2007年 6月 27日修订; 75 FR 77524, 2010年 12月 13日修订; 77 FR 8092, 2012年 2月 14日修订; 77 FR 33298, 2012年 6月 6日修订; 77 FR 4
36、5907, 2012年 8月 2日修订 205.607 国家材料清单的修订 ( a)按照法案,任何人可以请求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将某一物质从国家材料清单中添加或删除。 ( b)请求对国家材料清单进行修订时,需要从 USDA(地址见 205.607( c) )获取一份申请程序表。 ( c)修订国家清单的请求必须提交给: Program Manager, USDA/AMS/TMP/NOP, 1400 Independence Ave., SW., Room 4008-So., Ag Stop 0268, Washington, DC 20250 65 FR 80637, 2001年 12月 21日修
37、订; 68 FR 61993, 2003年 10月 31日修订。 205.608-205.619 保留 州有机体系 205.620 州有机体系的要求 ( a)一个州可以在州内建立生产和经营操作的州有机体系,在州内进行生产和加工有机农产品。 ( b)州的有机体系必须满足法案中的特定有机体系要求。 ( c)由于特殊的环境条件或特别的生产或加工方法,州的有机体系可以包含更多的限制要求,特别是美国的州或地区。 ( d)州的有机体系必须承担加强本州有关规定的义务并遵守部长认可的更多限制要求。 ( e)州的有机体系和任何对它的修订在实施前必须由部长同意。 205.621 州有机体系的递交、决定和修订 (
38、a)州项目管理官员必须向部长递交州有机体系和上述体系的修订方案。 ( 1)提交内容须包括支持材料,其中包括管理机构、项目描述、环境条件或特殊的生产和实际加工文件,特别是有关州比本标准要求更严格的内容;另外,还包括部长所需的其他信息。 ( 2)如果要求对认可的州有机体系进行修订,必须提交支持材料,包括对环境条件或特殊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的解释和文件,以及其他对某个州或地区其他必要的内容。该材料还须对建议的修订案如何进一步实施及如何与法案的目的和标准的要求相一致而作出解释。 ( b)在收到提案的六个月之内,部长须通知州项目管理官员其提案或修订案是否通过。如果没有通过,说明没有得到通过的原因。 ( c)
39、在收到没有通过的通知后,州项目管理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把原方案修订后重新提交。 205.622 对得到批准的州有机体系的复审 州有机体系初次批准后,部长至少每五年对该项目重新审查一次。从开始重审六个月之内,部长会通知州项目管理官员是否得到通过。 费 用 205.640 认可及其他费用 认可及其他费用是根据规定提供给认可服务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初次认可费用、年度报告总结费用及重新认可的费用。从申请初次认可的申请者、提交年度报告的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或申请重新认可的申请者收取费用的评定根据以下条款: ( a)服务费用 ( 1)除了本标准提供的其他费用之外,服务费用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来计算,最低
40、15 分钟为一个时间段,其中包括对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及信息的审阅、评估人员的旅途、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和近期文件及信息的审核等服务所需的时间以及其他准备与认可服务有关的报告和文件所需的时间。每小时的费用与农业市场服务司收取的服务费一致,即通过其质量系统认证方案对认证机构是否与国际标准组织 “经营产品认证机构的一般要求 ” ( ISO65 导则)的一致性作出认可的费用一致。 ( 2)本标准 F 部分规定生效后最初的 18 个月内,申请初次认可的申请者和提交年度报告的认证机构或进行重新认可的申请者,将可以不必按小时付费而得到相应服务。 ( 3)本标准 F 部分生效 18 个月后,申请初次认可或重新认
41、可的申请者需交纳 500 美元(不退还费用)作为申请服务的费用。 ( b)旅行费用 当要求在不同于评估人员所在总部的另外地方进行认可工作时,评估人员需花费半小时或更多时间到这些指定地方,然后再回到总部,或在一个指定地方绕行半小时或更长时间到另一个指定地方,这些服务费用应包括根据美国农业部确定的按里程计的费用和过路费。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这些旅途费用应在申请者和认证机构之间平均分配。如乘公共交通车(包括租用车辆)其服务费就是实际的车费。本标准 F 部分生效后,旅行费用对申请初次认可的申请者和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即开始生效。在认可工作完成之前未经通告,不向申请者和认证机构收取新的里程费用。 ( c)每日
42、费用 当要求在不同于评估人员所在认证总部的地方进行认证工作时,服务费用应包括每日费用支出。如果雇用职员做了服务工作,根据现有的旅行规定要支付其每天费用。申请者和认证机构要付给认可人员同样时间的服务费用。美国农业部应对每日费用进行规定。在本标准 F 部分生效后每日费用对所有申请初次认可的申请者和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开始实施生效。在认可工作完成之前未经通告不向他们收取新的日用费用。 ( d)其他费用 其他未在( a) ( b) ( c)项规定的费用如与认可工作有关,申请者和认证机构则要付这笔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认可工作有关的设备租用费、照相复印费、发送信件费、传真费、电话费或翻译费等。美国农业
43、部应对这一费用数量进行管理。本标准 F 部分生效后,该费用对初次认可申请者和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开始实施生效。 205.641 费用和其他收费的支付 ( a)依据 205.640( a) ( 3)规定,申请初次认可和重新认可的申请者在申请的同时需交纳一定的费用 (不可归还) 。 汇款付给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司, 华盛顿特区 20090-6456, USDAAMSTMPNOP项目管理处,南楼 2945 号房间, 96456 信箱或项目管理处规定的其他地址。 ( b)不属本部分( a)中的费用付款必须: ( 1)在帐单上要求收齐的适当时间内付清。 ( 2)付给 USDA 农业市场服务司。 ( 3)汇
44、至帐单上提供的地址。 ( c)如在帐单上要求收齐的适当时间内没有交付该款,管理人员会对其欠帐费用的利息、罚款和管理费用进行估算,并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205.642 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的收费必须合理。认证机构向申请者收取认证费用和已认证的生产和经营操作费用,且收取的费用应在有机项目管理官员处记录在案。认证机构应向每个申请者提供认证的大致全部费用和大致的年度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者在申请时支付一笔不予退还的服务费用,但不予退还部分应向美国农业部说明。认证机构还应说明认证过程中在什么时期费用不予退还。认证机构应向所有询问申请过程的人提供费用支出一览表。 205.643 - 205.649
45、保留 遵守规定 205.660 概述 ( a) 国家有机项目主管人员代表部长依照国家有机生产法案和本标准的规定对认证过的生产和经营操作及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 b)国家有机项目主管人员将根据以下情况采取暂停或撤销认证操作的措施: ( 1)当国家有机项目主管人员有理由认为认证工作违背或没有依照有机生产法案和本标准时;或 ( 2)当认证机构或州项目管理官员不能采取适当措施加强有机生产法案或本标准规定的实施时。 ( c)如果认证机构未能遵守、执行、维护有机生产法案和本标准有关认可的要求进行操作时,国家有机项目主管人员可以行使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权力。 ( d)有关涉及 205.
46、662、 205.663、 205.665 的所有有关不遵守、拒绝调解、不遵守解决、建议的暂停或撤消通知,以及对各项通知的反馈都应通过提供有日期回执的投递系统投递到收信人地点。 205.661 对已认证操作的调查 ( a)认证机构可以对其认证的有关生产和经营操作进行调查,以确定其遵守有机生产法案和本标准的情况。认证机构应通知项目管理官员所有的调查情况及根据本标准采取的措施。 ( b)州有机体系管理官员可以对本州的有机生产或经营操作不符合法案和本标准的申诉作出调查。 205.662 认证操作中不符合的程序 ( a)通告 当认证机构或州有机管理官员对经认证的工作进行检查、评审或调查后,如发现不符合
47、法案和本标准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将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寄往认证单位。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 1)对每一项不符合规定项的描述; ( 2)不符合规定项的事实依据;以及 ( 3)被认证单位进行反驳的日期或修改不符合规定项的日期及提交修改证明文件的日期。 ( b)决议 当被认证单位证明每种不符合规定都得到解决后,认证机构或州有机管理官员应以书面形式通告被认证单位不符合项已解决。 ( c)建议暂停或撤销 当反驳无效或在法定时间内修改工作没有完成时,认证机构或州有机管理官员应向被认证单位发送建议暂停或撤销全部或部分认证工作的书面通告。当修改不可能进行时,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和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提案会合而为一,该
48、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议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原因。 ( 2)建议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有效期。 ( 3)暂停或撤销对未来认证合格产生的影响;以及 ( 4)依照 205.663 要求调解的权利和依照 205.681 请求诉讼的权利。 ( d)蓄意违反 即使在本部分中( a)有规定,但是当认证机构或州有机项目管理官员有理由相信被认证单位蓄意违反了法案和本标准的规定时,认证机构或政府管理官员将会向被认证单位发送建议暂停或撤销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的通告。 ( e)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 1)如果被认证单位没能修改不符合规定项,没能通过反驳或调停解决问题,或者没有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提议提出诉讼,认证机构或政府管理官员将发送给被认证单位书面通告。 ( 2)对依据 205.663 请求进行调停或依据 205.681 请求诉讼,然而最后仲裁没有完成的被认证单位,认证机构或州有机管理官员不能发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通告。 ( f)合格性 ( 1)根据本标准被暂停的认证单位,除非在暂停通告上有其他说明,否则认证单位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农业部补偿提交重新认证的请求。申请还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