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规,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论,1.1 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是在建设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调整建设技术关系的规范、标准的总和。1) 适用范围:建设活动(三建三业)“三建三业”,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2) 制定机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3) 内容用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调整建设技术关系的规范、标准的总和。4) 建筑法规主要包括建设法规与建筑技术规范两大部分。,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
2、目,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 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 调整对象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的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a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合作关系b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
3、进行监督管理。主体: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 特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例如:规划、指导、协调、服务(规划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检查、监督、控制、调节(质检站),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a.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合作关系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关系。例如: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 大学城土地赔偿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 “租赁合同”,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b.
4、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主要指发生在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同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安装施工单位等发生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关系。主体:投资主体(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安装施工单位等。特点: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方式:以建设合同确定。例如:委托设计、设计竞赛(建设单位、建设主体) 建设施工、管线安装 (施工单位),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 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 调整对象即建
5、设关系,也就是发生的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a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合作关系b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筑技术规范是调整建设过程中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建设技术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各种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及指标等规范性文件。,1.1.2 建筑技术规范的概念,建筑法规主要包括建设法规与建筑技术规范两大部分。,1) 建设法规 调整关系: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的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a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合作关系b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2)
6、建筑技术规范 调整关系:建设技术关系,即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技术关系。,1.2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1.3 建筑法规体系,1. 建筑法规体系:建设活动法律规范的综合体。1) 特征:以宪法为根本,建设法律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基础2) 建筑法规体系由建设行政法规、建设民事法规和建筑技术法规三部分组成。,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建设民事法规:是国家制定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
7、为准则。,建筑技术法规:是调整建设过程中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建设技术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各种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及指标等规范性文件。,1.3 建筑法规体系,1. 建筑法规体系:建设活动法律规范的综合体。1) 特征:以宪法为根本,建设法律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基础2) 建筑法规体系由建设行政法规、建设民事法规和建筑技术法规三部分组成。,1.4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1.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1.4.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8、资质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行政法规 1.4.6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规章 1.4.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行政法规,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 罚则,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
9、揽的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10、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2). 罚则,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11、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罚则,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2、,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罚则,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
13、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罚则,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
14、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2). 罚则,1.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
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1.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
16、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1.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 罚则,第三
17、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
18、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 罚则,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以上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19、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
20、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1、。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
22、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三)无投标人公章的;(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
23、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
24、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
25、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6、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
27、予以公告。,1.4.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4.4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
28、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1.4.4 资质分类和分级,1.4.4 资质分类和分级,1.4.4 资质分类和分级,1.4.4 资质分类和分级,1.4.4 资质分类和分级,1.4.4 资质分类和分级,杭州中联程泰宁建筑设计研究院综合甲级设计单位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基坑围护设计甲级资质、市政(给水)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市政公用设计、智能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基坑支护设计、玻璃幕墙设计、工程总承包甲级资质及城市规划设计、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浙
29、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设计,消防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和市政公用(风景园林)甲级资质,公路、市政公用(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环卫)乙级资质。,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
30、调节价。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1). 工程
31、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1.4.5
3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案例:某教学楼 1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
33、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工程直接费 : 3733.88 万元, 建筑面积:26400 平方米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03.8+(163.9-103.8)/2000*733.88=103.8+22.05=125.85专业调整系数=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附加调整系数=1.0基本设计收费=125.85万元 约合47.7元/平方米,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1.0.5 基本设
34、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1.0.6 其他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0.13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1.0.14 建设项目工程
35、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工程设计协调费。1.0.16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基本收费大约为投资额的1.75%-4%。 总体设计费的费率为基本收费的 5; 主题协调费的费率为 5; 施工图预算 10; 竣工图 8。,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4.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0.20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
36、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4.6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1.4.6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
37、础和主体结构体系 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 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1).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1.4.6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1).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1.4.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0年版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如下条款:第一条 合同依据第二条 设计项
38、目内容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第五条 设计费第六条 双方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第八条 其他,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1.4.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第一条合同的依据,文本中列出了三条:A. 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B.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C.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关于设计收费,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做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发包方要求
39、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设计人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1.4.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设计人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
40、的2。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在其他条款中,特意指出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应在合同中明确。,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1.5 从业人员许可制度,1.5.1 注册建筑师 1.5.2 注册监理工程师 1.5.3 注册结构师 1.5.4 注册城市规划师 1.5.5 注册造价工程师 1.5.6 注册建造师,1.5.1 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师条例,1996年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对注册
41、建筑师的考试、注册管理、执业范围等作了相关的具体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 新的实施细则实行)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注册建筑师在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负有相应的责任。,1.5.2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996年6月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以及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注册监理工程
42、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监者监督、监管等,不是直接参与者; 理者疏理、管理等,是协助者。 监理的核心即控制,管理,协调。,1.5.3 注册结构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997年9月1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的调查和鉴定、对本
43、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1.5.4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997年4月7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治法规研究,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1.5.5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
44、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1996年8月26日人事部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核审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工程招标投标书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核审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1.5.6 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是指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并从事建筑施工管理活动的人员。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执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1.6 建筑法规的作用,建筑法规的作用就是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