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案例,从西门子裁员看裁员制度,核心要点:我国在解雇保护上实施的三项措施: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不仅同时并用而且以加强为重。 事件始末:2005年5月7日,明基与西门子签署收购协议。但西门子在中国约1000人的庞大销售队伍不但与明基已经比较完善的销售渠道相冲突,而且西门子高昂的人力成本和相对低效的业绩,也是明基不愿意接受的。2005年6月27日,西门子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会上宣布裁员80%。广州公司市场销售部裁员100%。裁员的补偿方案将以“N+2”或“N+1”的方式进行,其中N表示该员工在西门子的工作年限。6月29日中午,在北京西门子中国公司总部大楼外,数十
2、名西门子中国手机部门的员工集体静坐,抗议西门子裁员的行为。,点评:西门子裁员是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属于非过错性解除。所谓N+1,也就是经济补偿金加代通金的模式。代通金是以提前1个月通知来替代提前通知期,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代通金试图以多发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我国在非过错性解雇上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在解雇理由上,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程度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西门子裁员前
3、还非常忙碌,裁员后还在推出新的产品,恐怕很难让仲裁部门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次在解除合同的程序方面,劳动法规定须提前30天通知,西门子公司的操作极其突然。在当时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可以用代通金来替代提前30天的通知,如果要实施这样的替代,至少要有合同约定或者在裁员时双方的约定。从该事件后引发的激烈冲突看,似乎也很难达成代通金协议。因此企业的操作在当时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从假博士承担刑事责任看劳动合同订立制度,核心要点: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遵从这一原则。 事件始末: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
4、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点评:此案涉及了劳动合同
5、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两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处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呢? 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刚虚构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取郑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工资,其向被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后又继续向被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动关系是一个不被保护的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