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讲 婚姻的成立,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1、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又称结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上是指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婚约关系的建立; 2)狭义上是指夫妻关系的建立,2、特征: 1)其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3、婚约的概念: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采取即不提倡,也不禁止。司法实务中往往将其视为附负担的赠与予以解决。,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2、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3两种情况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必备条件,(一)结婚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Conditions of Marriage,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2、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2、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证件是户口薄、身份证;有关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 A、未到法定婚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3、; C、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公益要件,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2、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因撤销而无效。(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相同点,1)性质相同:均属于欠缺结婚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 2)形式相同:均办理了结婚登记,具有合法婚姻的形式。 3)处理程序相同。 4)法律后果相同。,2、不同点 1)发生原因和效力不同; 2)请求权主体不同; 3)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三)无效婚姻的情
4、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程序申请主体 1、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有:,1)以重婚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无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但申请宣告无效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能主张。,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从恢复人身自由开始计算。,(六)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