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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诉讼保障制度.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00335 上传时间:2018-03-13 格式:PPT 页数:16 大小:111.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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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 保全制度一、保全的概念与意义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三、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第二节 先予执行制度一、先予执行的概念与意义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三、先予执行的程序,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作用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与种类四、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第一节 保全制度,民诉法的100条105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98条105条。一、保全制度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

2、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二、保全的适用条件(一)诉讼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节 财产保全制度,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前保全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民诉法第101条规定的诉前

3、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第一节 财产保全制度,3申请人必须提供但保 。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民诉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产权的转移手续的方

4、式予以保全。诉讼保全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开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原则上应,第一节 财产保全制度,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中写明请求保全财物的名称、数量或价额、财物所在的地点、需要保全的原因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3条规定,诉前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对不符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保全的裁定。审查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即对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申请,受理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 ;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节 先予执行程序,涉及的法条是民诉法的106条108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106条111条。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先予执行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别的案件,包括: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二节 先予执行程序,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是一条弹性条款,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适用

6、民诉法意见第107条规定,具体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赔偿费的。民诉法第107条规定了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它们是: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即对申请人来说具有紧迫性,若不先予执行,便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使申请人的生活无法维持,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第二节 先予执行程序,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二、先予执行的程序(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审查当

7、事人申请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法院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这一点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一旦法院决定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便成为先予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若不能满足这一条件,申请将被法院驳回。(三)先予执行的裁定,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涉及的法条是民诉法的109条117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112条127条。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作用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

8、诉讼顺利进行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迫使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履行诉讼义务;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9、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这是在开庭审理中所为的妨害行为,包括一般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在庭审时录音、录像,不公开审理时强行进人法庭旁听等;严重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及阻拦、干扰诉讼进行

10、的其他妨害行为 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这种行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取的。(6)

11、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主要表现为: 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种。(一)拘传及适用拘传,是指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二)训诫及适用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

12、改正,不得再犯。,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盖章。(三)责令退出法庭及适用 是指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强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则强行命令行为人退出法庭,比训诫更严厉。该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记录在案。(四)罚款及适用罚款,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五)拘留及适用拘留,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0、111、112条规定的妨害诉讼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适用拘留。拘留、罚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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