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水利局,各乙、丙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为加强、规范和提高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质量和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SL20498)等规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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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问题,我厅组织四川部分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 、长期参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多次进行座谈、讨论,形成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 ,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
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水土保持局反馈。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水利 水土保持 方案 规范 通知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在蓉甲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发的水保监方案函2002118 号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 ,针对我省近几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和审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前言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前期工作进展,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
文后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
2 编制依据与编制方案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定、规范标准、技术文件。

2、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及开办工业企业;3(五)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土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含 1 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含 1 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

3、 计 委 、 水 利 部 、 国 家 环 保 局 发 布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管 理 办法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凡 从 事 有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的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 必 须 在 项目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并 根 据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进 行 前 期勘 测 设 计 工 作 。
第 三 条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分 为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和 “水 土 保 持 方 案报 告 表 ”。
在 山 区 、 丘 陵 区 、 风 沙 区 修 建 铁 路 、 公 路 、 水 工 程 、 开 办 矿 山 企 业 、 电力 企 业 和 其 他 大 中 型 工 业 企 业 , 必 须 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
在 山 区 、 丘 陵 区 、 风 沙 区 开 办 乡 镇 集 体 矿 山 企 业 、 开 垦 荒 坡 地 、 申 请 采矿 、 以 及 其 他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 必 须 填。

4、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

5、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议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进行,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严禁铺张浪费,会议应优先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宾馆,提倡用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饮酒;(二)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参会,不得携带家属、亲朋等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参会,不得超员,切实控制会议规模; (三)除参会的技术评审专家外,技术评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费用;(四)不得在会议上报销与本次会议无关的费用;(五)严禁以会议名义安排旅游、娱乐等公款消费活动。
第四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中,技术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建立技术评审情况公告制度,对受理方案报告书的时间、评审时间、评审结果等进行公示。
受理方案报告书时应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技术评审流程表,并按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二)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时应向与会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发放技术评审工作廉政情况意见反馈表。
技术评。

6、约 5 亿立方 26 米,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 3000 万立方米,以及大量的地形、地貌改 变和植被毁坏,对我省的生态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恢复植被,维护生态安全,是水行政主管部 门面临的一项严峻、 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
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落 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自主管理,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指南, 为我省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水土保持从业人员提供依据。
浙水保 20072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7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

7、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略)。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

8、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监督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六、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提报水土保持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及有关省、地级水行政部门参加进行预审;铁路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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