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doc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6371327 上传时间:2019-04-09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1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25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 南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九月前 言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大量上马,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开发建设活动带来的水土流失问题也日益凸显。据不完全 统计,我省 2001-2006 年的 6 年时间里,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共有 470 项,产生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约 5 亿立方 26 米,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 3000 万立方米,以及大量的地形、地貌改 变和植被毁坏,对我省的生态安全产生很大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恢复植被,维护生态安

2、全,是水行政主管部 门面临的一项严峻、 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落 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自主管理,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指南, 为我省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水土保持从业人员提供依据。浙水保 20072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3、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7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二七年九月十七日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开发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管理和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指南。

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 验收以及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 、监 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指南。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 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 1 万 m2 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总 量在 1 万 m3 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填报水土保持登记 表。 28 除前两款规定外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

5、报告表,分类管理目录详见 附件 1。未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本指南第四、五条执行。第四条 下列类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工程占地面积 10 万 m2(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 目。(2)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 5 万 m3(含)以上的开发 建设项目。(3) 地处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地 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 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 积 5万 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 2 万 m3(含)以上的开 发建设项目。第五条 除依照第四条应 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外,占地面积 1 万

6、 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 1 万 m3(含)以上的开 发建设项 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由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1)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2)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3 亿元的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受开发建设项目规

7、模等限制,持有甲级、乙级、丙 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可以承担。第八条 水土保持登记表可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填制,也可由其他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自行填制。 29 第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从 水 土 保 持 角 度 论 证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确 定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对 项 目 存 在 的 水 土 流 失 问 题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论 证 ,在 此 基 础 上 提出 相 应 的 防 治 目 标 、措 施 和 概 (估 )算 投 资 ,内 容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地 方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标 准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8、表应重点突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及措施,并对主要措施进行必要的典型设计,提交典型设计图和总体布置图,其他内容力求简明扼要。可以按附件 2 所列格式编制。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登 记表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主要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措施及其投资等,具体按附件 3 格式填报。第十二条 承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从 现状勘测、 报告编写和 图件制作、 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切实可行。第三章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

9、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由于路线方案未定等因素限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有困难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报批手续,但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在开工前的第一个设计阶段编制完成。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30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

10、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登记表统一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1)省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2)项目建设区及直接影响区涉及省际边界的开发建设项目。(3)项目建设区及直接影响区跨设区市的开发建设项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央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央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前款第(1)项所列项目,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设区

1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6)设区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7)项目建设区及直接影响区在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前款第(1)项所列项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第十八条 省级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前,应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技

12、术评审或咨询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评估报告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修改、补充、完善 31 后,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第十九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前是否组织预审或进行咨询评估分别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定。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评审或咨询评估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2)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并且水土保持方案所提出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未达到 90%;(3)工程土石

13、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组织预审、咨询评估。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技 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条件如下:(1)符合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 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32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 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却 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填报了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行

15、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却填报了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后,认为其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要求其重新填报。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 经批准后,开发建设项目地点、内容、规模、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 批机关应当自收

16、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与主体工程立项规模相一致,不得将同一项目拆分为几个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第三十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前,需实施“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 在破土动工前先行 报批“三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正式报批的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三通一平” 工程的水土保持 专项报告的内容。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

17、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 33 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 25 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 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

18、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在 水 库 设 计 洪 水 位 以 下 进 行 的 危 害 防 洪 、供 水 、水 资 源 保 护 、水 力 发 电 、灌 溉 等和 在 河 道 干 支 流 汇 合 处 及 河 势 变 化 频 繁 的 河 段 修 建 对 防 洪 有 影 响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开 发 建 设 项 目 ;(10)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第四章 水土保持设施 设计、施工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

19、保持 设施初步设计篇章,或者单独编制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报告,落实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初步设计未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内容或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予以落实完善。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部分水土保持设施需要变 34 更的,应当做好变更设计,并报经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或者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可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

20、承担,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 委托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的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应包含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内容、质量、 进度要求。且进度要求不能滞后于主体工程,必要时水土保持设施应先于主体工程建成。第三十八条 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承担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建 设单位或其委托的 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确保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的配合与协调。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

21、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第四十条 主体工程施工产生的临时弃土、石、渣,应设置专门的堆放场所集中堆放,设置临时拦挡设施。施工结 束后, 应对临时堆土场进 行清理,恢复其原有功能或恢复表土层、植被。第四十一条 跨年度实施或汛期未完工的弃渣防护工程,应编制安全度汛方案,保证工程安全度汛,确保下游防汛安全。跨年度实施的植被恢复工程,应根据植物的生长特点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植被恢复的质量、进度要求。第四十二条 中间交工的水土保持设施,施工 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并对 通过交工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妥善管理。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撰写施工记录,按规定建立施工档案,分类保存相关资料。植

22、被恢复措施还应分时段收集影像资料,便利日常查阅,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第四十四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总结报告,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资料之一。 35 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理第四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同时实施水土保持监理。第四十六条 水土保持监理可以由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由开发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应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立水土保持监理分支机构。第四十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不包括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 200 万元以上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持有全国水

23、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乙级单位可承担占地面积 500 万 m2 以下的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丙级单位可承担占地面积 50 万 m2 以下的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理。第四十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水土保持监理人员设置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土保持专业)和注册证书,监理员应持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水土保持专业)。第四十九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

24、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第五十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并 对水土保持设施的 单元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技术评估的依据。第五十一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量控制:(1)对水土保持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一般植物措施、临时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36 (2)对工程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施工 单位整改后,经水土保持监理人员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五十二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

25、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投资控制:(1)审核、审定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对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 量。(2)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3)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4)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第五十三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度控制:(1)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2)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3)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 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4)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6、并报经审核同意。(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第五十四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监理报告:(1)分年度向建设单位报送年度监理报告,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2)按照水土保持监理实施计划实施监理,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3)水土保持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的质量是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7 第六章 水土保持监测第五十五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

27、目应委托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按季度向 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第五十六条 水土保持监测由持有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1)持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2)持有乙级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除水土保持方案须由水利部审批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第五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建设单位

28、应 将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范围和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分析确定 监测范围、分区、监测 内容、方法和时段,提出监测点布局;落实监测重点地段、重点对 象的监测内容和指标,提出各监测点的主要监测指标及其监测频次、方法及采用的设施、设备;对监测工作的组织 管理、 进度计划、人员分工、成果提交等进行安排。第五十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 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条 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后,

29、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安排监测人员,设置水土保持 监测点, 建立监测设施, 同步开展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的监测。 38 第六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水土流失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 提供预警信息。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或乱挖乱弃渣土等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应协助建设单 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第六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定期编制监测报告,提交项目业主。(1)分季度定期编制项目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应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存在的 问题和建议。 编制报告的周

30、期可根据水土保持情况进一步加密,但一般不超过每月一期。(2)编制监测年度报告,对项目年度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总结,建设单位应于次年的 1 月底前将年度报告报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在全面分析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总结水土流失及控制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成效,按规范要求统计、分析各项水土保持控制指标,作 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依据。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阶段进行。第六十四条 因技术等原因对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治理的开

31、 发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可以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代为治理。第六十五条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 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第六十六条 开工建设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是否全面,设计深度是否 满足要求。(2)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39 (3)水土保持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总投资。(4)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进度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5)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

32、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监理的内容之中。(6)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内容。第六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水土保持分部工程的规模、位置作调整后,是否重新进行设计。(2)取料场、弃渣场等位置是否与水土保持方案一致。如有变更,是否 办理有关审核手续。(3)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之中实行有效控制。(4)是否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实施计划、进度安排,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5)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6)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档案资料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需要。(

33、7)水土保持监测情况。(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期跨年度的,每年度至少检查一次。第六十八条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3)资料整理、立卷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4)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及结果。 40 (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6)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时如有遗留问题,是否制定有关计划并予以落实。第六十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辖监督检查和许可机关

34、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2)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和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提前告知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和检查内容。第七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存在问题的, 应当将整改要求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同 时抄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水行政

35、主管部门。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整改,自检合格后,报组织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七十三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第七十四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41 (1)矿产资源开发、电力生产供应、水利 设施、交通运输、新建城市道路、垃

36、圾填埋等开发建设项目,专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成后生产过程中仍需配套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的, 还应当在生产结 束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要进行阶段验收的, 还应当进行阶段验收。(2)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要专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应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予以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填制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七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是否落实;(2)评

37、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3)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第七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验收合格:(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 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水土保持设施发生变化的,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3)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 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及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水土保持设施满足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 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5)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

38、护措施落实。 42 第七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七十六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并须专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建 设单位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第七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 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编写技术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技术验收结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水土保持总投资(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 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技术评估。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

39、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 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第八十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 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

40、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八十二条 对于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43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结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手续。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八十三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第八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1、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水政2001 8 号)、 关于认真执行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通知(浙水政2002 47 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政2002 84 号)、 浙江省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水政2003 15 号)、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浙水政 200319 号)同时废止。第八十六条 中央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依照法律、法 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附件 1:开发建设项

42、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 项目类别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公路建设 全部 /铁路建设 全部 /机场建设 全部 /港口、码头 开挖土石方量 5 万m3(含)以上 开挖土石方量 5 万 m3以下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 占地面积 10 万(含)m2以上 占地面积 10 万 m2 以下交通运输桥梁工程(无连接线) / 全部水库 、塘坝 库容 10 万 m3(含)以上 库 容 10 万 m3 以下水闸 大型 中小型水利设施引水工程 开挖土石方量 5 万m3(含)以上 开挖土石方量 5 万 m3以下 45 围垦 、堤防 取料场地 2 处(含)以上或施工道路有挖方路堑 取料场地

43、不到 2 处且施工道路无挖方路堑火力发电,抽水蓄能,核力发电, 水力发电, 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热电厂全部 /电力生产供应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 220KV(含)以上 220KV 以下非金属 矿 采选、加工 矿区范围 2 万 m2(含)以上 矿 区范围 2 万 m2 以下矿产资源开发金属 矿采 选、加工 全部 /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它开发区) 全部 /需进行厂房、场地等设施建设的制造、加工、批零、餐饮等工业企业和社会服务业 占地面积 10 万(含)m 2以上 占地面积 10 万 m2 以下房地 产 开发、住宅建设 占地面积 10 万 m2(含)以上

44、 占地面积 10 万 m2 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续)石油、天然气、煤气管线工程 服务 面积 10km2(含)以上 服务面积 10 km2 以下自来水生产和供 应、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日供水 5 万吨(含)以上或有引水工程日供水 5 万吨以下且无引水工程旅游景区 (点)开发 全部 /项目类别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新建城市道路 长 度 1km(含)以上 长度 1km 以下,改建城市道路 全部地铁及轨道交通 全部 /城市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城市河道改造,固体废物集中处理 全部 / 46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5 万吨/日以上 5 万吨/日以下注:(1)跨

45、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占地面积在 1 万 m2 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 总量在 1 万 m3 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填报水土保持登记 表。(3)未列入目录的开发建设项目依照本指南第四、五条执行。附件 2:水保资证级 字第号(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7 (编制单位)(完成日期)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项目性质 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其 中永久占地项目占地面积临时用地扰动原地貌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开挖土石方总量 填筑土石方总量综合利用土石方量 需取用土石方量弃土、石、渣量 48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和总量造成水

46、土流失的危害二、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防治目标工程建设区防治责任范围直接影响区 49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总体布局 50 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典型设计及说明实施进度安排 51 三、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项目 投资(万元)主体工程已计列建筑工程植物工程临时工程独立费用小计本方案新增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合计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五、申报 52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申报日期: 年 月 日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传真号码六、审批受理日期 经办人受理编号 ( )水保表字(20 )第 号 审批意见:审批机关:(盖章)审批日期: 年 月 日七、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 7 至

47、 10 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一份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存档,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的依据,一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建设单位归档,分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为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送所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2、报告表应插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影印件)和编制单位责任表,包括编制、校对、 审核、 审定,编制、校对人还应标注上岗证号。 53 3、报告表应附下列图件:(1)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平面图。(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3)典型设计图4、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在第四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8、中表述。附件 3:类 别: 登记编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54 项目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建 设 地 点 占 地 总 面 积 (m2)占 地 面 积(m2)植 被 损 坏 面 积(m2)水 域 占 用 面 积 (m2)开 挖(m3)工 程 总 投 资(万 元 )总 土 石 方 量(m3)填 筑(m3)其 中 水 保 投 资 (万 元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设 计 生 产 能 力 产 品 名 称生 产 规 模实 际 生 产 能 力 生 产 年 限取 土 取 石 量(m3)取 土 取 石 来 源建 设 过 程 中土 石 方 量 弃 土 弃 石 量(m3)弃 土 弃 渣 倾 倒 地 点可能造成水土生 产 过 程 中土 石 方 量年 取 土 取 石 量(m3)取 土 取 石 总 量 (m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简明教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